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补偿案件浅析,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纠纷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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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七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拆迁房屋补偿案件浅析,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纠纷办案思路

一、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纠纷办案思路

在处理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纠纷时,律师应遵循以下办案思路:

一、了解案情与收集证据

与当事人沟通,详细了解拆迁补偿的全过程,包括拆迁通知、补偿方案、协商过程、纠纷产生原因等。

收集相关证据,如拆迁通知、补偿方案、评估报告、协商记录、行政决定书等。

二、分析法律关系与法律依据

根据案情,分析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行政补偿关系。

查找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如第十四条关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第二十六条关于补偿决定的规定等。

三、评估纠纷解决的可能性与方案

根据收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评估纠纷解决的可能性,如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行性。

制定纠纷解决方案,包括与拆迁人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四、代理当事人进行纠纷解决

根据制定的方案,代理当事人进行纠纷解决,如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状等法律文书。

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代表当事人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

五、执行与后续工作

如果纠纷得到解决,协助当事人执行解决方案,如领取补偿款、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

如果纠纷未得到解决或产生新的纠纷,根据当事人意愿和法律规定,继续提供法律服务或建议当事人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应始终遵循专业性、逻辑性和清晰表达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房屋拆迁纠纷拆迁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

需要先申请行政裁决。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上述第(二)项,单独列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拆迁行政纠纷该怎样解决

法律分析:

按照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规定,一级案由为物权纠纷和债权纠纷;

二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用益物权组织和合同纠纷;

三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拆迁补偿款纠纷案由

一、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怎么解决?

房屋拆迁行政纠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行政纠纷的行政复议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三、拆迁行政纠纷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因行政争议而提起复议。

2、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有哪些?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发生拆迁行政纠纷后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解决,有纠纷也不代表征地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对房子进行强拆,行政拆迁是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的,虽然各地的拆迁补偿方案不尽相同,但房屋拆迁肯定是先补偿、后搬迁。

所以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房子肯定不会被拆迁。

五、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怎么解决

一、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怎么解决?

房屋拆迁行政纠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行政纠纷的行政复议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三、拆迁行政纠纷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因行政争议而提起复议。

2、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有哪些?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发生拆迁行政纠纷后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解决,有纠纷也不代表征地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对房子进行强拆,行政拆迁是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的,虽然各地的拆迁补偿方案不尽相同,但房屋拆迁肯定是先补偿、后搬迁。

所以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房子肯定不会被拆迁。

六、拆迁行政纠纷会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需要先申请行政裁决。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上述第(二)项,单独列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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