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房屋拆迁 细则 规定,厦门拆迁安置人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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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办理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执业之初即开始接触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擅长以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行政法律服务,把“以个案推进法制进步”作为执业理念。

厦门市 房屋拆迁 细则 规定,厦门拆迁安置人口认定

一、厦门拆迁安置人口认定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根据厦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7〕10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一、认定机构 成立以区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区认定小组),成员单位:莲前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滨海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区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区财政审核中心、莲前街道办事处、滨海街道办事处、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

二、厦门安置拆迁补偿明细如何规定

一、厦门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根据厦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7〕10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一、认定机构成立以区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区认定小组),成员单位:

莲前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滨海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区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区财政审核中心、莲前街道办事处、滨海街道办事处、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

二、土地拆迁安置人口怎么认定

有本市户口的:

1、截止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根据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6条规定有本市的:

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应征、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厦门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条件

1、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3、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根据厦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7〕10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一、认定机构 成立以区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区认定小组),成员单位:

莲前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滨海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区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区财政审核中心、莲前街道办事处、滨海街道办事处、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

五、厦门拆迁安置人口认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根据厦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7〕10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一、认定机构 成立以区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区认定小组),成员单位:

莲前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滨海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区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区财政审核中心、莲前街道办事处、滨海街道办事处、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

六、厦门市拆迁安置人口认定详解

一、厦门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根据厦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7〕10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一、认定机构成立以区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区认定小组),成员单位:

莲前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滨海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区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区财政审核中心、莲前街道办事处、滨海街道办事处、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

二、土地拆迁安置人口怎么认定

有本市户口的:

1、截止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根据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6条规定有本市的:

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应征、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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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厦门市 房屋拆迁 细则 规定,厦门拆迁安置人口认定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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