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商品房拆迁补偿,“房票”政策要来了!浙江一地发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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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奉化商品房拆迁补偿,“房票”政策要来了!浙江一地发布实施办法

一、“房票”政策要来了!浙江一地发布实施办法

5月31日,宁波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通知》(详细内容见此前报道:宁波六部门联合发布楼市新政)中,专门提及——“推行征收安置房票制度”据悉,相关部门和地区已在制定政策制度及操作细则,接下来会适时发布。初步明确的是,有房屋被拆迁的(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下同),届时可持房票用以购买商品住房或者二手住房。而市六区中的奉化,5月30日已经先行出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施行时间暂定为一年;其中的一些政策内容,可作我们观察“房票”制度之一斑。2016年时,为加快推进棚改,奉化在全省创新推行“房票”办法。这次是时隔六年之后,奉化再次启动房票政策,用以推动旧城改造进程,加快建设健康美丽新城区。奉化的“房票”政策(全文附后),主要有这几个内容:

1、在一年的试行期内,奉化区接下来的房屋拆迁项目,以及“房票”政策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公告、通告)但尚未启动签约的征收(拆迁)项目,被征收(拆迁)人可以持政府发放的“房票”来购买新房子,并享受购房补贴优惠。

2、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拆迁,都可以把补偿款换成“房票”用于购房。

3、一份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2张,票面金额不小于50万元张。如果拆迁的房子面积小,单套房票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房票。

4、选择“房票”的,补偿标准参照货币补偿,即有额外的货币补偿奖励(像住宅,一般是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5%)。

5、“房票”可以用于购买全奉化范围内的商品房(包括现售的和预售的),但不能用来买二手房。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一致。

6、用“房票”买房,结算金额包括票面金额、银行利息和购房补贴三部分。具体而言,在3个月内买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10%的补贴;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买房的,补贴8%;第7个月至第9个月内买房的,补贴6%;第10个月至第12个月内兑付的,补贴4%。也就是拿到房票后越早买房,补贴越高。

7、不买房,“房票”也可以兑付成钱,但“房票”出具6个月内不得申请兑付。6个月后申请兑付的,按月利率2.4‰结算利息;超出兑付期限即12个月的,取消购房资格,且逾期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8、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受让人在兑付期限内只能通过购房进行兑付结算。

奉化城区西部即将交付的征迁安置小区。图据“宁波日报”微信号

以下为奉化“房票”政策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房票发放、使用和管理等行为,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奉政发〔2021〕19号)、《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奉政发〔2021〕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部门针对被征收(拆迁)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签订房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发放,且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凭证。第三条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实施房票发放、登记、转让、备案、监督管理及政策解释,同时委托银行承办房票出具、转让背书、兑付、结算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源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产超市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审计局负责房票的审计工作;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住房管理和保障中心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房屋征收(拆迁)出资单位负责补偿资金(含购房补贴及利息)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和承办银行手续类对接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

在上述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中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拆迁)人可以选择房票补偿安置。

第五条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房票补偿安置的,其补偿、补助、奖励参照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第六条房票应当记载征收(拆迁)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拆迁)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截止日期、购房补贴标准、受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房票记载的被征收(拆迁)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

第七条住宅用房房票票面金额包含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价值。

商业用房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拆迁)人自主选择确定,但不得超过被征收(拆迁)商业用房评估价值。

工业用房、仓储用房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拆迁)人自主选择确定,但不得超过被征收(拆迁)工业用房、仓储用房货币补偿金额的70%。

第八条房票限定在奉化全区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商品房(现售、预售),不包括存量房。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一致。

第九条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兑付期限为12个月。第十条房票的发放、转让、兑付和结算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征收(拆迁)人签订房屋征收(拆迁)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并生效后,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凭房屋征收(拆迁)协议、身份证明向被征收(拆迁)人发放房票。工业用房、仓储用房房票发放前须提供产权注销证明。

房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发放。一份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2张,票面金额不小于50万元张。

单套小面积的被征收(拆迁)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房票。

(二)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受让人在兑付期限内只能通过购房进行兑付结算。

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同时,转让须经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备案登记及承办银行实名背书后方可发生效力。转让后兑付期限不变。

(三)房屋征收(拆迁)协议生效后,房票记载人购买商品房(现售、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记载人凭房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指定的结算点办理手续并在承办银行兑付。

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

(四)房票结算

购房房票结算

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购房补贴以及截止兑付日的利息。

购房补贴: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10%的补贴;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8%的补贴;第7个月至第9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6%的补贴;第10个月至第12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4%的补贴。

利息:以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8‰进行结算;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2.未购房房票结算

房票记载人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兑付。6个月后申请兑付的,按月利率2.4‰结算利息;超出兑付期限的,取消购房资格,且逾期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房票记载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认定。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且不高于票面金额。第十二条被征收(拆迁)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公告、通告)之日起购买商品房(现售、预售)的,出具房票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兑付手续。如该房屋征收(拆迁)项目终止的,引起的相关购房责任由被征收(拆迁)人自行承担。第十三条房票记载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兑付期限不变。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房票记载人对房票进行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施行时间暂定为一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且适用于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公告、通告)尚未启动签约的征收(拆迁)项目。

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房资金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拓展资料: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5、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四、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房资金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五、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房资金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六、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形式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房资金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拓展资料: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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