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房屋拆迁补偿与产权登记,浅谈分家析产——离婚引发的拆迁安置权益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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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菲律师

徐菲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解读房屋拆迁补偿与产权登记,浅谈分家析产——离婚引发的拆迁安置权益的分割

一、浅谈分家析产——离婚引发的拆迁安置权益的分割

前言 ——

离婚本已涉及复杂的财产分割,当这一过程与蕴含巨大经济价值的拆迁安置权益相遇,纠纷往往更显棘手。安置房、补偿款等权益的归属,常因婚前财产、婚后贡献、户口政策与家庭共有财产等因素交织而界限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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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这些权益的分割规则,关乎双方重大利益与未来生活保障。本文将聚焦离婚背景下的拆迁安置难题,解析相关法律规则与分割要点,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指引。

01.

什么是分家析产

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分家析产则是指将共同财产进行清算和划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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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过程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问题、子女和兄弟姐妹间的继承问题、夫妻间因离婚而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划分或家庭共有财产划分等。 \n\n\n02.

拆迁安置权益有哪些

1、拆迁安置方式主要类型

①货币安置

取而代之的是用人单位将违法行为复杂化,例如认定劳动关系方面的反向劳务派遣、隐蔽的混同用工,社保缴纳方面的少缴。

②产权调换安置

拆迁人提供用于安置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的价值,多退少补。

③异地安置

在拆迁区域以外的其他地点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住房。

④原地回迁安置

在原拆迁区域内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住房,使被拆迁人能够继续在熟悉的环境中生活。

2、拆迁安置权益原则上有两大类

一类是货币补偿,一类是安置房屋购房指标补偿。

其中货币补偿又分为基于宅基地的区位补偿款、基于地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基于被安置人身份的安置补偿款(如周转费、提前搬家奖、冬季取暖费等)。

03.

婚引发的拆迁安置权益分家析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华格律师解析:

常见的拆迁后离婚、分家析产等案件,本质上属于分割共有物的案件。

1、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拆迁安置权益分割的本质——共有物分割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包括登记于夫妻名下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财产、其他债权债务等;而分家析产往往因涉及家庭全体成员共有财产,在离婚时无法一并分割,需另案起诉,诉讼主体也往往涉及更多,以个体起诉原家庭成员的其他人,即拆迁所得财产共有物的其他共有人均为被告。

*华格律师解析

因离婚引发的拆迁安置权益分割争议,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也并不直接影响一方主张其作为安置人口应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是否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应当结合拆迁政策、相关协议及贡献度等因素综合判定。

2、如何确认拆迁安置权益

☑看身份:明确是否享有拆迁安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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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权益通常基于房屋所有权、长期居住或在册户籍等情况获得。不同类型的拆迁,或者同一类型但不同地区的拆迁,都有不同的安置政策,因此需要通过解读拆迁政策,来明确是否为适格被安置人,从而确定是否享有拆迁安置利益。

*华格律师解析

实践中,拆迁、征收协议上往往只写一个人的名字,或是户主,或是家庭成员代表。但此人仅为代表人,并不影响拆迁、安置补偿等权益的最终所属,是否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应当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

☑看份额:可以享受哪些安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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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分割的份额时,也需结合政策文件、拆迁协议等证据,综合判断共有物的性质、共有人的名单、共有的份额。

个人安置权益的份额通常依据户籍在册人口身份、依据原有房屋置换获得安置面积或依据各自对本家庭户拆迁所得的“贡献”确定。

如果协议约定的比较清楚,可以按照约定确定份额。如果约定不明,可以按照出资额确定。出资额也不能明确的,视为等额享有。

3、如何获得拆迁安置权益

如果拆迁所得已经支付到位,货币全款到账,房产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则可以直接通过协商或起诉进行分割。

已到账货币部分直接分割,房产变更登记或按照应分得面积*房屋价值补偿。

如果仅仅是签署拆迁安置协议,但尚未落实,需提起分家析产之诉,确认当事人的共有份额。已到账货币部分直接分割,房产部分申请确权,使得个人份额后续免遭侵占。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n\n\n\n\n\n\n作者介绍:

李佩坪,华格律师事务所民商五部执业律师。李佩坪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主要业务包括,诉讼领域: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金融、借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建筑工程、劳动纠纷、侵权责任等,非诉领域:法律顾问(银行、建筑企业等)、不良资产清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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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佩坪

审核 | 学术交流委员会

图片 | 摄图网

二、分家析产纠纷影响拆迁吗?

