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泸州房屋拆迁补偿,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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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泸州房屋拆迁补偿,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文件

一、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文件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责任人,依法组织实施其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相关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服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补偿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类补偿,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不得阻扰。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五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六条 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安置计算依据。

第七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用于支付集体应当承担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费用,如有结余,由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用于农转非人员安置。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不足10亩的按10亩支付)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对征地农转非人员采取社会保障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具备以下条件的成员,可享受安置:

(一)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死亡未注销人员,已录取或聘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占编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含轮换工)、人民团体工作已退休后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除外];

(二)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服役12年以下的士官。

(三)现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人员,在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时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迁出人员;

(四)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时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征地时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毕业一年以上重新再读学生);

(五)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依法生育、依法收养等已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户的人员,或经公安部门认定可以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入户并在期限内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一)至(五)项规定成员,只办理农转非手续,不予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公安部门登记的年龄为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至(五)项的人员全部农转非并享受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按人随耕地走的原则,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至(五)项的人员中确定的农转非人员并享受安置,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

第十五条 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以货币方式安置;每名安置人员的安置费用按照征地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人均分摊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之和计算;其人均分摊的土地补偿费由征地单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中直接抵扣支付给个人,人均分摊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核算并直接支付给个人。

第十六条 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农转非个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承担。安置办法如下:

(一)养老保险

1. 征地时由征地单位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从16周岁开始享受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最高不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作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缴费年限;应享受年限不足15年的部分作为补充缴费年限。

在校大学生由本人及其父母申请,经审核并公证后,可以不办理参保手续;征地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这两种情形的人员,参照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方式给予货币安置;

已经缴纳一定年限养老保险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审核并公证后,可以按缴纳15年的要求,扣减已缴纳年限后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

2. 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20%×缴费年限(含应缴费年限及补充缴费年限,下同),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具体承担办法如下:

(1)被征地农转非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8%×缴费年限,由征地单位从其人均分摊的安置补助费中代为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足部分由国家承担,结余部分由征地单位支付给个人。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2%×补充缴费年限(所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充缴费年限的累计数),由征地单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中代为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足部分由国家承担,结余部分由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个人、集体按上述原则承担后的不足部分由国家承担。

3. 征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总基数的8%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4.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从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5.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省上的统一规定执行。

6.应缴纳或者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今后国家和省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

1. 征地时由征地单位按下述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征地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9年年限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20年年限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 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当年居民医疗保险按第二档筹资标准×缴费年限。

3. 征地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从停止享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连续享受9年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终身。

(三)失业保险

1. 征地单位应为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等失业保险费,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因失业保险待遇调整、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等,征地时未缴足的,调整后在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补缴失业保险费。

2.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从征地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得超24个月,且不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生育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支付条件和标准与正常参保失业人员相同。

3.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或再就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申报;再就业的,本人提供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等材料申办。凡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以后不再享受医疗、生育、死亡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建立就业培训指导和职业介绍制度。具备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多途径实现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

第十七条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城镇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

第四章 房屋安置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享受房屋安置: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确定的人员;

(二)因顶替原因将户籍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简称“轮换工”);

(三)原征地农转非符合安置条件但未享受房屋安置(含实物还房安置或货币还房安置)的人员。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享受房屋安置的对象为被拆迁户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第二、三款人员。

房屋未被拆迁的农转非人员,待今后征地房屋被拆迁时予以安置。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房屋安置的人员,其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其户籍所在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该户无房证明的城镇居民配偶(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除外)及其城镇居民未成年子女,享受优惠房屋安置。

第二十一条 土地征收房屋安置以户为单位,原则上采取货币还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 货币还房安置结算办法如下:

(一)房屋安置按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合法砖瓦甲级结构房屋进行置换。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员的货币还房费用为:(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砖瓦甲级结构房屋补偿标准)×30平方米;享受优惠房屋安置的人员的货币还房费用为:(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砖瓦甲级结构房屋补偿标准)×30平方米×50%;

