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普通民商事案件。擅长处理多人房屋拆迁补偿案件,能够娴熟地利用法律。
被拆迁人面对拆迁问题,维权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关注和搜集相关文件
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应密切关注和搜集由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类文件,如拆迁公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同时,也要注意获取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等关键信息。这些文件将为后续的维权行动提供重要依据。
二、积极参与补偿谈判
在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主动与拆迁公司或相关部门进行补偿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对方出示工作证、拆迁人员资格上岗证等证明文件,以确保谈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被拆迁人应做好谈判记录,必要时可进行录音,以保留证据。
三、房屋评估与重评权利
在评估公司人员对房屋进行评估时,被拆迁人应要求其出示相应的评估资质及上岗证件。如果评估报告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如面积、装修情况、层高等方面存在差异,被拆迁人有权提出质疑并要求重新评估。
四、充分利用行政裁决程序
在行政裁决阶段,被拆迁人应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不应采取回避、不参与等消极态度。被拆迁人可以利用程序性权利,对拆迁方案、补偿标准等问题提出异议,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五、面临强拆时的应对措施
如果面临强制拆迁的情况,被拆迁人应提前对自己的房屋状况和物品进行拍照录像,以保存证据。在强拆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拨打110报警,并寻找合适的位置和角度记录强拆过程,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六、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如果通过协商和行政途径无法解决争议,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提起诉讼前,被拆迁人应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诉讼的可能结果和风险。
综上所述,被拆迁人在面对拆迁问题时,应通过关注和搜集相关文件、积极参与补偿谈判、利用房屋评估与重评权利、充分利用行政裁决程序、面临强拆时采取应对措施以及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房子被非法强拆,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般说来,在拆迁的过程中纠纷发生之后,对于被拆迁人如何维权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依法主张合法权益。
一、若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该首先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当事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视约定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成的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的规定。
若双方在协议中已约定通过仲裁解决双方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守约方可以向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若双方在协议中没有关于申请仲裁的约定,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安置裁决作出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但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8条、19条、21条、22条的规定,未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将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告知被拆迁人。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行政机关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强制拆迁属行政违法,被拆迁人可以以行政机关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拆迁人在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没有强制拆迁依据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除造成财产损失的,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拆迁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若被拆迁人认为本地区不应被拆迁,即认为拆迁许可证违法,则可以以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的补偿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一般要经过哪些程序1、前期洽谈、现场勘察;
2、签订评估合同,然后制定工作计划;
3、外业入户评估;
4、内业结算;
5、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6、送达报告。
送到拆迁户手中;
7、动迁解释;
8、把报告归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拆迁的补偿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一般要经过哪些程序1、前期洽谈、现场勘察;
2、签订评估合同,然后制定工作计划;
3、外业入户评估;
4、内业结算;
5、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6、送达报告。
送到拆迁户手中;
7、动迁解释;
8、把报告归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若房子被非法强拆,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被拆迁人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呢
2、被拆迁人怎么走法律程序
3、被拆迁人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和方法
4、被拆迁的人
5、被拆迁人的权利是什么?
6、拆迁人对被拆除的什么应予补偿
7、被拆迁人是如何认定的
8、被拆迁人有权选择什么安置
9、被拆迁人的优势在哪
10、被拆迁对象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被拆迁人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一般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权”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被拆迁人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拆迁怎么赔
内容审核:李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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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