法律分析:

家庭财产是否存在共有关系,取决于两个条件:

一是有无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

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只应包括家庭共同经营的各项财产,以及共同经营收入中用于扩大家庭生产经营规模的财产,用于家庭集体消费的财产和作为家庭共同积累和储蓄的财产。

除这些财产外,其他财产不构成家庭共同财产。

二是家庭自身的结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三、安置房分家析产纠纷适用法条 -安置

拆迁安置房绝大多数情况不是二夫妻为一户,而是一个大家庭为一户,通常包括子女、夫妻一方的父母等,必须先离婚再分家析产。

夫妻离婚后,作为户主一方的被告对拆迁房屋、拆迁款拥有控制权,原告只能诉讼维权。

诉讼维权须先委托律师调取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选房抽签结果确认书、回迁安置协议书、回迁安置结算明细表等材料。

如果拆迁安置人员中的老人去世,需将其在世的继承人作为诉讼当事人,须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调取被继承人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等的身份信息及亲属关系证明。

被继承人的拆迁安置面积按照民法典第六编关于继承的规定处理,继承的份额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第五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处理。

只要房屋安置到户,法院就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或是确定拆迁安置房屋的合同权利,不必等到办出不动产权证再诉讼。

拆迁安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依照相关拆迁政策及房屋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诉讼时未办出不动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对产权证的办理不做判决。

拆迁安置房离婚后分家析产案例6个

案例一: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熊**与被告三孙**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户口迁入女方父母家,享受了拆迁安置福利。

在三套拆迁安置房分配前,双方协商离婚,婚生子随女方生活。

因拆迁安置房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成诉。

根据拆迁安置协议,原告享有安置面积55方,原告与被告三的独生子享有55方,独生子女再加55方。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拆迁安置面积82.5平方米归原告熊**所有。

2、判决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象山社区之江家园*区*幢*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89.86平方米)归原告熊**所有。

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熊**办理上述房屋权属变更手续。

【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1、独生子女增加的55方属于孩子;

2、不给原告房子,原告只有55方,可以补偿钱给原告;

3、离婚后才分的房子,申请政府收回分给原告的安置面积。

【争议事项】

独生子女增加的55方属于独生子女还是其父母;

原被告双方共安置了三套房子,原告是否有权利分一套;

如果分一套,差额面积按多少计价;

离婚在安置房分配之前,政府是否要收回给男方的安置面积。

【法院判决】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06民初9036号

原告:

熊**,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

易德铭

被告:

孙**,

被告:

沈**,

被告:

孙某,

被告:

熊某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关于原告可享有的安置面积。

根据安置协议书,每个符合安置政策的安置人口均享有5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原告被列为拆迁安置人口,故可享有5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因熊某属独生子女,可享受“加一”待遇,该待遇系对独生子女父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也是对父母的一种生活保障,应认定为父母共有,现原告与孙某已经离婚,故应由双方各自享有27.5平方米。

因此,原告享有的份额共计82.5平方米。

……

因案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屋,目前尚不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象山社区之江家园*区*幢*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89.86平方米)归原告熊**所有;

二、熊**支付孙**、沈**、孙某、熊某款项291716.4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预收31472元,应收27849元,由孙**、沈**、孙某、熊某负担13924元,由熊**负担13925元。

审 判 长  刘小亮

人民陪审员  汪云龙

人民陪审员  徐灿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倩虹

案例二:

【审理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女方从外地嫁到杭州多年,亦生育子女,被告家拆迁,男方作为户主占有拆迁款、拆迁房屋,女方享受不到,不得已先起诉离婚,后起诉分家析产。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康锦苑*幢*单元180*室(面积65.31平方)、康盛苑*幢*单元170*室(面积59.84平方)归原告胡**所有;

