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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作为被征收人能得到多少补偿的依据,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情况下,征收当事人共同参与选择专业的评估公司的选择,选定之后评估公司做出的房屋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收到的征收报告为分户报告,内容包括估价对象构成及其基本情况、估价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数额等。 那么,在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时,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三部法律对评估报告的公示和异议处理作出了规定:1、《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被拆迁人对于估价结果如果有异议的,估价机构还应该做更详细的说明。”此外, 第20条还规定:“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有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第1 款规定:“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由此可知,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被征收入的知情权和提出异议的权利予以认可。对于评估报告存在异议具有提出复核评估的权利,或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部门,不可剥夺了被征收入提出复核评估的权利。被征收入对评估报告复核仍有异议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
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会收到征收人送达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于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并非一定要被动接受,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这里需注意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如果对于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还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报告是否合法,不仅要看内容是否合法,还要看是否履行了重大的法定程序,如评估公司有没有依法选定、评估人员有没有入户查勘、评估报告有没有依法送达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
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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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报告模板,对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内容审核:石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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