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补偿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农村房屋拆迁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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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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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商事仲裁

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关于拆迁补偿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农村房屋拆迁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农村房屋拆迁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农村房屋拆迁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拆迁补偿、拆迁程序、拆迁安置等方面。

一、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是农村房屋拆迁中最为核心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在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时,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在实际操作中,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及补偿款的支付等都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

二、拆迁程序问题

拆迁程序问题主要涉及拆迁决定的作出、公告与告知、协商与签订补偿协议等环节。在拆迁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受侵犯。例如,拆迁实施单位应设立公示栏,公开拆迁补偿方案、最低补偿价等信息;同时,应设立举报箱,接受被拆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监督与举报。

三、拆迁安置问题

拆迁安置问题关系到被拆迁人的生活与居住条件。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应负责制定并落实合理的安置方案,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在拆迁后得到妥善的安置。安置方案应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实际需求,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和必要的生活设施。若安置方案不合理或未得到落实,将可能引发被拆迁人的不满与抗议。

综上所述,农村房屋拆迁涉及诸多法律问题,需要拆迁单位、被拆迁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合规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我国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程序的法律规定有:

首先应当将征收房屋的决定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目的和补偿标准等,其次村民凭借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补偿登记,最后签订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三、农村房屋拆迁怎么办理?都是哪些法律规定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1、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农村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农村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以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加以确定。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农村房屋拆迁流程是什么农村房屋拆迁流程具体如下: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等。

四、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从法律上看

1、农村房屋拆迁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循。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对农村房屋拆迁的一个专门法律和规章,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对于农村房屋拆迁的土地性质来说,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是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

在适用法律上,农村房屋拆迁的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拆迁只作为征地过程中地上附属物补偿的一个部分。

因此,在拆迁主体上,农村房屋拆迁的主体是政府(划拔土地为直接使用土地的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为土地的管理部门);

在安置方式上,农村房屋拆迁目前采用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

在补偿标准上,农村房屋拆迁的土地性质在于是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因而在补偿过程中,城市房屋拆迁可以按市场来操作,而农村房屋拆迁只能按实补偿(评价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价),另一方面,由于农村有许多房屋都是他们老一辈人在此地建筑的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因此,当房屋拆迁时,没有相应和直接的法律和规章作为后盾,给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增加了难度,也让农民保障自身利益没有法律武器。

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属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

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时,没有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只是由当地政府按地方性法规、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

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就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这种法律的移位或使用不当,是我国法律的一大漏洞。

2、农村中农民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

对政府有关单位与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较易相信,没有签定任何安置补偿协议,一旦农民的房屋被拆迁后就将农民的利益置之度外。

(二)从补偿上看

1、补偿范围较窄。

(1)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上限于财产权补偿,而财产权的补偿中也只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补偿,而事实上,被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费,而在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后,这部分费用却未完全纳入补偿范围。

(2)农民在拆迁过程中不仅失了房屋,而且他们的生活,工作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有的村民要另寻生存地点,使其生活和就业的成本增加。

(3)许多村民的房屋被拆迁后,由于拆迁导致的一系列不利后果,必然给村民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对此应给予一定的金钱安抚,而现在的补偿法律法规中却没有此项规定。

2、补偿安置不到位与不合理。

(1)例如政府要对土地实行征用,要拆迁农民房屋,称安置房屋还没有建设好,让农民自行安置到外村的地方租房晢住,许诺安置房屋建设好就马上迁入。

但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商让农民迁出后就不兑现诺言了。

另一方面,虽然将农民拆迁户安置好房屋,但是没有得到有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障,只是作一次性补偿,没有为农民日后的生活提供必须的安排,由于农民不能再耕作和搞些农村副业,使农民基本生活得不到提高,反而比前更差。

更有甚的是,由于拆迁单位的资金缺乏有效监督或因资金不足,使农民的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农民带来很大的困难,生活来源中断,连最低生活保障也难以落实。

同时农民因房屋拆迁带来许多不便和生活损失,如子女入学问题,生活成本增加(交通,管理费,就医等),都困扰着农民被拆迁户。

(2)脱离“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房屋安置补偿过程中,通过对实地调查和当地有关部门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解与分析,可从中发现,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上,普遍存在着一种过分地看重硬性标准的倾向,实际工作中严重脱离“以人为本”的原则,取而代之的是“以硬件为本”。

