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公产房拆迁补偿规定,公产房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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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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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 擅长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太原市公产房拆迁补偿规定,公产房拆迁补偿政策

一、公产房拆迁补偿政策

公产房拆迁补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公产房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额外的补助和奖励。

二、补偿方式

公产房的拆迁补偿方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公产房拆迁补偿会采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补偿方式会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和被拆迁人的选择来确定。

三、注意事项

在公产房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了解并确认拆迁补偿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保留好相关证据和文件,以便在后续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总的来说,公产房拆迁补偿政策的具体实施会根据当地政府的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在面临公产房拆迁时,建议被拆迁人及时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对策略。

二、公产房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公产住房,是相对于私有住房而言的,其主要特点在于公产住房的物权所有人是政府或是单位或是行政、事业部门。

直管公有房产范围包括由财政投资兴建的房屋、拆迁直管公有房产还迁的房屋;房屋自管产单位移交给房管部门的房屋;以其他方式移交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

公产房的资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管理局,其实际使用人被称为承租人。

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

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公产房拆迁补偿

一、公房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1、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但是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公房拆迁怎么补偿首先须明确一点:

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未解除租赁协议,但对拆迁事宜协商一致的,由拆迁人对所有人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拆迁当事人三方权利义务是明确的。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协议时的处理方式:

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原承租人就新调换的房屋签订协议续租。

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

四、公房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

法律分析:

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

依据当地政策确定。

各地标准不一。

房屋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

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

依据当地政策确定。

各地标准不一。

房屋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

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单位公房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公产住房,是相对于私有住房而言的,其主要特点在于公产住房的物权所有人是政府或是单位或是行政、事业部门。

直管公有房产范围包括由财政投资兴建的房屋、拆迁直管公有房产还迁的房屋;房屋自管产单位移交给房管部门的房屋;以其他方式移交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

公产房的资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管理局,其实际使用人被称为承租人。

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

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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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太原市公产房拆迁补偿规定,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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