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住宅拆迁补偿规定,房屋非住宅补偿标准最新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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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案件类型涵盖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房屋土地腾退、违建拆除以及其他非典型不动产侵权相关的行政、民事纠纷,涉及私房、公房、商铺、厂房、农村宅基地、耕地等等。

北京市非住宅拆迁补偿规定,房屋非住宅补偿标准最新政策文件

一、房屋非住宅补偿标准最新政策文件

房屋非住宅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这部分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这也包括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中。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于非住宅房屋,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因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得到补偿。

二、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一般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应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择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特殊规定

如果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是直管公房,那么征收与补偿将按照相关的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执行。

总的来说,房屋非住宅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多个因素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费用、停产停业的损失等。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确定。

二、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非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1.非住宅 房屋拆迁补偿 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

2.钢筋砼、砖混、砖木等房屋结构按照不同等级给予60-600元/平方米的补偿,依据单层沿高的米数给予差别化加价。

一、非住宅征迁补偿标准(一)非住宅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相关补偿,货物运输的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的一些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二)补偿方式一般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三)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

直管公房的征收与补偿按照《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额=房地产评估值+搬迁费+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补偿费+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五)非住宅产权调换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地产评估值实行等价值调换,安置面积与实际安置面积实行差额结算。

二、征地工作程序有哪些(一)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五)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六)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农村公路征地政策是怎样的(一)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二)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准以修路的名义向村民集资,修路的费用将由国家以及当地政府共同出资解决,同时也不允许征用农村免费劳动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费标准

法律分析:

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进行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民房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非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非住宅土地补偿标准

非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1.非住宅 房屋拆迁补偿 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

2.钢筋砼、砖混、砖木等房屋结构按照不同等级给予60-600元/平方米的补偿,依据单层沿高的米数给予差别化加价。

一、非住宅征迁补偿标准(一)非住宅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相关补偿,货物运输的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的一些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二)补偿方式一般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三)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

直管公房的征收与补偿按照《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额=房地产评估值+搬迁费+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补偿费+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五)非住宅产权调换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地产评估值实行等价值调换,安置面积与实际安置面积实行差额结算。

二、征地工作程序有哪些(一)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五)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六)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农村公路征地政策是怎样的(一)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二)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准以修路的名义向村民集资,修路的费用将由国家以及当地政府共同出资解决,同时也不允许征用农村免费劳动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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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非住宅拆迁补偿规定,非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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