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拆除厂,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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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拆除厂,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一、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由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中水供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生产、生活的单位和居民,分为居民热用户和非居民热用户。

第四条供热事业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鼓励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支持热、电、冷联供,积极推进供热科技进步,提高供热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主城区供热规划、计划的管理,统一分配、调配城市热源。各县(市)区及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所管辖区域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物价、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部门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应当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根据供热规划,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或者预留热源、换热站、供热管网等配套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八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原因需要拆除原有供热设施的,相关部门应当与供热行政部门协商并落实替代热源后方可拆除。

第九条供热行政部门根据供热规划及热源情况统筹安排管网布局,组织制定供热计划,确定供热方案。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由供热单位提出年度实施计划,报供热行政部门审定。

建设项目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前,应当由建设单位先行取得供热行政部门意见,确定供热方式。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资、单位自筹、受益单位或个人承担、社会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一条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工程按规定经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城市供热管网确需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新建建筑和新入网既有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分户计量及分室控温要求,墙体、屋顶等建筑围护结构设计应当符合现行节能标准。

既有建筑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达到分户供热计量要求。

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供热设施、设备、材料等,应当选用先进技术、高效率、低能耗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

市供热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服务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按照下列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

(一)热源单位维护、管理范围为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含热源出口处的计量仪表);

(二)供热单位维护、管理范围为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处至居民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前或非居民热用户用热建筑入户管网第一只阀门前的已接管供热设施(含阀门);

(三)居民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及非居民热用户用热建筑入户管网第一只阀门以后的供热设施由用热建筑所有人维护、管理,也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移交经验收合格的供热设施。

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不低于两个采暖季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对负责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定期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并提取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第十九条凡危及供热设施安全、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征得供热单位同意,经供热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在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设备周围1.5米范围内或架空供热管道下面,禁止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

(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杂物;

(四)压埋供热管道、井盖;

(五)利用供热管道支架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六)向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排放腐蚀性物质;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水下供热管道中心线两侧100米以内的保护区内,不准进行抛锚、挖掘等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拆改、移动、增设供热管网、标志、仪表等供热设施。热用户不得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不得妨碍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供热管网新建、更改、维护、抢险等涉及绿化、道路等市政设施,应当恢复原状的,在工程完结后予以恢复。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热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热用户应当配合抢修工作,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加大,热用户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章供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供热经营活动实施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供热经营许可不得转让。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热用户发生变更的,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七条热源单位应当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生产、供应计划,保证热源供应。

第二十八条热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热水、蒸汽等介质,并及时提供热源参数;

(二)按规定安装必要的计量仪表、监测系统;

(三)发生生产故障影响供热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及时抢修,同时采取保护供热管网的措施;

(四)其它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的采暖期向热用户供热;

(二)根据供用热合同、管理范围及时处理热用户报修;

(三)工作人员检查供、用热情况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四)因重大设备事故不能正常供热时,及时启动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行政部门,并通知热用户;

(五)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六)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足额交纳热费;

(二)不得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不得私放、私用供热管网水、蒸汽等介质;

(四)保护供热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

(五)非居民热用户应当安装计量仪表、监测系统等设施,确定管理机构及人员,负责其供热设施维护与管理;

(六)工业蒸汽用户应当按供热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用气参数及年度、季度和月用气计划;

(七)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及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新增、扩大供热面积,纳入城市热网的热用户,应当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新纳入城市热网的热用户要求当年用热的,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在8月31日前向供热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纳网条件的,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用热合同。

第三十二条符合分户供暖并且达到室外锁闭要求的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于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非居民热用户恢复用热应当重新办理入网手续。停热用户每年应当向供热单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市居民生活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三十四条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在正常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安装供热设施的起居室(厅)温度达到18℃±2℃,但因下列情形影响正常供热的除外:

(一)热用户内部采暖系统不合理,影响用热效果,未按供热单位意见改正的;

(二)热用户保温及建筑维护结构不合理的;

(三)热用户因室内装修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私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

(五)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及热源单位出现故障造成供热中断的;

(六)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第三十五条采暖期内,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按照规定供热。

供热单位不得无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第三十六条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供热保障。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热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供热价格由市价格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三十八条热用户应当在当年采暖期前全额交纳热费。

热费由供热单位收取。确需委托收取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十九条对具备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采暖期结束后按计量收费文件规定结算热费。

对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面积计收热费。

第四十条当年12月31日之前未交清热费的,供热单位可自次年1月1日起按拖欠热费总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

工业蒸汽用户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供热单位预交本月计划用汽量50%的热费,月底结清。至下月10日仍未结清的,供热单位可停止供汽,并按供热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热用户至次年1月31日仍未交纳热费的,经催告无效后,供热单位可采取停止供热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居民热用户居室温度低于供热温度标准时,经用户申请,供热单位应当按双方约定时间进行室温实测,实测记录双方签字。经实测,居室平均温度低于供热温度标准、属供热单位责任范围的,供热单位应当予维修,并按不达标天数减收热费。

