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况主要包括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两种。
一、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有一定范围,其中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情况。然而,如果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这些情况,例如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民事纠纷,那么该争议就可能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不予受理。
二、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另外,如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那么人民法院也将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总的来说,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两种。在遇到土地权属争议时,建议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题目中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但这些条款并未直接涉及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况。因此,在解答此问题时,我们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土地权属纠纷指的是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
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涉案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镇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下列情况法院不受理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的;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
5.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属、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的。
一、承包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
土地纠纷主要分两种,一是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二是农村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纠纷。
1.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主要是组与组之间,村与村之间,甚至是乡与乡,县与县之间的土地所有权最属问题的纠纷。
这类纠纷由纠纷双方上一级的国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同级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2.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有三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进行调解,或由乡镇人民政府、司法所进行调解,纠纷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调解书,双方签字认可后生效;二是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程序与打民事官司类同;二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或诉讼中,相关法律没有设定前置条件,可以按纠纷当事人的意愿任意选择其中的解决方式。
一般顺序是先调解,调解不成再仲裁,对仲裁不服再打官司。
二、农村土地承包诉讼新条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在家庭承包纠纷中的处理办法以及用其他方式承包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处理办法等做了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下列情况法院不受理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的;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
5.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属、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的。
一、承包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
土地纠纷主要分两种,一是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二是农村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纠纷。
1.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主要是组与组之间,村与村之间,甚至是乡与乡,县与县之间的土地所有权最属问题的纠纷。
这类纠纷由纠纷双方上一级的国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同级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2.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有三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进行调解,或由乡镇人民政府、司法所进行调解,纠纷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调解书,双方签字认可后生效;二是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程序与打民事官司类同;二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或诉讼中,相关法律没有设定前置条件,可以按纠纷当事人的意愿任意选择其中的解决方式。
一般顺序是先调解,调解不成再仲裁,对仲裁不服再打官司。
二、农村土地承包诉讼新条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在家庭承包纠纷中的处理办法以及用其他方式承包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处理办法等做了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分析:
土地权属纠纷指的是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
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哪些土地争议案件不受理呢
2、哪些土地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3、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4、土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法规
5、土地争议法院不受理吗
6、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7、土地纠纷不能立案吗
8、对于有争议的土地不予登记
9、土地纠纷为什么不立案
10、土地纠纷案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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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哪些土地争议案件不受理?,哪些情况下,土地纠纷决定不予受理的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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