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适度、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业务政策和经办规程。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医疗保障、信访等部门和单位数据共享校核机制,推动部门间信息系统对接互通。
第二章 社会保障费用筹集
第八条 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
第九条 各地根据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的划分,分别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
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苏南地区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苏中、苏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分别为苏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的90%、80%。
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单独安排每个征地批次(项目)的社会保障费用。
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入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报批时,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进行审核。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当据实结算。社会保障费用不足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补足。
征收土地申请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
第三章 社会保障方式
第十四条 保障对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者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形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条 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
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保障对象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个人分账户已无余额的,由其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
第二十四条 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余额处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1、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3、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
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法律依据:
《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
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
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全额发放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一)征地补偿
1、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一)征地补偿
1、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3、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
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江苏省 征地公告 办法
2、江苏省土地征收
3、江苏省征地补偿办法
4、江苏省土地征用文件
5、江苏省2020征地最新标准
6、江苏省2021年征地标准
7、江苏征地 征地补偿
8、2021年江苏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9、关于最新标准江苏省征地补偿
10、江苏省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苏省征地流程,江苏省被征地保障办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江苏省征地流程,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是?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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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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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