如在住房安置上,根据农民是否拥有本地户籍或家庭中拥有户口的人数来确定安置房屋的面积,同时结合原住房面积的大小来折算,如一户人,有五口人,家中只有3人拥有当地户口,而该家庭居住面积是90平方米,而根据相关比例折算只能安置到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居住。

如果没有当地村民户籍的则可能得不到补偿。

至于对拆迁房屋中弱势群体(老人,残疾等),则只是统一给予安排,领取到政府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采用一刀切方法,有悖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3、补偿费用和标准偏低。

五、农村房屋拆迁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从法律上看

1、农村房屋拆迁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循。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对农村房屋拆迁的一个专门法律和规章,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对于农村房屋拆迁的土地性质来说,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是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

在适用法律上,农村房屋拆迁的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拆迁只作为征地过程中地上附属物补偿的一个部分。

因此,在拆迁主体上,农村房屋拆迁的主体是政府(划拔土地为直接使用土地的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为土地的管理部门);

在安置方式上,农村房屋拆迁目前采用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

在补偿标准上,农村房屋拆迁的土地性质在于是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因而在补偿过程中,城市房屋拆迁可以按市场来操作,而农村房屋拆迁只能按实补偿(评价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价),另一方面,由于农村有许多房屋都是他们老一辈人在此地建筑的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因此,当房屋拆迁时,没有相应和直接的法律和规章作为后盾,给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增加了难度,也让农民保障自身利益没有法律武器。

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属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

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时,没有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只是由当地政府按地方性法规、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

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就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这种法律的移位或使用不当,是我国法律的一大漏洞。

2、农村中农民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

对政府有关单位与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较易相信,没有签定任何安置补偿协议,一旦农民的房屋被拆迁后就将农民的利益置之度外。

(二)从补偿上看

1、补偿范围较窄。

(1)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上限于财产权补偿,而财产权的补偿中也只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补偿,而事实上,被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费,而在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后,这部分费用却未完全纳入补偿范围。

(2)农民在拆迁过程中不仅失了房屋,而且他们的生活,工作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有的村民要另寻生存地点,使其生活和就业的成本增加。

(3)许多村民的房屋被拆迁后,由于拆迁导致的一系列不利后果,必然给村民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对此应给予一定的金钱安抚,而现在的补偿法律法规中却没有此项规定。

2、补偿安置不到位与不合理。

(1)例如政府要对土地实行征用,要拆迁农民房屋,称安置房屋还没有建设好,让农民自行安置到外村的地方租房晢住,许诺安置房屋建设好就马上迁入。

但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商让农民迁出后就不兑现诺言了。

另一方面,虽然将农民拆迁户安置好房屋,但是没有得到有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障,只是作一次性补偿,没有为农民日后的生活提供必须的安排,由于农民不能再耕作和搞些农村副业,使农民基本生活得不到提高,反而比前更差。

更有甚的是,由于拆迁单位的资金缺乏有效监督或因资金不足,使农民的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农民带来很大的困难,生活来源中断,连最低生活保障也难以落实。

同时农民因房屋拆迁带来许多不便和生活损失,如子女入学问题,生活成本增加(交通,管理费,就医等),都困扰着农民被拆迁户。

(2)脱离“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房屋安置补偿过程中,通过对实地调查和当地有关部门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解与分析,可从中发现,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上,普遍存在着一种过分地看重硬性标准的倾向,实际工作中严重脱离“以人为本”的原则,取而代之的是“以硬件为本”。

如在住房安置上,根据农民是否拥有本地户籍或家庭中拥有户口的人数来确定安置房屋的面积,同时结合原住房面积的大小来折算,如一户人,有五口人,家中只有3人拥有当地户口,而该家庭居住面积是90平方米,而根据相关比例折算只能安置到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居住。

如果没有当地村民户籍的则可能得不到补偿。

至于对拆迁房屋中弱势群体(老人,残疾等),则只是统一给予安排,领取到政府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采用一刀切方法,有悖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3、补偿费用和标准偏低。

六、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是参考什么法律

我国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程序的法律规定有:

首先应当将征收房屋的决定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目的和补偿标准等,其次村民凭借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补偿登记,最后签订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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