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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文物古建筑、特色民居等的拆迁补偿问题,拆迁标准等内容。
我家的房屋是一极具特色的民居,2001年被列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后经我们向文化部门反映,得到文化部门的重视,省、市文化部门都先后向当地市政府要求给予保护(均有正式的文件),2002年5月市政府特邀省内外专家对该民居进行了论证,也认为极有价值,并极力要求当地政府对民居给予就地保护,市文管委根据专家论证的结论和决定对该民居进行就地保护并适时公布为文保单位(也有正式的文件)。但拆迁人(实际是当地区政府)以影响拆迁安置为由,要求当地市政府对该民居异地迁建保护,此举受到了省、市文化部门、论证专家和业主的极力反对,甚至省领导在专家的反映信函上也明确批示应给予就地保护,可是所有这些仍然无法阻止唯利是图的拆迁人,他们通过不断对市领导施加压力,并向市建设局申请裁决迁建,市建设局迫于市领导的压力作出了异地迁建的裁决,特色的民居即将毁于一旦。我的问题是:市建设局是否能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迁建列为文物点的特色民居?
一、在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民居拆(征)迁工作中,存在的最大矛盾往往是补偿标准。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对文物古建筑拆(征)迁的补偿作出具体规定,仅在第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则主要强调文物的保护,对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征)迁补偿没有相应的条文。随着公民对文物古建筑价值认知程度的提高,被拆(征)迁人有按照文物古建筑价值进行相应补偿的诉求,但法律法规没有对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征)迁补偿标准作出规定,此类拆(征)迁工作实际上是无法可依。例如:浙江省江山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大夫第”,位于文化广场一侧,政府有关部门原计划对该房屋征收,并对其进行修缮保护,合理利用。但因为被拆迁人要求征收时要考虑其文物价值,并作相应的补偿,征迁工作拖了近十年无法完成。文物管理部门已为其编制了修缮方案,但由于产权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无法对其实施修缮工程,古建筑损毁加剧,得不到合理利用。
二、《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这类民居的拆(征)迁工作增加难度。《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在这条规定下,一些待拆(征)迁古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政府部门先将其房屋认定为文物,然后以此为依据与拆迁管理部门讨价还价,在古建筑拆迁补偿标准存在真空的情况下,这无疑为拆(征)迁工作增加了不利的因素。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增加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细则:
一、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金额采用专家组现场评估的方法确定,作为普通房屋补偿之外增加的部分。专家组从地市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文物古建筑专家库(含造价、建造、设计的有关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组成。如被拆(征)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并由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决定。
二、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标准可参照同类仿古建筑造价、文物年代、损毁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可由国家文物局制订基本原则,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
一、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金额采用专家组现场评估的方法确定,作为普通房屋补偿之外增加的部分。
专家组从地市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文物古建筑专家库(含造价、建造、设计的有关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组成。
如被拆(征)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并由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决定。
二、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标准可参照同类仿古建筑造价、文物年代、损毁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可由国家文物局制订基本原则,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可以进行拆迁,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遗存,应当依照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定加以保护。
”
2.《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文物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遗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拆除或者迁移:
(一)危及文物安全;
(二)破坏文物环境;
(三)影响文物价值。
”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如果您的房屋属于文物保护范围内,且符合以上规定,则可以进行拆迁或迁移。
但在进行拆迁或迁移前,需要依照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
法律分析:
1、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金额采用专家组现场评估的方法确定,作为普通房屋补偿之外增加的部分。
2、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标准可参照同类仿古建筑造价、文物年代、损毁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可由国家文物局制订基本原则,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法律分析:
1、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金额采用专家组现场评估的方法确定,作为普通房屋补偿之外增加的部分。
2、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标准可参照同类仿古建筑造价、文物年代、损毁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可由国家文物局制订基本原则,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法律分析:
一、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金额采用专家组现场评估的方法确定,作为普通房屋补偿之外增加的部分。
专家组从地市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文物古建筑专家库(含造价、建造、设计的有关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组成。
如被拆(征)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并由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决定。
二、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标准可参照同类仿古建筑造价、文物年代、损毁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可由国家文物局制订基本原则,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文物房屋补偿标准是拆1:3吗
2、文物房屋可以拆吗
3、文物拆迁补偿标准
4、文物房子必须被国家征收吗?
5、因为文物拆掉的房子算拆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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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列为文物的房子拆迁怎么补偿,文物古建筑征收补偿
内容审核:邓青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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