2、判令被告陈**协助原告将该二套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至原告胡**名下;

3、判令被告陈**将康盛苑*幢*单元170*室腾空交付给原告胡兴查;

4、判令被告陈德祥支付原告拆迁款**万元。

【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1、房子建于婚前,拆迁安置款女方没份;

2、女方只享有55方安置面积,要房子需要给男方钱。

【争议事项】

1、被拆迁的老房子建于婚前还是婚后;

2、原告享有的拆迁安置面积是否仅有55方;

3、拆迁安置款女方是否有份。

【法院判决】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5民初6243号

原告:

胡**,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

易德铭,

被告陈**,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杭州市拱墅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陈某,男,汉族,200*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认为,……,一、案涉房屋在原告与陈**婚姻关系期间建造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案涉房屋及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

……

陈某作为独生子女增加1人安置面积是独生子女父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是对父母的一种生活保障,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属父母共有,故增加的55平方米应当是原告、陈**各享有27.5平方。

……。

上述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办理产权应依照相关拆迁政策及房屋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如能办理产权登记,陈**、陈某应予以协助。

判决如下:

一、座落于杭州市拱墅区康锦苑*幢*单元180*室(面积65.31平方)、康盛苑*幢*单元170*室(面积59.84平方)房屋归原告胡**所有;

二、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腾空杭州市拱墅区水韵康桥·康盛苑**幢**单元**室房屋并交付给原告胡**;

三、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胡**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胡**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988元,由原告胡**负担15000元,被告陈**负担3988元。

审 判 长 于 雷

人民陪审员 周 超

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施水娇

代书记员 王 熠

案例三: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户口调入女方家,结婚四年后2006年9月拆迁,2011年8月双方诉讼离婚,婚生女归女方抚养,2011年1月拆迁房安置到户,男方住一60.73方的小套。

就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的事情,男方与女方家协商9年之久都无法解决。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蒋**户的拆迁安置面积中75平方米归原告杨*所有(购进该75平方米的价款79245元被告已经代为支付,原告自愿返还被告);

2、判决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花园*安苑*幢4单元*02室(建筑面积60.73平方米)房屋归原告杨*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手续。

3、判令被告按房屋市场价支付原告杨*14.27平方的房屋价款371020元[26000元/平方*(75-60.73=14.27平方)]。

……

(简而言之,原告杨*要的是一套60.73方的房子和371677元)

【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1、原告对被拆迁房屋没有任何投入,不应享有拆迁利益;

2、原告无权要求60.73方的房子归其所有,应该支付所住房子9年的租金38万元给被告;

3、原告未尽过对婚生女的抚养义务,无权要求独生子女的25方归其所有;

4、诉讼时效已过。

【争议事项】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是否为拆迁安置人口,是否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及具体金额;

关于“加1”的房屋拆迁份额的归属。

【法院判决】

一审判给原告杨*一套房子和118729.37元;

原告不服上诉,二审判给原告即上诉人杨*的是一套房子和352056.37元。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民初6764号

原告:

杨*,男, 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蒋**,男,195*年*月**日出生,

被告:

王**,女,195*年*月**日出生,

被告:

蒋妙*,女,198*年*月**日出生,

被告:

蒋雨*,女,200*年*月**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

蒋妙*,系蒋雨*之母

四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认为,……。

因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系二个不同概念,拆迁补偿是对原建筑物的价值补偿,该补偿应归原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共同所有,而拆迁安置是根据该户内人员的多少而确定,按实际安置人数计算进行房屋安置。

在原被告双方未能就具体分割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院从各方当事人居住条件、经济能力、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情况以及房屋的实际情况,结合原被告双方对该房屋取得以及对家庭生活贡献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原被告对于婚生女的拆迁面积份额各占50%,给予原告25 m²,给予原告自身拆迁面积份额40m²,原告总计获得拆迁面积65 m²。

……,判决如下:

