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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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拆除通知书》复议或诉讼期间是否能停止执行的问题,一直是行政法领域中的热点议题。在实际操作中,当行政相对人收到此类通知书后,往往会面临是否应提起复议或诉讼,以及复议或诉讼期间通知书是否应停止执行的困境。本文将结合行政法原则、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案例,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一原则的设置,旨在维护行政行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因复议或诉讼而导致行政行为的中断,从而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然而,这一原则并非绝对。在特定情况下,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被申请人或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复议机关或法院认为其要求合理时,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些例外规定,体现了行政法对于个体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具体到《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情况,虽然通知书本身可能只是一个通知告知行为,但从其内容来看,它往往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在没有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通知书实际上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因此,从法律上分析,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具有可诉性的。
{"ctype":2,"value":"b21bb051f81986182b99071958ed2e738ad4e655","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b21bb051f81986182b99071958ed2e738ad4e655?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那么,在复议或诉讼期间,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应停止执行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复议机关或法院认为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执行通知书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那么他们可能会裁定停止执行。此外,如果被申请人或申请人提出合理的停止执行请求,并得到复议机关或法院的认可,也可以停止执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复议或诉讼期间通知书停止执行,这并不意味着通知书本身被撤销或无效。复议或诉讼的结果将决定通知书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行政措施。
在实践中,关于《限期拆除通知书》复议或诉讼期间是否停止执行的案例并不少见。例如,某市民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认为该通知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复议和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该市民申请停止执行通知书,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执行通知书可能对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最终,复议机关和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裁定停止执行通知书,等待复议和诉讼结果的最终确定。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存在“不停止执行原则”,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关于《限期拆除通知书》复议或诉讼期间是否能停止执行的问题,并没有绝对的答案。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法律规定以及复议机关或法院的判断来决定。在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合理行使复议和诉讼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复议机关和法院也应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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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大力推进,一方面政府加大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的力度。
另一方面,受利益驱使,部分群众未经批准突击建房、批少建多或者未经批准将原合法建筑拆除扩建的情况也有所增多。
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处理时,行政机关通常依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
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对“责令限期拆除”的性质如何认定成为难点。
如何认定“责令限期拆除”的性质在法学理论界及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另一种观点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行政处罚。
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理由:
一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未将“责令限期拆除”列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该条共列举了
(七)项行政处罚的种类,前
(六)项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具体列举,第
(七)项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能够设定其他行政处罚。
虽然第
(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能够设定其他行政处罚,但《城乡规划法》及与城乡规划相关的行政法规中也未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行政处罚。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该条将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说明“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
二是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依该条规定理解“责令限期拆除”正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应当将“责令限期拆除”理解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可以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不意味着行政管理相对不能申请复议,因为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之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后,一般不停止执行,如果复议机关或法院最终认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申请国家赔偿。
一、行政复议范围有哪些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一是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之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但同时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故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两种途径来寻求法律救济。
2023年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是如何
行政复议决定书
_________字()第号
申请人:
(公民:
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
(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
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
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
2023年行政复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如何规定工伤认定后续的行政复议期限
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在我国的规定是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认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社保问题行政复议的规定到底是哪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由本条可以看出,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服该行政行为的,就引发了行政复议。
不服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怎么办
工伤认定结论是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前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之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但同时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故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两种途径来寻求法律救济。
2023年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是如何
行政复议决定书
_________字()第号
申请人:
(公民:
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
(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
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
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
2023年行政复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如何规定工伤认定后续的行政复议期限
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在我国的规定是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认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社保问题行政复议的规定到底是哪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由本条可以看出,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服该行政行为的,就引发了行政复议。
不服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怎么办
工伤认定结论是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前行政诉讼。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大力推进,一方面政府加大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的力度。
另一方面,受利益驱使,部分群众未经批准突击建房、批少建多或者未经批准将原合法建筑拆除扩建的情况也有所增多。
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处理时,行政机关通常依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
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对“责令限期拆除”的性质如何认定成为难点。
如何认定“责令限期拆除”的性质在法学理论界及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另一种观点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行政处罚。
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理由:
一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未将“责令限期拆除”列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该条共列举了
(七)项行政处罚的种类,前
(六)项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具体列举,第
(七)项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能够设定其他行政处罚。
虽然第
(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能够设定其他行政处罚,但《城乡规划法》及与城乡规划相关的行政法规中也未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行政处罚。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该条将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说明“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
二是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依该条规定理解“责令限期拆除”正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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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期间能否继续拆房子
2、行政诉讼期间可以强拆吗
3、行政诉讼期内可以拆除违建吗
4、行政诉讼期间不得拆除房屋
5、行政诉讼期间强制拆除
6、行政诉讼房屋拆迁
7、行政诉讼期间能否停止行政处罚
8、行政诉讼期间能否停止执行
9、行政诉讼 期间
10、行政诉讼期间可以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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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行政诉讼期间能否继续拆房,行政复议决定限期拆除的具体规定是如何的?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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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案件关系千家万户切身财产利益,政策性强,仅靠查询法条或线上咨询,很难精准匹配自身案件情况,难以厘清维权路径,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的渠道有限,这是国内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的现实痛点。在明律所坚持线下公益普法,就是要让律师走到群众身边,把复杂的法律条文拆解为可理解、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