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攻行政复议诉讼,主要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提供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调解、不动产确权、土地征收及拆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服务;为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提供涉行政证据收集、处理等法律服务;为企业上市,融资、日常管理中涉及行政管理领域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18、沈白高铁抚顺段拆迁补偿标准
沈白高铁,即沈阳至白河高速铁路,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建设当中。该铁路全长428.8公里,途经抚顺市线路长达145.6公里,分别经过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城区、东洲区、抚顺县、新宾满族自治县5个县区,规划在抚顺市境内设抚顺北站、东韩家(越行站)、新宾站,设计时速为350公里,计划工期4.5年。
去年12月20日,沈白高铁项目可研报告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同年12月27日,省政府在抚顺举行了沈白高铁辽宁段建设启动现场会,标志着沈白高铁辽宁段建设工作开始启动。项目建成通车后将引领抚顺市进入高铁时代,未来抚顺市将成为连接辽吉两省的交通要塞,强力推进抚顺市融入沈阳都市经济圈,增强全市人民幸福感和满意度,实现抚顺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一、国有土地房屋赔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二、集体土地房屋赔偿方式
农村村民住宅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2、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注: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总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具体的方案和标准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或项目的方案来决定。
法律主观: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 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 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 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万元。
法律主观:
动迁补偿标准如下:
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补偿 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补偿方式有两种:
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通俗点讲,货币补偿就是给你钱,产权置换就是给你换房子。
这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己选择。
动迁组会根据你房产证登记的面积,对房屋进行评估,得出房子的市场价。
然后按照一定的公式来确定补偿款。
如果你选择货币补偿,就直接拿钱得了;如果你选择面积标准置换,动迁组会按照补偿款的金额除以置换房屋的价格,算出你应该得到的面积。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主观:
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分以下三类标准套型:
一类标准套型(一间居室)建>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二类标准套型(>间居室)A型建>面积不低于55平方米;B型建>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C型建>面积不低于65平方米。
三类标准套型(三间居室)A型建>面积不低于75平方米;B型建>面积不低于85平方米。
标准套型主卧室开间不得低于3.3米。
以上标准不包括高层住宅。
第十三条拆迁住宅房屋按照原房屋建>面积按下列标准套型安置使用人:
(一)原房建>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一间居室的,按照一类标准套型安置;(二)原房屋建>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一间居室或者原房屋建>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间居室的,按照>类标准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积40平方米以上50(含50)平方米以下>间居室的,按照>类标准套型B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积50平方米以上60(含60)平方米以下>间居室的,按照>类标准套型C型安置;(三)原房屋建>面积60平方米以上>间居室或者原房屋建>面积70(含70)平方米以下三间居室的,按照三类标准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积70平方米以上85(含85)平方米以下三间居室的,按照三类标准套型B型安置;(四)原房屋建>面积85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原房屋建>面积安置。
第十四条安置标准套型超过原建>面积的部分以及由于房屋结构、户型设计等原因,超出安置标准套型建>面积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部分,按基本造价结算。
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安置使用人的,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按成本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合住一处成套住房,有多个房屋产权证照或者房屋使用证明的,按照一处成套住房安置;按照基本造价结算的就近上靠标准套型增加面积资金,由被拆迁人分别承担。
被拆迁人要求分别安置的,按照原房屋建>面积比例分摊应当安置房屋建>面积及相应的增加面积建设资金。
超出应当安置建>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同类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
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承担的增加面积基本造价为每平方米600元。
成本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易地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照原拆迁区位应当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标准套型建>面积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与被拆迁人应当缴纳的增加面积款之差,易地购房安置。
易地安置购房款=原拆迁区位应当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标准套型建>面积×原拆迁区位普通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被拆迁人应当缴纳的增加面积款。
第十八条拆迁公有房屋建>面积以房屋合法使用证明记载为准;拆迁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产执照记载为准,原房屋实际建>面积小于记载的,以测量为准;建>面积无记载的,建>面积计算方法为:
楼房建>面积=楼房计租面积(或使用面积)×1.4平房建>面积=平房计租面积(或使用面积)×1.25第十九条安置被拆迁人房屋的建>面积计算,按照本市有关房屋建>面积计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安置房的主卧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最小卧室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阳台面积不超出标准套型建>面积的8%-10%,超出标准套型建>面积10%的,不计算为应当安置建>面积,按照基本造价收费。
第二十一条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非住宅房屋使用人给予如下补偿:
(一)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设备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二)易地迁建所需原面积土地发生的使用费及调换原面积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差;(三)易地迁建的,由拆迁人按照实际发生搬迁运输费的50%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四)按规定价格计算的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五)恢复原生产规模配套设施(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所需费用。