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花园*安苑*幢4单元*02室房屋归原告杨*使用(待房屋可办理权属证书时,蒋**、王**、蒋妙*、蒋雨*应配合将上述房屋产权办理至杨*名下)。

二、蒋**、王**、蒋妙*、蒋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折价款118729.37元。

三、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10元,由杨*负担1484元,由蒋**、王**、蒋妙*、蒋雨*负担8026元。

审 判 员 吕 后 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俊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民终10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杨*,男, 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蒋**,男,195*年*月**日出生,

……

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认为,……。

案涉房产拆迁时安置面积的多少由安置人口决定,故杨*基于其被安置人的身份享有的安置面积与其他被安置人相同,即享有安置面积50 m²。

……,杨*是否对女儿尽到抚养义务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故杨*可共计享有75 m²的安置面积,杨*当然有权居住在*安苑*幢4单元*02室。

……,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2020)浙0106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维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2020)浙0106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蒋**、王**、蒋妙*、蒋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折价款352056.37元;

四、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10元,由杨*负担1484元,由蒋**、王**、蒋妙*、蒋雨*负担802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0元,由杨*负担3804元,由蒋**、王**、蒋妙*、蒋雨*负担15216元。

审 判 员 米 超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案例四:

【审理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签订拆迁协议时间为2010年5月25日,拆迁安置人员共4人,原告李*、被告丁*、被告丁*的父亲和爷爷。

拆迁房屋安置时间2018年一套由被告家人占有使用,其它房屋安置时间为2020年10至12月。

由于被告丁*的父亲和爷爷去世,发生继承,本案被告三、被告四是因为继承而进入诉讼。

原告李*与被告丁*的父亲系二婚,2010年7月经拱墅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2011年4月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割了拆迁款,人民法院对原告要求确认拆迁安置面积的要求未予支持,告知待房屋实际安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康和嘉苑*幢1单元*02室(64.07平方米)归原告李*所有;

2、判令被告将康和嘉苑*幢1单元*02室交付给原告李*;

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至原告李*名下;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李*88259.6元[28600元/平方米*(应得面积67.156平方米--实得面积64.07平方米)]。

【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被告凭借户主地位,对原告诉求不予理会。

【法院裁决】

被告在诉讼压力之下答应了原告的合理诉求,原告撤诉。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316号

原告:

李*,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丁*,男,汉族,199*年*月*日出生,

被告:

丁国*,男,

被告:

丁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丁*、丁国*、丁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 判 员 褚 衍 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施 水 娇

代书记员 吴 菲 菲

案例五: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女方离婚后,由于与男方家庭之间的诸多经济纠纷无法分割拆迁安置房而成诉。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共有的拆迁安置面积中82.5平方米归原告陈*所有。

2、判决坐落于江干区三义苑*幢*单元*02室(79.55平方米)归原告陈*所有。

3、判令被告将江干区三义苑*幢*单元*02室腾空交付给原告陈*。

4、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江干区三义苑*幢*单元*02室的权属变更登记至原告陈*名下。

【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1、同意*幢*单元*02室归原告,但不同意按市场价购买原告的(82.5-79.55)面积;

被告装修该房子花费8万余元,原告需作价补偿。

2、原告未支付被告购房款93208.5元,不同意将房子过户给原告;

3、原告从被告处拿走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4、过渡费、奖励费等均已消耗殆尽。

【争议事项】

剩余2.95平方米面积是否按市场价2.6万元/ m²计算;

过渡费、奖励费等是否已经消耗;

*幢*单元*02室房屋的装修残值多少(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了评估)。

【法院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04民初925号

原告:

陈*,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

金松*,男,汉族,195*年*月**日出生,

被告二:

徐**,女,汉族,196*年*月*日出生,

被告三:

金华*,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

被告四:

金**,女,汉族,200*年*月*日出生,

监护人:

金华*(被告三)

……

本院认为,……。

陈*经过资格审核相关部门均确认了其安置资格,亦取得拆迁安置房79.55平方米的三义苑*幢*单元*02室并实际居住至今,基于上述事实本院对其基于拆迁安置资格取得相近面积的房屋所有权予以认可。

