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基本案情
朱某、刘某结婚后无子女。朱某婚前于2008年11月5日继承一房屋。2010年11月8日,该房被征迁,朱某与拆迁人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约98平方米。2014年9月18日,朱某与第三人签订《拆迁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结算单》,确定安置房屋坐落、面积、各项费用及应缴房款等。实际缴纳房款93671元,其中刘某婚前财产40000元,其余为婚姻存续期间出资。2015年8月31日,双方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案涉房产因未办理产权证书未处理,现符合办理条件,刘某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对位于蚌埠市房屋享有22.39平方米的产权并依法分割,
双方观点
刘某认为:离婚判决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即案涉拆迁还原房因未办理产权证未予处理。经查询,该房建筑面积62.40平方米,朱某婚前个人享有的建筑面积为17.62平方米,婚后夫妻共同享有的建筑面积是44.78平方米,朱某拒不办理房屋产权证侵害其权益。
朱某认为:讼争房产中只有20.59平方米系用90000元购房款扩购所得,该90000元中除40000元系刘某婚前财产外,余下50000元系婚后夫妻共同积蓄,用该款添置的房屋面积11.44平方米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面积均是朱某婚前个人所有的治淮三巷17号被拆迁房屋依据相关规定以产权调换,或用拆迁补偿费和过渡费购置所得,均属朱某个人财产。另原、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购置一辆价值165000元的小轿车登记在刘某妹夫名下,应依法分割。
裁判结果
建筑面积62.4平方米的房产朱某所有,朱某给付刘某房屋补偿款120000元。
裁判理由
案涉房产是以朱某个人婚前继承的被拆迁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所得。其中原拆迁房屋有效面积25.13平方米按1:1比例安置,还有政策面积10平方米,靠档面积2.87平方米,以及扩购面积24.4平方米,存在不同房屋补差款和楼层差价款,合计应缴购房款126718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缴纳93671元。
该93671元出资款中除已认定有刘某的40000元个人婚前财产外,其余出资款均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资,在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属单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认定属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朱某婚前所有的房屋的被拆迁时间以及安置时间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安置房的政策面积和靠档面积部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范畴,不能认定完全属于朱某的个人财产部分。
综合考虑房产来源、不同安置面积的性质区别、安置房房款的资金来源和双方的贡献大小、以及房产的市场价值等各方面因素,案涉房产宜判归朱某所有,同时朱某应补偿刘某人民币120000元。朱某提出的小轿车问题,因牵涉案外人,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当事人应另行诉讼。
如果离婚时,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离婚分割,那房屋有一半份额属于另一方,即使离完婚,另一方也有权利主张。
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离完婚后,另一方就不属于合法的继承人范围,不能主张继承该房屋拆迁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房屋拆迁费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离婚配偶有继承权,可以追回。
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拆迁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征收差价补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婚后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的增值部分的拆迁费双方各占一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拆迁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为:
1、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拆迁房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拆迁房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拆迁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为:
1、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拆迁房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拆迁房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如果离婚时,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离婚分割,那房屋有一半份额属于另一方,即使离完婚,另一方也有权利主张。
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离完婚后,另一方就不属于合法的继承人范围,不能主张继承该房屋拆迁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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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蚌埠拆迁补偿过渡费怎么算,法院拆迁后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
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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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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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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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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