第二十二条拆迁国有、集体单位的生产、营业等用房,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用房或者其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临时用房的,由拆迁人以被拆迁人在停产停业范围内的职工拆迁前上年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国家规定的各种固定补贴为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确实无力解决临时用房,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从搬迁之日起至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回迁之日止,由拆迁人以被拆迁人在停产停业范围内的职工拆迁前上年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国家规定的各种固定补贴为标准,逐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对具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或房屋合法使用证明,在批准拆迁之前取得营业执照并利用该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从搬迁之日起至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回迁之日止,由拆迁人按照拆迁前上年度市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合同人数(当年度领取营业执照的,按照当年度市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合同人数),以本市上年市统计部门统计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逐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对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所有人或者房屋合法使用证明使用人不一致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补助、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补助费,回迁日在当月15日前的,按照半月付给;回迁日在当月16日以后的,按照全月付给。
第二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
一次性安置定居的每套130元,临时过渡搬迁的每套260元。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使用人因拆迁而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照应当安置被拆迁人标准套型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类标准套型每月60元;>类标准套型每月80元;三类标准套型每月100元;三类以上套型每月120元。
第二十七条在过渡期限内互换房屋的,必须经拆迁人同意并按照原房屋补偿、补助和安置。
办理互换手续后由拆迁人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住宅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能回迁的,从超期之日起至回迁安置时止,加发1-3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规定过渡期限1-12(含12)个月的,加发1倍;超过规定过渡期限13-24(含24)个月的,加发2倍;超过规定过渡期限25个月以上的加发3倍。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的安置被拆迁人住宅建>设计施工图。
施工期间由于安置套型不对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
回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安置房源图纸审批表核实房源,经核实房源不符的,不得回迁安置被拆迁人。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后,拆迁人持质检、综合验收合格手续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回迁安置审批。
第三十一条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分配实行先搬迁、先交增加面积款,优先自选住房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回迁进户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结清补偿、补助费用,被拆迁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清应当缴纳的费用。
自回迁之日起,因被拆迁人未缴齐应缴费用而未回迁的,应当保留安置房6个月,逾期仍未缴齐的,可由拆迁人调剂与原房相应的房屋一次性安置,也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和区位差价作价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承担被拆迁人的电话停机费和一次性恢复使用费用或者被拆迁人要求迁移的一次性迁移费。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回迁时,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限期将搭建的暂住临时房屋及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建>拆除。
第三十五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拆迁资料的管理。
对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原始资料必须整理齐全存档,妥善保管15年以上。
法律主观:
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分以下三类标准套型:
一类标准套型(一间居室)建>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二类标准套型(>间居室)A型建>面积不低于55平方米;B型建>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C型建>面积不低于65平方米。
三类标准套型(三间居室)A型建>面积不低于75平方米;B型建>面积不低于85平方米。
标准套型主卧室开间不得低于3.3米。
以上标准不包括高层住宅。
第十三条拆迁住宅房屋按照原房屋建>面积按下列标准套型安置使用人:
(一)原房建>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一间居室的,按照一类标准套型安置;(二)原房屋建>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一间居室或者原房屋建>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间居室的,按照>类标准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积40平方米以上50(含50)平方米以下>间居室的,按照>类标准套型B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积50平方米以上60(含60)平方米以下>间居室的,按照>类标准套型C型安置;(三)原房屋建>面积60平方米以上>间居室或者原房屋建>面积70(含70)平方米以下三间居室的,按照三类标准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积70平方米以上85(含85)平方米以下三间居室的,按照三类标准套型B型安置;(四)原房屋建>面积85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原房屋建>面积安置。
第十四条安置标准套型超过原建>面积的部分以及由于房屋结构、户型设计等原因,超出安置标准套型建>面积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部分,按基本造价结算。
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安置使用人的,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按成本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合住一处成套住房,有多个房屋产权证照或者房屋使用证明的,按照一处成套住房安置;按照基本造价结算的就近上靠标准套型增加面积资金,由被拆迁人分别承担。
被拆迁人要求分别安置的,按照原房屋建>面积比例分摊应当安置房屋建>面积及相应的增加面积建设资金。
超出应当安置建>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同类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
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承担的增加面积基本造价为每平方米600元。
成本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易地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照原拆迁区位应当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标准套型建>面积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与被拆迁人应当缴纳的增加面积款之差,易地购房安置。
