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补偿是按人口还是房子面积,拆迁一般是按面积还是户头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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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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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上海拆迁补偿是按人口还是房子面积,拆迁一般是按面积还是户头补偿

一、拆迁一般是按面积还是户头补偿

拆迁补偿一般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来计算,而非按照户头或人头。

一、拆迁补偿主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或房屋时,应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些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可能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补偿的计算通常基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而不是户头或人头。

二、户头或人头可能影响的方面

尽管拆迁补偿主要依据面积计算,但在某些情况下,户头或人头也可能对补偿产生一定影响。例如,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除了对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外,还需要对在被拆迁房屋内有合法农业户口的人给予安置补助。这种安置补助与房屋面积无关,而是与户口上的人有关。

总的来说,拆迁补偿一般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来计算,但具体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当地政府的拆迁补偿政策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二、拆迁补偿是按户口还是人头

根据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都是以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补偿的,不考虑居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因素的。

一、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市政府近日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1、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3、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三、拆迁补偿是按户口人头还是按面积补偿的

拆迁户口本上的人不一定都有赔偿。

拆迁赔偿的性质如果不同,那么赔偿方式也是不同的,有的赔偿方式是按几个户口本进行赔偿的,有的赔偿方式是按照户口上有几个人来进行赔偿的。

拆迁安置不合理找哪个部门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的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

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赔偿不合理的实际原因及矛盾纠纷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拆迁户口本上的人都有赔偿吗

农村拆迁补偿是否与户口人数有关,这还要看具体的拆迁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表明,农村宅基地是依据所在地的综合地价进行补偿,而房屋是按照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法及标准主要分为三种:

第一种,货币补偿,也就是用现金直接补偿;

第二种,等价置换安置房;

第三种,重新分配宅基地,补偿房屋重建成本。

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撤销的情形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撤销或确认违法,之后再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申请撤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二、拆迁补偿形式具体有哪些

1、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产权调换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

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

2、作价补偿。

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

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2、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

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五、农村拆迁补偿是按户头还是面积

农村拆迁补偿是否与户口人数有关,这还要看具体的拆迁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表明,农村宅基地是依据所在地的综合地价进行补偿,而房屋是按照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法及标准主要分为三种:

第一种,货币补偿,也就是用现金直接补偿;

第二种,等价置换安置房;

第三种,重新分配宅基地,补偿房屋重建成本。

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撤销的情形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撤销或确认违法,之后再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申请撤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二、拆迁补偿形式具体有哪些

1、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产权调换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

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

2、作价补偿。

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

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2、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

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六、已迁出户口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根据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都是以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补偿的,不考虑居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因素的。

一、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市政府近日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1、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3、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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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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