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拆迁补偿决定的房子,没有批文的房子强拆会得到补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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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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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 擅长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没有拆迁补偿决定的房子,没有批文的房子强拆会得到补偿么

一、没有批文的房子强拆会得到补偿么

没有批文的房子强拆能否得到补偿,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该房屋的建设没有违反土地性质使用土地,且房屋符合规划、建设标准等,只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非自身原因没有办理产权证,但被征收部门认定为合法房屋的,那么在强拆时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如果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这类建筑在强拆时是不予补偿的。

因此,没有批文的房子强拆能否得到补偿,关键在于该房屋是否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如果是合法建筑,即使没有批文,也应当在强拆时给予相应补偿;如果是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不同意可以强拆吗

1、拆迁方没有经过该程序就实施被拆迁人合法房屋的,该强拆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

被拆迁人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书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

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均是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3、在保障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选择权的情况下,依法应该给予补偿各项目之金额(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七条)、保障住房(国务院590号令第十八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以及提供的周转用房(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二条)已经确定并到位。

三、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百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具体区分以下两个部门:

申请机关:

房屋征收部门;

作出机关: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被拆迁人应该查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机关是谁,要知道拆迁办及镇政府等是无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

三、没看到征收补偿决定就强拆房,合法吗

合法的可以。

法院可以根据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对未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实施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与政府无法达成协议的,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决定规定的期限搬迁。

如不服补偿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四、未达成拆迁协议能否强拆

原来,李先生的房屋早在2001年就曾被纳入过拆迁范围,当时的开发商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因故一直未对李先生的房屋实施拆迁。

直到2014年8月31日,区政府在当地日报上发布了《区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李先生的房屋再次被纳入拆迁范围,此次负责具体拆迁工作的还是原来的开发商,由于李先生之前就补偿问题未与其达成一致,于是就发生了我们开头提到的一幕,李先生的房屋在此次征收决定公告前就被区政府组织强拆了。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双方对结果均不满意,最终诉至最高法院。

区政府主张,案涉房屋的强拆行为系其委托的建筑公司在拆除其他房屋时操作不慎导致,责任主体应为建筑公司,案件属于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与自己无关。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

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因而,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区政府主张,与自己无关,但案涉房屋被拆除前的2014年8月31日,区政府即发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因此,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首先应推定系区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虽然有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李先生发送的短信记载有“我是区二七新村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且李先生提供的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现场照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实2014年9月26日强制拆除系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故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建筑公司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应由委托其拆除的改造工程指挥部承担;

改造工程指挥部系由区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区政府应当作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

五、征收决定还没公布,房子就被强拆了,怎么办?

原来,李先生的房屋早在2001年就曾被纳入过拆迁范围,当时的开发商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因故一直未对李先生的房屋实施拆迁。

直到2014年8月31日,区政府在当地日报上发布了《区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李先生的房屋再次被纳入拆迁范围,此次负责具体拆迁工作的还是原来的开发商,由于李先生之前就补偿问题未与其达成一致,于是就发生了我们开头提到的一幕,李先生的房屋在此次征收决定公告前就被区政府组织强拆了。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双方对结果均不满意,最终诉至最高法院。

区政府主张,案涉房屋的强拆行为系其委托的建筑公司在拆除其他房屋时操作不慎导致,责任主体应为建筑公司,案件属于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与自己无关。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

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因而,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区政府主张,与自己无关,但案涉房屋被拆除前的2014年8月31日,区政府即发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因此,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首先应推定系区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虽然有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李先生发送的短信记载有“我是区二七新村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且李先生提供的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现场照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实2014年9月26日强制拆除系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故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建筑公司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应由委托其拆除的改造工程指挥部承担;

改造工程指挥部系由区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区政府应当作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

六、没看到征收补偿决定就强拆了我的房,合法吗

1、拆迁方没有经过该程序就实施被拆迁人合法房屋的,该强拆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

被拆迁人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书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

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均是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3、在保障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选择权的情况下,依法应该给予补偿各项目之金额(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七条)、保障住房(国务院590号令第十八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以及提供的周转用房(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二条)已经确定并到位。

三、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百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具体区分以下两个部门:

申请机关:

房屋征收部门;

作出机关: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被拆迁人应该查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机关是谁,要知道拆迁办及镇政府等是无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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