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点军区征地补偿标准,点军区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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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点军区征地补偿标准,点军区征地补偿标准

一、点军区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1、 征地补偿标准 的具体规定 (1)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2、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3、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②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③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军事用地征地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为规范点军新区范围外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根据《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原则

点军新区范围外被搬迁户房屋搬迁安置可采取集中还建安置、分散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

根据项目一事一议,由点军区服务新区建设总指挥部确定安置方式。

二、补偿标准

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补偿标准及还建面积的确定按《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文件执行。

三、安置方式

(一)集中还建安置

1.就近有已规划的安置小区,又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优先采取集中还建安置。

2.附近无规划安置小区,但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可由区安置办按规划要求在征收区域之外建设安置小区进行安置。

3.采取集中还建安置的,安置房购买价、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按照《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文件执行。

4.选择集中还建的,不得再在点军区范围内申请新宅基地。

(二)分散安置

1.分散安置由被搬迁人按规定自行建设房屋。

原则上按规划要求相对集中。

2.对新宅基地的征迁补偿和“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宗宅基地10万元。

原则上由乡、村统一实施,统筹安排。

3.对确认的应还建面积给予建房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平方米。

4.分散安置的房屋建设按《点军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5.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按被搬迁房屋合法正房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补助6个月。

(三)货币化安置

对不符合集中还建安置和分散安置建房申报条件的,采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分散安置补偿标准执行。

享受货币化安置后的被搬迁户不得再在点军区范围内申请新宅基地。

四、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征迁项目。

五、本办法由点军区服务新区建设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三、点军区征地补偿标准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

政府所做出的每一种拆迁征地的决定无不都是属于国家用地的性质的,就是说军事用地也没什么特殊的。

在军事基地开始修建之前,政府部门要做的就是把征地补偿的一些事情做好各种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军事用地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对于军队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部队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对于军队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军事用地如何征收

为规范点军新区范围外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根据《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原则

点军新区范围外被搬迁户房屋搬迁安置可采取集中还建安置、分散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

根据项目一事一议,由点军区服务新区建设总指挥部确定安置方式。

二、补偿标准

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补偿标准及还建面积的确定按《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文件执行。

三、安置方式

(一)集中还建安置

1.就近有已规划的安置小区,又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优先采取集中还建安置。

2.附近无规划安置小区,但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可由区安置办按规划要求在征收区域之外建设安置小区进行安置。

3.采取集中还建安置的,安置房购买价、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按照《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文件执行。

4.选择集中还建的,不得再在点军区范围内申请新宅基地。

(二)分散安置

1.分散安置由被搬迁人按规定自行建设房屋。

原则上按规划要求相对集中。

2.对新宅基地的征迁补偿和“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宗宅基地10万元。

原则上由乡、村统一实施,统筹安排。

3.对确认的应还建面积给予建房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平方米。

4.分散安置的房屋建设按《点军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5.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按被搬迁房屋合法正房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补助6个月。

(三)货币化安置

对不符合集中还建安置和分散安置建房申报条件的,采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分散安置补偿标准执行。

享受货币化安置后的被搬迁户不得再在点军区范围内申请新宅基地。

四、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征迁项目。

五、本办法由点军区服务新区建设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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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宜昌市点军区征地补偿标准,部队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内容审核:杨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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