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杰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征地拆迁经验,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及房屋纠纷等类型案件百余件。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善于运用多层次、多元主体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安置结算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
一、安置结算单的法律性质
安置结算单通常是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过程中,由相关当事人签署的一份文件,用于确认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应获得的补偿款项及其他相关事宜。从法律性质上看,安置结算单可以视为一种合同或协议,因此其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是否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及安置结算单的满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于安置结算单而言,如果其签署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过程是自愿、真实、合法的,未受到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影响,同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安置结算单就具备法律效力。
三、安置结算单的法律效力体现
具备法律效力的安置结算单对签署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一旦安置结算单被确认有效,双方就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安置结算单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发生争议时用于证明相关事实。
综上所述,安置结算单在满足一定法律条件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在签署安置结算单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其内容并谨慎行事,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
安置房是指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要看有没有房产证,只有有房产证的房屋才可以进行交易。
安置房结算单就是交房子缴得各种费用的单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安置房是指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要看有没有房产证,只有有房产证的房屋才可以进行交易。
安置房结算单就是交房子缴得各种费用的单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有产权证。
拆迁安置用房办理产权证如下:
一、拆迁户办证需要持回迁协议、结算单、发票、原房产证等去财政局缴纳契税或开具契税减免单;
去房地产交易核心档案室开注销证明;
二、产权人持(夫妇)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带齐下列材料到市行政服务核心房产窗口缴纳共维基金、办证(回迁协议、结算单;
原房产证的档案注销证明;
三、产权人(夫妇)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开发商房产证;
测绘图纸;
不动产销售发票办证联;
契税完税凭证办证联(契税免税证明);
共维基金发票办证联;
其他必要资料)。
四、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4、查档证明(收原件)5、被拆迁人身份证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法律分析:
有产权证。
拆迁安置用房办理产权证如下:
一、拆迁户办证需要持回迁协议、结算单、发票、原房产证等去财政局缴纳契税或开具契税减免单;
去房地产交易核心档案室开注销证明;
二、产权人持(夫妇)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带齐下列材料到市行政服务核心房产窗口缴纳共维基金、办证(回迁协议、结算单;
原房产证的档案注销证明;
三、产权人(夫妇)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开发商房产证;
测绘图纸;
不动产销售发票办证联;
契税完税凭证办证联(契税免税证明);
共维基金发票办证联;
其他必要资料)。
四、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4、查档证明(收原件)5、被拆迁人身份证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法律分析:
安置房是指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要看有没有房产证,只有有房产证的房屋才可以进行交易。
安置房结算单就是交房子缴得各种费用的单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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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征收 结算单 法律效力,回迁安置结算单是产权依据吗?
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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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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