(二)被拆迁户自房屋拆迁之日起,由征地单位为享受房安置和优惠房屋安置的人员,每人发放12个月过渡费和每户2次搬家费,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享受房屋安置、优惠房屋安置的人员,凭相关协议或证明,在办理新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时,各有关部门应免收其除工本费以外的属于购房人缴纳的各项规费。符合税收优惠情形的,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户口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继承、赠与或其它方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的,以及集体所有的房屋,拆迁后不予安置,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注销产权。

第二十五条 享受房屋安置、优惠房屋安置的残疾人员,凭《残疾证》(第二代)在货币还房款基础上提高20%,按(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砖瓦甲级结构房屋补偿标准)×20%×30平方米增加货币还房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拒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征地单位应将调查登记结果进行5日公示,并作为补偿安置依据;经依法补偿安置拒不领取各项补偿安置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储存,视为已补偿安置;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截留、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征收土地补偿有争议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建立征地拆迁安置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定期调整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标准及房屋安置细则(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实施征地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二、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

计算方式:

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

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

2、安置补助费:

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

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

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3、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

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计算依据。

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法律依据: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日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五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六条 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安置计算依据。

第七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三、泸州征地补偿标准

一、四川泸州征地拆迁赔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三)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

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

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前3年平均年产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二、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作出征收决定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1)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2)该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四、四川泸州征地拆迁赔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有关征地补偿办法的相关问题,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保障人们的权益。

根据各地的相关法律管理条例的不同,各地区的补偿标准也是有区别的。

泸州失去土地的农民朋友要求补偿,各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不一样,来给大家讲一讲泸州市园林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泸州市园林征地补偿办法

1、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及四川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3、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责任人,依法组织实施其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办,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和配合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4、第四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采取社会保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方式安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补偿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类补偿,接受安置,按时交地

5、第五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

6、第六条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计算依据。

7、第七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据实计算支付。

8、第八条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9、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泸州市园林征地补偿办法大家也应该有了大概的了解,如果泸州的朋友自己有碰到征地补偿的情况一定要仔细阅读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弄清楚属于自己应得的那份补偿,这样才能避免在这一过程中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泸州市园林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有关征地补偿办法的相关问题,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保障人们的权益。

根据各地的相关法律管理条例的不同,各地区的补偿标准也是有区别的。

泸州失去土地的农民朋友要求补偿,各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不一样,来给大家讲一讲泸州市园林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泸州市园林征地补偿办法

1、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及四川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3、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责任人,依法组织实施其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办,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和配合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4、第四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采取社会保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方式安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补偿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类补偿,接受安置,按时交地

5、第五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

6、第六条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计算依据。

7、第七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据实计算支付。

8、第八条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9、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泸州市园林征地补偿办法大家也应该有了大概的了解,如果泸州的朋友自己有碰到征地补偿的情况一定要仔细阅读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弄清楚属于自己应得的那份补偿,这样才能避免在这一过程中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2016年泸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泸州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

计算方式:

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

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

2、安置补助费:

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

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

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3、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

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计算依据。

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法律依据: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日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五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六条 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安置计算依据。

第七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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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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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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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说的「先补偿后搬迁」,到底卡在哪一步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25年09月15日
房子拆迁律师咨询:材料带齐这几样,二十分钟能说清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25年09月15日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能问出什么,问不出什么 摘要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25年09月15日
北京拆迁律师咨询为什么找专办团队,北京在明律所的四条理由 摘要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25年09月15日
北京律师拆迁咨询:第一次问律师,问什么才不白问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25年09月15日
遇到违法强拆正确维权方法:程序、期限和能要的赔偿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25年09月15日
遇到强拆保留哪些证据,这七样当晚就得拍下来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25年09月15日
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区别在哪,三条线一对就清楚,维权途径也分两套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25年09月15日
政府强制拆房子怎么办?先弄清这一步合不合法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25年09月15日
北京在明律所官方电话只有一个,接到陌生号码要多问一句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25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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