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2018年拆迁补偿办法,最高法:未经他人同意“录音证据”,有效吗?(附10个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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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2018年拆迁补偿办法,最高法:未经他人同意“录音证据”,有效吗?(附10个裁判观点)

一、最高法:未经他人同意“录音证据”,有效吗?(附10个裁判观点)

案例来源:南宁西乡塘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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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某某等与重庆创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2)民再申字第324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朱某某以其与余某某、陈某某、徐某通话录音为证,拟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但由于余某某、创硕公司不予认可,且该通话录音内容不清晰,仅凭该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

点评:录音不清晰,有瑕疵的录音且对方不予认可,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2.林某某与苏某某,林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202号

最高法院认为,申请再审期间,林某某提供其与苏文庙之间的录音资料作为新证据,证明合伙关系形成于苏某某和林某某之间,其并非合伙关系的当事人。经审查,此录音资料在二审庭审结束前即已形成,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再审期间的新证据。故,本院对此份证据效力不予评判。

点评:非“新证据”不能被认可。

3.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等赔偿损失及返还期货保证金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04号

最高法院认为,经本院再审庭审质证,交易市场、结算公司对大江南公司提交的光盘所记录谈话事实的真实性没有疑义,亦没有证据证明大江南公司在取得上述证据时采用了强制等非法手段。其虽对大江南公司整理的《谈话录音录像记录》文稿内容有异议,但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七十条相关规定,本院对该光盘记录的谈话事实及《谈话录音录像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点评:符合三性,没有异议的录音证据,或虽有异议但没有反驳佐证,会被法院认定

4.李某某与白某某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23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李生堂提交了一份其与白正祥之间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白正祥虽然主张该录音证据内容有疑点、不能作为判断两人实际通话内容的根据,但一审质证时其认可该录音是其本人的声音,原审期间其对存在通话的事实及录音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不予采信该份录音证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点评:对真实性未及时提出质疑,也未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予以认可。

5.四川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825号

最高法院认为,航建公司主张返还其进场时交纳的200000元履约保证金以及代付的30000元模板定金,仅有通话录音为证。中铁二十四局质证认为不能确定通话人、通话时间及内容,且无其他书面证据加以佐证,对该视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一、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点评:不能确定通话人,通话时间及内容的录音证据不被认可。

6.陈某等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805号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中,对陈刊、融和公司提交的录音录像资料,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受其委托,作出一份桂公明司鉴声像字[2012]第007号检验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数码录音笔上时间长度为22分16秒的音频文件内容没有经过剪辑;送检的钥匙数码录像机上的音视频文件内容没有经过剪辑;送检数码录音笔上时间长度为22分16秒的音频文件内两名女性对话录音材料中其中一女性的语音与送检的钥匙数码录像机上视频文件内其中一女性的语音(邓庆逸)相一致。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该资料系陈刊、融和公司私自录音录像而成。且录音录像资料中的对话虽有提及“借款”、“付息”等有关词句,但并不能完整地反映本案2120万元欠款系由多少或者全部由高额利息形成,陈刊、融和公司又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二审判决未予采纳亦正确。

点评:不能完整反应待证事实的录音证据不能采信。

7.乾安东方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529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山东恒泰录音录像证据能否采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山东恒泰提供的录音录像虽未经过被摄录人员许可,但该录音录像的方法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内容未侵犯他人隐私、人身、人格等权利,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而且该份证据经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未发现检材经过剪辑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该份证据具有相应证明力,二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点评: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不能采信。

8.庆阳市鑫鑫果业储运有限公司与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241号

最高法院认为,鑫鑫公司提供的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鲜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中,张万成自认是鑫鑫公司的副经理;张万成是为鑫鑫公司建果库的施工人;鲜万成、左万成给鑫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万成借过款;李万成陈述给锦嵘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万成投过资,双方合作不是太愉快。可见,上述证人与本案均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及录音的证明力较弱,不足以采纳作为认定本案两笔借款含有高额利息的证据。

点评:录音证据证明力较弱,有利害关系人的录音证据不足以采纳。

9.董某某因与赵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781号

最高法院认为,对于董某某申请再审提供的标注时间为2014年1月19日董某某与袁某某的电话录音和标注时间为2014年4月20日的董某某与赵某某电话录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四类证据为新证据,一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是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四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院认为,董某某提供的该两份证据并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不是法律意义上再审程序的“新证据”,且赵某某对其真实性并不认可,董某某亦未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就通话内容而言,亦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对此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点评:由于并非“新证据”,因此不能采信

10.王某某与安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民申字第641号

最高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中,王某某再次以其在一、二审中提供了录音证据作为支持其再审主张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王某某仅提供录音证据,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且该录音证据也未能直接证明王某某欲证明的事实、广宇公司又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广宇公司提供的书面证据的证明力。

点评: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录音证据不能采信

二、未经对方同意而偷偷私自录音是否具有法律证据效力

一、未经他人同意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1、未经他人同意录音不可以作为证据。

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

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

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二、收集录音证据要注意什么收集录音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3、录音取证要尽早;

4、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

5、录音取证要固定的事实,不是各方对事实的看法。

三、未经他人同意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但事情也要注意下面四个情况:1、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在合理场所进行,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2、对方的言语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3、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4、录音资料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法律分析】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过于笼统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

因此,也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个人盯梢、跟踪、偷拍、偷录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由法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由裁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法律分析】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过于笼统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

因此,也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个人盯梢、跟踪、偷拍、偷录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由法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由裁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六、未经他人同意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一、未经他人同意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1、未经他人同意录音不可以作为证据。

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

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

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二、收集录音证据要注意什么收集录音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3、录音取证要尽早;

4、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

5、录音取证要固定的事实,不是各方对事实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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