物业企业或产权单位代收代缴的,居民住宅居室平均温度低于供热温度标准时,按代收代缴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纳入城市热网的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第一采暖期应进行整体运转、调试,热费由建设单位整体交纳,已售出的房屋由购房者与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交费。

第四十四条房屋产权变更时,热用户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结清热费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供、用热双方违反供用热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供热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的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补交热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办理供热手续用热的,应当补交相关费用,由供热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款,并补办纳网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妨碍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热单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用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发〔1998〕5号)同时废止。

二、唐山暖气费收费标准2023

2022年唐山供暖时间是:

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

具体根据天气情况和政府指令,也有可能会提前供热的情况。

目前,唐山市热力集团已全面完成热力站注水试压,各项供热准备工作全部就绪。

在此,热力集团温馨提示,本采暖季有用热需求的用户,请在正式供热前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逾期未交纳的用户,将被视为今冬不需用热,阀门将处于关闭状态,以避免意外水浸给您造成财产损失。

国家规定的暖气温度是16~24度,一般都是18度上下。

依据相关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即GB/T18883-2002。

规定冬季的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还有相关的条文规定“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取16~18℃”。

国家制定的“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项,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

暖气温度标准,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

1、国家规定城市及县城区供热标准是18度-16度以上。

2、暖气温度标准一般根据地区、回水流速、水压、当天的气温而异。

主要考虑最后达到的室温就可以了。

国家要求北方的最低供暖室温是:

住宅16摄氏度以上,写字楼商场20度以上。

但人身舒适的室温应在25至22摄氏度之间。

18度是基本问题。

上下可以浮动2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第五条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baoli、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 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三、唐山今年供暖时间定了吗

唐山市的暖气供应通常会在3月15日左右停止供暖。

根据河北省政府的规定,2019-2020年度河北省居民供暖期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具体供暖时间可能会因当地气温等因素而有所调整。

而唐山市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供暖方案。

根据唐山市政府发布的通知,2020年唐山市供暖时间为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

因此,唐山市的暖气供应通常会在3月15日左右停止供暖。

但实际停暖时间也可能因天气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当地政府的公告和通知中获取最新信息。

唐山市暖气停止供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保暖:

停暖后,天气仍然寒冷,需要注意保暖,特别是老人、小孩、孕妇等易感人群,应该及时增加衣物,保持室内温度和湿度适宜;

2、关闭供暖设施:

关闭暖气设施,包括暖气片、暖气阀门、暖气管道,以免漏水或者其他不必要的安全问题;

3、维护暖气设施:

在停暖后,应该对暖气设施进行维护、保养,避免生锈腐蚀等问题影响下一年的使用;

4、留意政府通知:

停暖时间可能因为天气等因素而有所调整,需要及时关注唐山市政府的公告和通知。

如果有疑问,可以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

5、注意节能:

为环保节能,停暖后应该及时关掉供暖设施,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可以选择其他方式,如穿衣保暖、使用电暖器等作为补充。

综上所述,停暖期间需要注意保暖和安全,及时关注政府的通知和建议,合理利用能源,做好暖气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四、唐山暖气什么时候停止供暖

律师分析:

《关于2022-2023年度采暖季延长供暖时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唐山市今冬采暖季延长供暖时间至3月22日24时。

【法律依据】:

《唐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分散供热,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内的供热建设和供热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环保、工商、金融、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五、唐山供暖到什么时候截止?

律师分析:

《关于2022-2023年度采暖季延长供暖时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唐山市今冬采暖季延长供暖时间至3月22日24时。

【法律依据】:

《唐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分散供热,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内的供热建设和供热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环保、工商、金融、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六、供热许可证如何办理

2022年唐山供暖时间是:

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

具体根据天气情况和政府指令,也有可能会提前供热的情况。

目前,唐山市热力集团已全面完成热力站注水试压,各项供热准备工作全部就绪。

在此,热力集团温馨提示,本采暖季有用热需求的用户,请在正式供热前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逾期未交纳的用户,将被视为今冬不需用热,阀门将处于关闭状态,以避免意外水浸给您造成财产损失。

国家规定的暖气温度是16~24度,一般都是18度上下。

依据相关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即GB/T18883-2002。

规定冬季的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还有相关的条文规定“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取16~18℃”。

国家制定的“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项,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

暖气温度标准,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

1、国家规定城市及县城区供热标准是18度-16度以上。

2、暖气温度标准一般根据地区、回水流速、水压、当天的气温而异。

主要考虑最后达到的室温就可以了。

国家要求北方的最低供暖室温是:

住宅16摄氏度以上,写字楼商场20度以上。

但人身舒适的室温应在25至22摄氏度之间。

18度是基本问题。

上下可以浮动2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第五条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baoli、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 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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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唐山拆除厂,唐山供暖到什么时候截止?

内容审核:丁春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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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09月15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9月15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15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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