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那么集体土地集资建房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目前,有些城郊地区在搞“村民集资建房”,成立了“某某村集资建房办”,在村里征用集体土地一块,办理了征地手续,土地用途为农民宅基地,该地块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实际上该房屋当地村民是住不满的,大部分房屋都卖了,只是买房人相应都办理了当地村的居住手续,转化成了所谓的村民。买房后,集资办协助买房者办理“小产权”,而不是房屋产权使用证。对于集体土地集资建房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即: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农民的宅基地;
二是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
三是农村兴办的乡镇企业或者联营企业;
也就是说,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更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从实质来分析,村民在集资建房过程中成立了“某某村集资建房办”,实际上是成立了一个经济组织,代表各购房户的经济利益。有关“集资办”的涉税问题分析如下:
(一)集体土地集资建房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得出让、转让。而小产权房的土地性质就是属于宅基地,不能够在市场上流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交易时土地使用权随同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产权房虽然具有财产转让行为,但是,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土地转让行为,并不是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的完整的房产转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如果土地属于国有性质,由于该土地已经通过向政府缴纳一次性租金即“土地出让金”后得以在市场上流转,因此,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这时候,承租方是土地的临时实际使用人,土地使用权仍归出租方拥有,出租方凭借出租取得了实际收益(租金),土地使用税应由出租方缴纳。但是,如果土地是集体性质,土地使用人通过承租直接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租赁取得实际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时,土地使用税就应该由承租人来缴纳了。由此来看,在建设期间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是看是集体土地否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集体土地是否用于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由于小产权房的土地属于农村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并未形成建设用地用于开发房产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因此,不用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集体土地集资建房的营业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五条第(二)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由于集体土地集资建房行为,形成了自建房屋用于销售的事实(虽然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未随同流转),应当按照营业税自建房用于销售的政策来征收营业税,即对于出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人,除按建筑物销售收入全额依照“出售建筑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安装”营业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176号文)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精神,纳税人租用或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销售的行为,虽然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未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但其销售土地上建筑物的行为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中销售不动产的解释。因此,对纳税人租用或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销售的行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行政村自己成立的具有经营性质的组织或者房地产企业租用集体土地建房同时向村民和非村民销售的,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如果他们只是受村民集体委托成立的一种临时性组织,负责相关的协调工作的,实际是一种受托代建的行为,不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是,对于村民将取得的房屋再转让的,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三)集体土地集资建房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集体土地集资建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得出让、转让。
而小产权房的土地性质就是属于宅基地,不能够在市场上流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交易时土地使用权随同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产权房虽然具有财产转让行为,但是,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土地转让行为,并不是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的完整的房产转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如果土地属于国有性质,由于该土地已经通过向政府缴纳一次性租金即土地出让金后得以在市场上流转,因此,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这时候,承租方是土地的临时实际使用人,土地使用权仍归出租方拥有,出租方凭借出租取得了实际收益,土地使用税应由出租方缴纳。
但是,如果土地是集体性质,土地使用人通过承租直接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租赁取得实际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时,土地使用税就应该由承租人来缴纳了。
由此来看,在建设期间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是看是集体土地否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集体土地是否用于建设项目。
由于小产权房的土地属于农村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并未形成建设用地用于开发房产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因此,不用征收土地使用税。
从税法规定来看,单位自建房销售给内、外部人员的行为,与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销售行为相比并无本质区别,同属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等。
集资建房是房改初期为解决各单位住房紧张问题的一项临时性措施,现在住宅业已全面走向市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住房制度改革已经结束,也就不存在集资建房的税收优惠。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也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法律分析:
1、商服用地:
土地出让金业路线段基准地价×40%×容积率修正系数×临街深度修正系数×商服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数×行业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2、工矿仓储用地:
土地出让金业区片基准地价×40%×工业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3、住宅用地:
土地出让金宅区片基准地价×40%×住宅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4、其他用地:
土地出让金定地价×40%×使用土地面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1、商服用地:
土地出让金业路线段基准地价×40%×容积率修正系数×临街深度修正系数×商服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数×行业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2、工矿仓储用地:
土地出让金业区片基准地价×40%×工业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3、住宅用地:
土地出让金宅区片基准地价×40%×住宅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4、其他用地:
土地出让金定地价×40%×使用土地面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得出让、转让。
而小产权房的土地性质就是属于宅基地,不能够在市场上流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交易时土地使用权随同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产权房虽然具有财产转让行为,但是,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土地转让行为,并不是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的完整的房产转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如果土地属于国有性质,由于该土地已经通过向政府缴纳一次性租金即土地出让金后得以在市场上流转,因此,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这时候,承租方是土地的临时实际使用人,土地使用权仍归出租方拥有,出租方凭借出租取得了实际收益,土地使用税应由出租方缴纳。
但是,如果土地是集体性质,土地使用人通过承租直接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租赁取得实际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时,土地使用税就应该由承租人来缴纳了。
由此来看,在建设期间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是看是集体土地否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集体土地是否用于建设项目。
由于小产权房的土地属于农村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并未形成建设用地用于开发房产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因此,不用征收土地使用税。
1、集体土地的一些税务处理是什么
2、集体土地税收问题
3、集体土地税收政策
4、集体土地土地税
5、集体土地土地使用税政策
6、关于集体土地使用税的依据是什么
7、集体土地使用税
8、集体土地税是多少
9、集体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10、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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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的一些税务处理,单位集资建房土地出让金问题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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