易地安置购房款=原拆迁区位应当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标准套型建>面积×原拆迁区位普通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被拆迁人应当缴纳的增加面积款。
第十八条拆迁公有房屋建>面积以房屋合法使用证明记载为准;拆迁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产执照记载为准,原房屋实际建>面积小于记载的,以测量为准;建>面积无记载的,建>面积计算方法为:
楼房建>面积=楼房计租面积(或使用面积)×1.4平房建>面积=平房计租面积(或使用面积)×1.25第十九条安置被拆迁人房屋的建>面积计算,按照本市有关房屋建>面积计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安置房的主卧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最小卧室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阳台面积不超出标准套型建>面积的8%-10%,超出标准套型建>面积10%的,不计算为应当安置建>面积,按照基本造价收费。
第二十一条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非住宅房屋使用人给予如下补偿:
(一)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设备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二)易地迁建所需原面积土地发生的使用费及调换原面积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差;(三)易地迁建的,由拆迁人按照实际发生搬迁运输费的50%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四)按规定价格计算的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五)恢复原生产规模配套设施(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所需费用。
第二十二条拆迁国有、集体单位的生产、营业等用房,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用房或者其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临时用房的,由拆迁人以被拆迁人在停产停业范围内的职工拆迁前上年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国家规定的各种固定补贴为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确实无力解决临时用房,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从搬迁之日起至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回迁之日止,由拆迁人以被拆迁人在停产停业范围内的职工拆迁前上年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国家规定的各种固定补贴为标准,逐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对具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或房屋合法使用证明,在批准拆迁之前取得营业执照并利用该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从搬迁之日起至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回迁之日止,由拆迁人按照拆迁前上年度市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合同人数(当年度领取营业执照的,按照当年度市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合同人数),以本市上年市统计部门统计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逐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对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所有人或者房屋合法使用证明使用人不一致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补助、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补助费,回迁日在当月15日前的,按照半月付给;回迁日在当月16日以后的,按照全月付给。
第二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
一次性安置定居的每套130元,临时过渡搬迁的每套260元。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使用人因拆迁而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照应当安置被拆迁人标准套型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类标准套型每月60元;>类标准套型每月80元;三类标准套型每月100元;三类以上套型每月120元。
第二十七条在过渡期限内互换房屋的,必须经拆迁人同意并按照原房屋补偿、补助和安置。
办理互换手续后由拆迁人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住宅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能回迁的,从超期之日起至回迁安置时止,加发1-3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规定过渡期限1-12(含12)个月的,加发1倍;超过规定过渡期限13-24(含24)个月的,加发2倍;超过规定过渡期限25个月以上的加发3倍。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的安置被拆迁人住宅建>设计施工图。
施工期间由于安置套型不对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
回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安置房源图纸审批表核实房源,经核实房源不符的,不得回迁安置被拆迁人。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后,拆迁人持质检、综合验收合格手续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回迁安置审批。
第三十一条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分配实行先搬迁、先交增加面积款,优先自选住房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回迁进户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结清补偿、补助费用,被拆迁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清应当缴纳的费用。
自回迁之日起,因被拆迁人未缴齐应缴费用而未回迁的,应当保留安置房6个月,逾期仍未缴齐的,可由拆迁人调剂与原房相应的房屋一次性安置,也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和区位差价作价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承担被拆迁人的电话停机费和一次性恢复使用费用或者被拆迁人要求迁移的一次性迁移费。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回迁时,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限期将搭建的暂住临时房屋及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建>拆除。
第三十五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拆迁资料的管理。
对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原始资料必须整理齐全存档,妥善保管15年以上。
法律主观: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 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 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 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万元。
1、抚顺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21年抚顺拆迁地区
3、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抚顺市拆迁
5、抚顺拆迁规划
6、抚顺动迁补偿标准
7、2021抚顺拆迁地块
8、抚顺今年有拆迁的老楼吗
9、抚顺2020旧楼动迁
10、抚顺拆迁办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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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抚顺房子拆迁补偿多吗,抚顺市动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冯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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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