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法律分析: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为新农村建设项目,位于固安县城西,廊涿公路两侧。涉及固安县宫村镇宫一村、宫二村、宫三村、宫西村、太平庄、北芦庄共六个村街的建设。
项目开发本着“整体规划、分期建设”原则,拆迁建设分三期进行。一期项目计划于2019年至2021年完成拆迁、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二期项目计划于2021年至2024年完成拆迁、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三期项目计划于2024年至2026年完成拆迁、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四至范围为:东至工业规划片区东边界,南至宫南路,西至西宫村村地,北至宫北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新农村建设项目,位于固安县城西,廊涿公路两侧。
涉及固安县宫村镇宫一村、宫二村、宫三村、宫西村、太平庄、北芦庄共六个村街的建设。
项目开发本着“整体规划、分期建设”原则,拆迁建设分三期进行。
一期项目计划于2019年至2021年完成拆迁、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
二期项目计划于2021年至2024年完成拆迁、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
三期项目计划于2024年至2026年完成拆迁、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四至范围为:
东至工业规划片区东边界,南至宫南路,西至西宫村村地,北至宫北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改造范围及标准:
烟库片区:位于固镇县城关镇五小周边,谷阳路北侧、迎宾大道南侧、东风路东侧、烟库巷西侧,改造片区约115亩。
建筑面积约9.2万平方米(容积率按照1.2计算),多数以低层为主,改造内容以完善类改造头振亚华门片区地块一:位于振亚华门小区西,南至浍河路,北至谷阳路,东至白马商城,西至黄园路,总占地76亩,建筑面积约6.1万平方米(容积率按照1.2计算),多数以低层为主,改造内容以提升类改造为主振亚华门片区地块二(含农工巷、体育巷改造):位于县委大院东侧,南至浍河路北至谷阳路,东至黄园路,西至县委大院(以红线为准),总占地约30亩,建筑面积约2.6万平方米(容积率按照1.3计算),多数以低层为主,改造内容以完善类改造为主谷阳花园片区:南至谷阳路,北至迎宾大道,东至黄桥路西至黄园路,总占地79亩,建筑面积约6.3万平方米(容积率按照1.2计算),多数以低层为主,改造内容以完善类改造为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分析:
农村改革发展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都已经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基本生活也已经得到保障,而接下来农村的改革任务将会逐步提高农村基本生活环境,改善农村居民生活质量,进而推动农村逐步实现城镇化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法律分析:
农村改革发展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都已经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基本生活也已经得到保障,而接下来农村的改革任务将会逐步提高农村基本生活环境,改善农村居民生活质量,进而推动农村逐步实现城镇化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法律分析: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新农村建设项目,位于固安县城西,廊涿公路两侧。
涉及固安县宫村镇宫一村、宫二村、宫三村、宫西村、太平庄、北芦庄共六个村街的建设。
项目开发本着“整体规划、分期建设”原则,拆迁建设分三期进行。
一期项目计划于2019年至2021年完成拆迁、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
二期项目计划于2021年至2024年完成拆迁、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
三期项目计划于2024年至2026年完成拆迁、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四至范围为:
东至工业规划片区东边界,南至宫南路,西至西宫村村地,北至宫北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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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固安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固安拆迁村庄有哪些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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