现该房屋已登记在杭州市长睦大型居住区前期建设指挥部名下,经本院向该指挥部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城分局征求意见,其对拆迁安置表中确定的金松*户内安置人口及面积予以确认。

陈*主张金松*户内其他成员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对该诉请本院确认房屋在具备办证条件时予以支持。

……陈*应将装修款现值13230元支付给被告,并承担该评估费8000元。

陈*享有的自有安置面积及独生子女奖励的一半共计82.5平方米。

……。

关于过渡费、奖励费等,被告提出已经在生活中自然消耗,本院认为该观点合理予以采信。

关于原告陈*诉请确认原被告共有的拆迁安置面积中82.5平方米归原告所有,因该项仅作为原告请求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事实,系支持房屋归属的事实与理由,可在说理部分阐明,如作为判项将与房屋所有权归属判项重复,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作为判项支持。

依照……,判决如下:

一、杭州市江干区三义苑*幢*单元*02室房屋归原告陈*所有;

二、被告金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具备办证条件时协助原告陈*办理杭州市江干区三义苑*幢*单元*02室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三、被告金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房屋折价款76700元;

四、原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金松*、……购房款、装修费共计106438.5元;

上述三、四项相抵,原告陈*需支付被告金松*、……款项29738.5元。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原告陈*预交案件受理费10275元,由原告陈*负担;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被告金松*预交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陈*负担553元,被告负担347元;

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审 判 员 张 夜 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 翩 翩

案例六: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三2017年11月协议离婚,对拆迁安置房一直无法协商处理;

原告装修入住的房子也被户主断水断电空置多年;

原告以为要办理出产权证才能诉讼而耽搁多年;

安置人口中的户主父亲去世,被告五、被告六因继承而进入本案诉讼,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确定非常困难。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共有的拆迁安置面积中120平方米归原告黄**所有。

2、对原被告共有的5套拆迁安置房(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进行析产,判决西溪水岸*-3-10*室(面积81.73㎡)归原告黄**所有。

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西溪水岸*-3-10*室的权属变更登记至原告黄**名下。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黄**1007323.07元[30241元/㎡*(120㎡-81.73㎡)-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15万元=1157323.07元-150000元]。

5、诉讼费、原告支出的评估费25740元由原被告按分得房产面积的比例分担。

【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1、原告只有8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认可享有独生子女的40平方米;

2、原告离婚后又生育一女,不应享有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3、根据拆迁协议,独生子女指的是被告三,而不是原告和被告三的女儿;

4、不同意承担鉴定费。

【争议事项】

原告是否符合独生子女母亲条件;

独生子女指的是谁;

差额面积补偿价如果确定(原告申请了对5套房屋均价进行评估);

鉴定费谁承担。

【法院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10民初6498号

原告:

黄**,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

王明*,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

被告二:

张**,女,汉族,196*年*月*日出生

被告三:

王*,男,汉族,199*年*月*日出生,

被告四:

王*溪,女,汉族,201*年*月*日出生,

监护人:

王*(被告三)

被告五:

王明*,女,汉族,196*年*月*日出生,

被告六:

王连*,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来事实:

2007年10月21日,王明*作为户主(乙方)与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三期工程建设指挥部(甲方)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载明:

……,常住在册人口4人(包括王明*、王云*、张**、王*,其中王*系独生子女)。

……

2012年*月,王*与黄**登记结婚,双方于201*年*月生育一女取名王*溪。

2014年左右,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区域发展与治理中心出具的《安置户信息告知书》载明,王明*户协议人口5人,安置人口7人,安置面积为560平方米。

包括王明*、张**、王*、黄**、王*溪、王云*,其中王*溪为独生子女,凭证按二人计算。

2017年**月**日,黄**和王*协议离婚,……。

2018年*月,黄**与案外人再婚,于2019年*月*日再次生育一女。

2021年3月19日,黄**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黄**申请对王明*户安置的案涉5套房屋在毛坯房状态下的平均单价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委托浙江伟业房地产估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

