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红甸回族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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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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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红河州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红甸回族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红甸回族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红甸回族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具体数额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这一地价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来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

青苗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会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会按一季度产值来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如果能得到收获,将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将不予补偿。

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等的补偿,会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总的来说,红甸回族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具体的补偿数额和方式会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政策来确定。

二、云南省红河州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云南省红河州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

(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专家说法:

房屋拆迁,问题何在

二、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

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

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

(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三、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为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

(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

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新开发菜地。

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平方米缴纳30元;

昆明市各县(含东川区)、曲靖市、玉溪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镇每平方米缴纳22.5元;

其他县每平方米缴纳15元。

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照征用面积调减农业税和合同订购粮。

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

已收获的下年调减。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款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主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也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有安置条件的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不再对其安置。

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红河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红河州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云南省红河州土地共有二类:

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

8010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

5806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二、土地补偿费该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

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

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三、征地补偿新政策是什么?

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四、红河州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云南省红河州土地共有二类:

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

8010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

5806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二、土地补偿费该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

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三、征地补偿新政策是什么?

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五、红河州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云南省红河州土地共有二类:

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

8010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

5806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二、土地补偿费该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

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三、征地补偿新政策是什么?

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六、贵州省六盘水市花嘎乡国家征收地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云南省红河州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

(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专家说法:

房屋拆迁,问题何在

二、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

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

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

(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三、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为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

(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

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新开发菜地。

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平方米缴纳30元;

昆明市各县(含东川区)、曲靖市、玉溪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镇每平方米缴纳22.5元;

其他县每平方米缴纳15元。

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照征用面积调减农业税和合同订购粮。

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

已收获的下年调减。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款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主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也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有安置条件的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不再对其安置。

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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