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拆迁可以迁户口吗?,户口迁出去,老房子拆迁还可以分到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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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对行政法有浓厚的兴趣,长期钻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通过悉心研究和实践,在江浙沪地区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业务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地处理征收拆迁纠纷的法律意见。。

老房子拆迁可以迁户口吗?,户口迁出去,老房子拆迁还可以分到房子吗

一、户口迁出去,老房子拆迁还可以分到房子吗

户口迁出去后,老房子拆迁是否还能分到房子,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户口迁出与拆迁补偿的关系

如果户口已经转出,且拆迁按照户口安置,那么就不能分到房子。因为拆迁补偿通常与户口挂钩,户口迁出则意味着不再享受原户籍地的相关政策和待遇。

如果是因为上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出,而现在户口还挂在学校的集体户口上,那么可以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在户口迁回后,可以依据相关政策分到安置费用或房子。

如果不愿意迁回户口,或者户口已经从集体户口转出并落在其他地址,那么同样不能分到房子。

二、拆迁房补偿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和房屋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补偿方式通常包括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等。具体补偿方式因地区和政策而异,需要参考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

三、如何处理拆迁房补偿问题

在面临拆迁时,建议及时了解当地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如果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或协商解决。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和文件,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我户口在可以分到房子吗?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

由于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是以当地人户口为准的,因此要是户口已经迁出的话,那此时就不能在分得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

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

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

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

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

1、公有非住宅,如粮、煤、理发、饮食店、集贸市场以及文教、卫生等具有区域功能的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或事业性单位房屋,应按规划要求就近安置;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异地安置。

2、私有非住宅。

对拆迁原所有人自己依法营业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以原建筑面积,并适合于营业的房屋对原所有人进行安置;经批准利用私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根据各地方拆迁办法具体规定办理。

3、原使用人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拆迁时按住宅安置;擅自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或转租给他人的,应将改为非住宅或转租部分的房屋面积从承租总面积中扣除,不作为安置依据。

4、利用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从事经营的使用人应在公布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对于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户口迁走了拆迁还可以分房子吗

户口迁出去了老家拆迁房是否还有分,需要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如果是户口已经转出,拆迁按照户口安置,那就不能分;

2、如果为上学将户口迁出,而现在户口还挂在学校的集体户口上,那可以要求将户口迁回,可以分安置费用;

3、如果不愿意迁回或已经转出集体户口落在其他地址了,就不能分。

拆迁房是否可以更改户主,具体如下:

房屋拆迁可以更改户主,但需要当事人自行申请变更。

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采用不合理的手段签订的协议无效,可以更改;

如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该协议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户口迁出去了老家拆迁房还有分吗

法律分析:

可以,1、对于拆迁房就地还建的,户口可以不迁户;

2、对于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户,户口必须迁入现居地;

3、拆迁后买了新房或二手房的,也要将户口迁往现居地;

4、拆迁户在外租房、借房进行过度的,户口将保留在原居住地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拆迁房可以迁户口吗

法律分析:

可以,1、对于拆迁房就地还建的,户口可以不迁户;

2、对于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户,户口必须迁入现居地;

3、拆迁后买了新房或二手房的,也要将户口迁往现居地;

4、拆迁户在外租房、借房进行过度的,户口将保留在原居住地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六、户口不在农村拆迁能分到房吗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

由于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是以当地人户口为准的,因此要是户口已经迁出的话,那此时就不能在分得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

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

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

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

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

1、公有非住宅,如粮、煤、理发、饮食店、集贸市场以及文教、卫生等具有区域功能的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或事业性单位房屋,应按规划要求就近安置;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异地安置。

2、私有非住宅。

对拆迁原所有人自己依法营业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以原建筑面积,并适合于营业的房屋对原所有人进行安置;经批准利用私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根据各地方拆迁办法具体规定办理。

3、原使用人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拆迁时按住宅安置;擅自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或转租给他人的,应将改为非住宅或转租部分的房屋面积从承租总面积中扣除,不作为安置依据。

4、利用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从事经营的使用人应在公布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对于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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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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