本院认为,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可以请求分割。

因原告与被告三已离婚,具备分家析产的法律基础和事实基础。

……。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拆迁安置补偿中王明*户独生子女的+1份额享受对象委托。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王*系独生子女。

但该协议书为2007年签订,而2014年左右的《安置户信息告知书》载明,王*溪为独生子女,凭证按二人计算。

王明*作为户主,未对该告知书提出过异议,与拆迁单位签订了《五常街道多(高)层公寓回迁安置草签协议书》,并按照《结算通知书》支付了相应的房款,领取安置房屋。

可见,《安置户信息告知书》记载的王明*户的家庭成员已经发生变动,且拆迁安置补偿内容更加详细明确,因此该表应当是根据安置户家庭最新现状来对2007年签订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最终的解释与落实,故王明*户中享受的独生子女的+1份额对象为被告王*溪。

……。

对于被告所称黄**现已再婚并再次生育子女,不应享受优惠政策的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享有王明*户拆迁安置中安置面积120平方米;

二、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水岸*幢3单元10*室房屋的房产权利归原告黄**享有;

三、被告……支付原告黄**房屋折价补偿款1053863.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支付原告黄**鉴定费128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393元,由原告黄**负担26449元,被告……负担989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 国 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雅 婷

四、拆迁安置房离婚后分家析产案例6个

法院对分家析产案件进行判决后,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判决,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就可以申请执行析产的财产。

1、祖遗户与农户不同,祖遗户被拆迁安置的依据是其祖产,在被拆迁安置时是以户为单位被安置,而非是以人为单位。

农户在被拆迁安置时,是以人为单位,一般只要符合被安置条件并在于《拆迁安置协议》中被列为被安置对象,就可以分得收益。

2、一般情况下,在起诉前很难具体确定分配的房屋信息及拆迁款,因此只能在诉讼中先进行模糊化处理,在案件分给具体承办法官后应当立刻与法院沟通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给律师发调查令的方式调取《拆迁安置公告》、《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发放情况、回迁户型确认单、回迁分房卡这些关键性证据。

一旦房屋坐落确定、拆迁款项数额明确,应立刻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避免在判赔时造成拆迁补偿款的数额低于实际数额或者判决的房屋坐落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困境。

3、如被拆迁人尚未回迁,起诉要求确权或分割房产的,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一、分家析产案件审判的难点

1、分割与否存在难点。

原有农村宅基地房屋已被纳入动拆迁范围,双方当事人要求分割房屋,以便在房屋动迁时要求以两户或两户以上动迁户标准予以安置。

虽然动迁时按照户来安置,但法院一旦对房屋进行分割后,当事人就会找动迁单位漫天提要求,甚至不断上访,以达到其不合理要求。

如果不予分割,似乎又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有权与否存在难点。

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夫妻双方婚前由一方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建房用地,而房屋是夫妻双方结婚后与一方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建造,夫妻离婚后,未申请用地的一方要求分割房屋。

如果分给未申请建房用地的一方房屋,则与房随地走的原则相悖;

如果不分该这一方房屋,但其确实在建房时出资,好像又不符合常理。

因此,法官往往为之陷入两难境地。

3、农民集资房能否分割存在难点。

农民集资房,俗称小产权房,此类房屋由于建造时缺少相关的审批手续,故没有房屋产权证。

从法律上讲此类房屋应为违法建筑,不能进行分割。

但现实生活中,此类房屋普遍存在,人们在该房屋内或居住生活,或开店经营,客观上存在使用价值,而且购买时也花费了大量的积蓄。

因此,如果不分割,对不占用该房屋的一方当事人很在审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

二、分家析产过户手续

1、写分家协议书;

写一份分家析产协议书,或到房管部门要一份,说明家庭成员经协商同意把全家的房屋所有权析产到家庭成员小q的名下,签字捺印;

2、居委会核实;

向房屋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出具证明,居委会通过调查问询,证明此事属实,在分家协议书上盖章,证明协议内容属实;

3、房产测绘;

