村内欠款拆迁补偿款使用规定,村干部克扣农民土地补偿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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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七年以上的土地、房地产领域执业经验,深耕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领域。

村内欠款拆迁补偿款使用规定,村干部克扣农民土地补偿款怎么办

一、村干部克扣农民土地补偿款怎么办

法律主观:

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的,村民可向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也可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的村基层主任人员,应视为“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的,涉嫌贪污罪。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村干部冒领我土地补偿怎办

法律分析:

违法。

在实践中,行政村干部在上报本村粮食直补时,一是无地直接在个人名下虚报粮食直补面积,个人将国家粮食直补资本予以违法占有;

二是所谓以村“机敏地”名义在个人名下虚报粮补面积,采取不入账或者少入账的方式,将国家粮食直补资本个人违法占有。

对第一种情况,究竟是贪污做法还是职务侵占做法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应从犯罪构成要件上予以分析:

(1)从客体上看,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则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既能够是公共财物,也能够是个人财物。

行政村干部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政府管理粮食直补的做法,隶属“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做法,其利用协助乡政府从事粮食直补工作的便利,欺骗国家粮补,违法予以占有的做法侵犯了其依法从事公务的职务廉洁性。

从侵犯爱人看,职务侵占罪的爱人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而贪污罪则是公共财物,粮食直补资本是国家粮食风险专项资本,隶属公共财物,因此符合贪污罪的爱人要求。

(2)从客观方面看,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从事公务的便利侵吞、窃取、欺骗公共财物。

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其工作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

从利用职务之便上看,行政村干部违法占有粮补款利用的是协助乡镇政府从事粮补面积核实、上报、公示工作的便利,而这种便利并不是其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便利,这种便利超发生其本身的工作便利。

从采用的手段上看,粮食直补政策限定补贴爱人只能是种粮农民,作为兑付部门的财政机关,把村委会上报的粮补面积视为种粮农民的实有土地予以兑付。

因此乡村基层组织人员不顾是直接在个人名下虚报粮补还是以村“机敏地”的名义在个人名下(通常是村干部及其娃儿或亲属)虚报粮补,都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将国家粮食补贴予以欺骗。

(3)从主体上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乡镇政府从事粮食直补面积核实、上报、公示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什么工作时隶属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限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限定,其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人员。

(4)从主观方面看,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都是有意。

但从客观方面印证主观有意方面看,做法人如果是以村机敏地的名义在个人及亲属名下虚报粮食直补,在欺骗粮食直补资本后将该款入村上账务的,则说明他虽有利用公务之便欺骗国家粮补资本的做法,但其入村上账务的做法可证明其无违法占有的主观有意,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只是一种违纪做法。

如果做法人以村机敏地的名义在个人及亲属名下虚报粮食直补,无入村上的账务而个人予以违法占有,则构成贪污罪。

如果其将该款入村上账务后,再利用其作为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将该款从村账务上予以欺骗的做法,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三、村干部克扣粮补违法吗

法律分析:

村干部扣留农民种地补贴款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乡镇部门或者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举报,如果构成贪污罪的,相关村干部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村干部扣留农民种地补贴款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

一般来说,契约发生在熟人之间。

如果你为这件事丢脸,那是没有必要的。

最好的办法是争取和平解决争端。

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以去村委会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再次调解,力争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三,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仲裁进行仲裁。

最终,解决不了问题或不愿进行仲裁的,应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村长非法占用村民土地,村民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村民。

造成损失的,村长应当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十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五、村干部侵占村民土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

一般来说,契约发生在熟人之间。

如果你为这件事丢脸,那是没有必要的。

最好的办法是争取和平解决争端。

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以去村委会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再次调解,力争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三,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仲裁进行仲裁。

最终,解决不了问题或不愿进行仲裁的,应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村长非法占用村民土地,村民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村民。

造成损失的,村长应当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十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六、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违法吗

法律分析:

违法。

在实践中,行政村干部在上报本村粮食直补时,一是无地直接在个人名下虚报粮食直补面积,个人将国家粮食直补资本予以违法占有;

二是所谓以村“机敏地”名义在个人名下虚报粮补面积,采取不入账或者少入账的方式,将国家粮食直补资本个人违法占有。

对第一种情况,究竟是贪污做法还是职务侵占做法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应从犯罪构成要件上予以分析:

(1)从客体上看,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则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既能够是公共财物,也能够是个人财物。

行政村干部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政府管理粮食直补的做法,隶属“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做法,其利用协助乡政府从事粮食直补工作的便利,欺骗国家粮补,违法予以占有的做法侵犯了其依法从事公务的职务廉洁性。

从侵犯爱人看,职务侵占罪的爱人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而贪污罪则是公共财物,粮食直补资本是国家粮食风险专项资本,隶属公共财物,因此符合贪污罪的爱人要求。

(2)从客观方面看,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从事公务的便利侵吞、窃取、欺骗公共财物。

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其工作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

从利用职务之便上看,行政村干部违法占有粮补款利用的是协助乡镇政府从事粮补面积核实、上报、公示工作的便利,而这种便利并不是其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便利,这种便利超发生其本身的工作便利。

从采用的手段上看,粮食直补政策限定补贴爱人只能是种粮农民,作为兑付部门的财政机关,把村委会上报的粮补面积视为种粮农民的实有土地予以兑付。

因此乡村基层组织人员不顾是直接在个人名下虚报粮补还是以村“机敏地”的名义在个人名下(通常是村干部及其娃儿或亲属)虚报粮补,都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将国家粮食补贴予以欺骗。

(3)从主体上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乡镇政府从事粮食直补面积核实、上报、公示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什么工作时隶属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限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限定,其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人员。

(4)从主观方面看,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都是有意。

但从客观方面印证主观有意方面看,做法人如果是以村机敏地的名义在个人及亲属名下虚报粮食直补,在欺骗粮食直补资本后将该款入村上账务的,则说明他虽有利用公务之便欺骗国家粮补资本的做法,但其入村上账务的做法可证明其无违法占有的主观有意,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只是一种违纪做法。

如果做法人以村机敏地的名义在个人及亲属名下虚报粮食直补,无入村上的账务而个人予以违法占有,则构成贪污罪。

如果其将该款入村上账务后,再利用其作为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将该款从村账务上予以欺骗的做法,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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