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动迁实际经营的不是同住人补偿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补偿的基本范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在实际经营者非同住人的情况下,其有权获得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补偿的具体认定
房屋价值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实际经营者若非房屋所有权人,则此部分补偿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还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实际经营者作为房屋的使用人,有权获得此部分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这是实际经营者作为非同住人能够直接获得的主要补偿部分。
三、补偿的实施与争议解决
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包括实际经营者)就补偿方式、金额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决定与争议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动迁实际经营的非同住人在补偿认定上,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相关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应配合房屋征收部门的调查登记工作,并依据评估结果和补偿协议来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式。
根据《上海承租公房动迁管理办法》,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没有其他住房的人。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办法,以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和奖励。
这些措施旨在为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激励,以确保他们在动迁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权益保障。
法律分析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指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没有其他住房的人。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
同住人认定方式引发的争议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的认定方式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根据相关规定,同住人的认定主要依据居住证、户籍等证明材料,以及实际居住情况为依据。
然而,由于认定标准不明确、操作难度大等问题,导致了争议的产生。
一方面,有人认为应以实际居住为准,避免滥用公共资源;
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应更加注重家庭关系和亲情纽带,避免因认定方式过于严格而导致家庭分离。
当前,相关部门正在努力完善认定标准,以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希望通过持续的改进和沟通,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为动迁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结语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的认定方式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认定标准不明确、操作难度大等问题导致了争议产生。
相关部门正在努力完善认定标准,以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希望通过持续的改进和沟通,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为动迁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规定层面,动迁利益只分配给动迁安置对象。
而成为动迁安置对象的前提是作为同住人或是承租人。
“空挂户口者”不成为动迁利益的分配对象。
对于奖励利益,尤其是迁户口的奖励,空挂户口也是有奖励的。
同时,不少法院会为了减少纠纷,减轻司法压力角度,除了奖励利益,也会给部分酌定利益给空挂户口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关于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安置比例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
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关于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安置比例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
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上海承租公房动迁管理办法》,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没有其他住房的人。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办法,以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和奖励。
这些措施旨在为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激励,以确保他们在动迁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权益保障。
法律分析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指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没有其他住房的人。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
同住人认定方式引发的争议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的认定方式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根据相关规定,同住人的认定主要依据居住证、户籍等证明材料,以及实际居住情况为依据。
然而,由于认定标准不明确、操作难度大等问题,导致了争议的产生。
一方面,有人认为应以实际居住为准,避免滥用公共资源;
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应更加注重家庭关系和亲情纽带,避免因认定方式过于严格而导致家庭分离。
当前,相关部门正在努力完善认定标准,以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希望通过持续的改进和沟通,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为动迁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结语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的认定方式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认定标准不明确、操作难度大等问题导致了争议产生。
相关部门正在努力完善认定标准,以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希望通过持续的改进和沟通,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为动迁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公有非住宅征收补偿标准
2、公有非住宅
3、公有非居住用房
4、公有非居住房屋是什么意思
5、公有非居住房屋的产权人
6、公房非住宅拆迁政策
7、非公有制住宅楼
8、公有居住和非公有居住
9、公有非住宅房屋能转让吗
10、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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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公有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分配,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安置比例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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