所有家庭成员带着身份证明、分家协议书、居委会证明、房权证、确权审批表、到房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测绘图;

4、房产受理;

所有家庭成员带着身份证明、分家协议书、居委会证明、房权证、确权审批表、测绘图,到房管部门申请房产姓名变更;

按相关法定程序,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逐一问询家庭成员,确认无误后受理;

5、领证;

7个工作日后可以带着身份证到房管部门缴费,领取房权证。

五、拆迁引发分家析产案件如何执行

法院对分家析产案件进行判决后,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判决,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就可以申请执行析产的财产。

1、祖遗户与农户不同,祖遗户被拆迁安置的依据是其祖产,在被拆迁安置时是以户为单位被安置,而非是以人为单位。

农户在被拆迁安置时,是以人为单位,一般只要符合被安置条件并在于《拆迁安置协议》中被列为被安置对象,就可以分得收益。

2、一般情况下,在起诉前很难具体确定分配的房屋信息及拆迁款,因此只能在诉讼中先进行模糊化处理,在案件分给具体承办法官后应当立刻与法院沟通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给律师发调查令的方式调取《拆迁安置公告》、《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发放情况、回迁户型确认单、回迁分房卡这些关键性证据。

一旦房屋坐落确定、拆迁款项数额明确,应立刻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避免在判赔时造成拆迁补偿款的数额低于实际数额或者判决的房屋坐落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困境。

3、如被拆迁人尚未回迁,起诉要求确权或分割房产的,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一、分家析产案件审判的难点

1、分割与否存在难点。

原有农村宅基地房屋已被纳入动拆迁范围,双方当事人要求分割房屋,以便在房屋动迁时要求以两户或两户以上动迁户标准予以安置。

虽然动迁时按照户来安置,但法院一旦对房屋进行分割后,当事人就会找动迁单位漫天提要求,甚至不断上访,以达到其不合理要求。

如果不予分割,似乎又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有权与否存在难点。

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夫妻双方婚前由一方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建房用地,而房屋是夫妻双方结婚后与一方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建造,夫妻离婚后,未申请用地的一方要求分割房屋。

如果分给未申请建房用地的一方房屋,则与房随地走的原则相悖;

如果不分该这一方房屋,但其确实在建房时出资,好像又不符合常理。

因此,法官往往为之陷入两难境地。

3、农民集资房能否分割存在难点。

农民集资房,俗称小产权房,此类房屋由于建造时缺少相关的审批手续,故没有房屋产权证。

从法律上讲此类房屋应为违法建筑,不能进行分割。

但现实生活中,此类房屋普遍存在,人们在该房屋内或居住生活,或开店经营,客观上存在使用价值,而且购买时也花费了大量的积蓄。

因此,如果不分割,对不占用该房屋的一方当事人很在审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

二、分家析产过户手续

1、写分家协议书;

写一份分家析产协议书,或到房管部门要一份,说明家庭成员经协商同意把全家的房屋所有权析产到家庭成员小q的名下,签字捺印;

2、居委会核实;

向房屋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出具证明,居委会通过调查问询,证明此事属实,在分家协议书上盖章,证明协议内容属实;

3、房产测绘;

所有家庭成员带着身份证明、分家协议书、居委会证明、房权证、确权审批表、到房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测绘图;

4、房产受理;

所有家庭成员带着身份证明、分家协议书、居委会证明、房权证、确权审批表、测绘图,到房管部门申请房产姓名变更;

按相关法定程序,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逐一问询家庭成员,确认无误后受理;

5、领证;

7个工作日后可以带着身份证到房管部门缴费,领取房权证。

六、拆迁安置房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

家庭财产是否存在共有关系,取决于两个条件:

一是有无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

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只应包括家庭共同经营的各项财产,以及共同经营收入中用于扩大家庭生产经营规模的财产,用于家庭集体消费的财产和作为家庭共同积累和储蓄的财产。

除这些财产外,其他财产不构成家庭共同财产。

二是家庭自身的结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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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解读房屋拆迁补偿与产权登记,拆迁引发分家析产案件如何执行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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