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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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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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代理案件覆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等业务,是一位全能型律师。为人尽职尽责、务实、高效、专业、守信,且法律功底扎实,法律逻辑清晰,诉讼技巧灵活务实,屡获各庭审主审法官肯定与认可。

购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是多少

一、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是多少

一、对房屋拆迁补偿,购房职工个人才是惟一受益主体,其所受补偿收益不再与原产权单位按比例分享。

二、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法律依据:《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二、公房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

法律分析:

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要注意以下几点:

房屋的所有人是职工个人而不是单位。

对拆迁补偿,购房职工个人是惟一受益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如何算

公房拆迁补偿方法如下:

1、房屋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拆迁补偿是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公房拆迁怎么补偿

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是:

1.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2.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

一、公房交易后是不是商品房

房改房交易后还是房改房。

房改房个人买断后,产权属个人,与商品房享受的权力一样。

房改房与商品房只是在交易过户时,过户税费有些不一样,如营业税、土地出让金等等。

所谓房改房(又叫已购公房)是指已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房。

它是指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等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已建的公有住房。

在购买时,职工还同时享受了工龄、职称、职级、家庭人口等多项优惠折扣。

它是一种政策性极强的职工福利分房和购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家庭个人所有;

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家庭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只有在补交款项和完善产权后,才拥有房屋的完全产权。

二、二手房交易税-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税依据

普通住宅2年之内:

{售房收入-购房总额-(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

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

(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

出售公房:

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

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同时,199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就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1、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3、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卖方需缴纳的税费:

1.土地出让金:

从11月1日起,我市取消经适房需满5年才能上市的“门槛”。

凡按原经适房购房款的8%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即可上市交易。

2.个人所得税:

转让5年以上(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5年以上(含5年)并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按成交价的2%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未满5年的房屋,无论是否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都需按成交价的2%缴纳个人所得税。

3.营业税:

转让5年以上(含5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款后的差额征收5.65%营业税;

转让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款后的差额征收5.65%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成交价全额征收5.55%的营业税。

4.交易费:

按3元/平方米缴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五、已购公房拆迁是如何补偿

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是:

1.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2.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

一、公房交易后是不是商品房

房改房交易后还是房改房。

房改房个人买断后,产权属个人,与商品房享受的权力一样。

房改房与商品房只是在交易过户时,过户税费有些不一样,如营业税、土地出让金等等。

所谓房改房(又叫已购公房)是指已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房。

它是指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等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已建的公有住房。

在购买时,职工还同时享受了工龄、职称、职级、家庭人口等多项优惠折扣。

它是一种政策性极强的职工福利分房和购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家庭个人所有;

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家庭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只有在补交款项和完善产权后,才拥有房屋的完全产权。

二、二手房交易税-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税依据

普通住宅2年之内:

{售房收入-购房总额-(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

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

(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

出售公房:

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

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同时,199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就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1、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3、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卖方需缴纳的税费:

1.土地出让金:

从11月1日起,我市取消经适房需满5年才能上市的“门槛”。

凡按原经适房购房款的8%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即可上市交易。

2.个人所得税:

转让5年以上(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5年以上(含5年)并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按成交价的2%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未满5年的房屋,无论是否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都需按成交价的2%缴纳个人所得税。

3.营业税:

转让5年以上(含5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款后的差额征收5.65%营业税;

转让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款后的差额征收5.65%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成交价全额征收5.55%的营业税。

4.交易费:

按3元/平方米缴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六、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要注意以下几点:

房屋的所有人是职工个人而不是单位。

对拆迁补偿,购房职工个人是惟一受益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处理

2、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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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购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已购公房拆迁是如何补偿

内容审核: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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