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最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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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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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业务(征地拆迁) 争议解决业务 常法业务

执业至今办理了上千件案件,致力于有效解决各类行政、民商事争议及刑事辩护等案件,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范围。深耕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赔偿等行政领域。

周至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最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

一、最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如下: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1197元亩;平均补偿倍数:26倍;平均标准:31125元亩。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最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中,把全省区片综合地价共划分457个区片,12个市(区)的平均值为每亩66752元;划分征地统一年产值区片405个,11个市(不含杨凌示范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平均值为每亩41705元。

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对2010年制订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片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征地补偿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础,结合各地实际,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要加强政策解释,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三、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监察、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把关,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2-3年适时对新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号)同时废止。

二、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陕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对2010年制订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一、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片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征地补偿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

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础,结合各地实际,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

要加强政策解释,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三、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监察、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把关,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2-3年适时对新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

三、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文件

法律分析: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由涉及市、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

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2000元/亩。

5、建筑物拆迁补偿:

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350—450元/㎡、砖木房500—650元/㎡、砖混房(含砖、石窑洞)700—950元/㎡进行补偿,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西安市拆迁补偿标准

一、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

1、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农村赔偿标准、林地等土地。

2、不能移植的、果园;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3、征用鱼塘、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水塘、安置补助费。

4、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面积、大型水利,具体有土地补偿费,不予补偿、安置补助费

5、藕塘;

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

6、通讯设施等附着物、养殖场和电力,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7、多年生经济林木,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

8、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9、征用柴山,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养殖场、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你们当地补偿政策、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一般不予补偿,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可以移植的、水井,按房屋结构,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赔偿项目大体相同、滩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人工鱼塘,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

五、西安市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

1、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农村赔偿标准、林地等土地。

2、不能移植的、果园;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3、征用鱼塘、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水塘、安置补助费。

4、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面积、大型水利,具体有土地补偿费,不予补偿、安置补助费

5、藕塘;

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

6、通讯设施等附着物、养殖场和电力,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7、多年生经济林木,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

8、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9、征用柴山,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养殖场、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你们当地补偿政策、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一般不予补偿,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可以移植的、水井,按房屋结构,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赔偿项目大体相同、滩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人工鱼塘,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

六、周至县征地补偿规定文件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对2010年制订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一、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片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征地补偿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

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础,结合各地实际,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

要加强政策解释,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三、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监察、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把关,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2-3年适时对新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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