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土地纠纷 案件类型,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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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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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行政诉讼法律工作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为执业理念。

中国 土地纠纷 案件类型,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哪些种类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哪些种类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哪些种类

二、农村土地纠纷找谁解决

农村土地纠纷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征地补偿纠纷。

农户土地被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被征用土地的实有面积、土地上种植物的价值评估、补偿费用的发放标准不一致,或兑现补偿不及时等引发的争议。

2.土地承包纠纷。

3.土地边界纠纷。

当事双方因为所使用土地的边界发生的争议,多发生在直接相邻的两方或者多方土地之间,也可能是发生在不直接相邻的双方或者多方之间,或者由于边界模糊,使得双方难以分辨引发争议。

4.宅基地纠纷。

5.家庭土地纠纷。

主要是由于家庭成员的死亡、嫁娶等人口变动原因产生的纠纷。

一、承包合同纠纷主要分为哪些方面

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

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

很多土地荒废多年,没有积极的纳入正规管理;

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

层层转包渔利现象大量发生引发纠纷。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格发包。

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

(2)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明确。

因为历史原因,有些土地确权不明确,没有核准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在开发和种植时引发争议。

特别是原来有些离村较远的荒地,逐渐被离土地比较近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

(3)土地大面积开发引发纠纷。

主要有两种类型:

①土地开发形成事实,而所有权没有界定。

因为开发的是大面积的荒地,开发前没有人耕种,因此开发前没有核实所有权,而开发方没有所有权,开发后和所有权方发生矛盾。

②乡镇集体大片开发和农户小片开发形成矛盾。

农户对以前没有耕种的荒地小面积开发种植,后来乡镇集体进行大面积集体开发,发生冲突引发纠纷。

该种类型主要存在于土地较多的地区。

(4)土地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渔利,有的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包,有的转包合同违法等等,导致土地关系混乱引发纠纷。

(5)国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发生在存在国有农场的地区,因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与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导致纠纷。

3、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

主要类型有:

(1)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农户部分成员“农转非”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又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2)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3)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

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4)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5)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7)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8)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

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

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

(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5、经济利益驱动。

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二、邻居之间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

与他人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可以与他人协商解决。

也可以找当地领导和乡土地管理部门帮助处理。

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

但个人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所以,公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可以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司法解决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宅基地确权”纠分,即公民之间就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归属发生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宅基地权限不清,边界不明,要求确定宅基地的权属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必须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确权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一种是“宅基地侵权”纠纷,即当事人一方提出对方侵犯了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

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

三、农村土地纠纷的种类

法律分析:

农村村民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有关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如果对政府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农村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1、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

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后,部分农民在未与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放弃土地耕作,外出务工或经营其他产业。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以终止承包合同为由,收回土地另行发包。

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土地效益逐渐上升,务工农民陆续返乡,要求继续履行不变的承包合同,耕种其原承包土地。

此类纠纷,各地均有发生,具有普遍性。

2、承包期间因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

部分农户将其承包土地转包、转让、出租给他人耕种,自己外出务工。

随着政策调整,原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自行耕种,现耕种方不愿退还土地,而土地流转双方往往是口头约定,或虽有书面协议,但协议条款不全或不能匹配土地现值,致使双方在流转期限、出让形式及承包费等问题上产生争议。

3、“机动地”、“开荒地”引发的纠纷。

二轮土地延包时,部分地方按国家政策预留了5%的机动地。

现有农户或返乡农民不顾村集体已与他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事实,要求承包这些土地,从而引起矛盾。

此外,还有基于对村中荒地开垦权的争夺而引发的纠纷。

4、土地“小调整”和新增人口要地的纠纷。

二轮土地延包后,部分地方为解决人地矛盾,仍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方案调整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按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再调整土地,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希望通过“小调整”调换土地的农户以及希望获得土地的新增人口。

他们无法达成愿望,从而引发纠纷。

5、土地权属不清的纠纷。

由于撤乡并镇、合村并社以及征用土地的增多,过去无人问津的荒地、荒滩,现在成了“香饽饽”,但由于过去村与村、社与社、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不清,引发纠纷。

6、嫁出嫁入和户籍“空挂”的承包纠纷。

很多妇女嫁出后失去了土地,而嫁入后又没分到土地,从而造成纠纷。

此外是户籍“空挂”的纠纷,过去一些人为了子女上学或经商便利,将户口落在了城郊的村集体组织,当时约定只要户籍不要承包地,不享受该集体组织的公共福利待遇,现在以户口为由向集体要承包地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五、农村土地纠纷有哪些主要类型有哪些

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1、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

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后,部分农民在未与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放弃土地耕作,外出务工或经营其他产业。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以终止承包合同为由,收回土地另行发包。

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土地效益逐渐上升,务工农民陆续返乡,要求继续履行不变的承包合同,耕种其原承包土地。

此类纠纷,各地均有发生,具有普遍性。

2、承包期间因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

部分农户将其承包土地转包、转让、出租给他人耕种,自己外出务工。

随着政策调整,原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自行耕种,现耕种方不愿退还土地,而土地流转双方往往是口头约定,或虽有书面协议,但协议条款不全或不能匹配土地现值,致使双方在流转期限、出让形式及承包费等问题上产生争议。

3、“机动地”、“开荒地”引发的纠纷。

二轮土地延包时,部分地方按国家政策预留了5%的机动地。

现有农户或返乡农民不顾村集体已与他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事实,要求承包这些土地,从而引起矛盾。

此外,还有基于对村中荒地开垦权的争夺而引发的纠纷。

4、土地“小调整”和新增人口要地的纠纷。

二轮土地延包后,部分地方为解决人地矛盾,仍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方案调整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按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再调整土地,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希望通过“小调整”调换土地的农户以及希望获得土地的新增人口。

他们无法达成愿望,从而引发纠纷。

5、土地权属不清的纠纷。

由于撤乡并镇、合村并社以及征用土地的增多,过去无人问津的荒地、荒滩,现在成了“香饽饽”,但由于过去村与村、社与社、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不清,引发纠纷。

6、嫁出嫁入和户籍“空挂”的承包纠纷。

很多妇女嫁出后失去了土地,而嫁入后又没分到土地,从而造成纠纷。

此外是户籍“空挂”的纠纷,过去一些人为了子女上学或经商便利,将户口落在了城郊的村集体组织,当时约定只要户籍不要承包地,不享受该集体组织的公共福利待遇,现在以户口为由向集体要承包地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六、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类型

农村土地纠纷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征地补偿纠纷。

农户土地被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被征用土地的实有面积、土地上种植物的价值评估、补偿费用的发放标准不一致,或兑现补偿不及时等引发的争议。

2.土地承包纠纷。

3.土地边界纠纷。

当事双方因为所使用土地的边界发生的争议,多发生在直接相邻的两方或者多方土地之间,也可能是发生在不直接相邻的双方或者多方之间,或者由于边界模糊,使得双方难以分辨引发争议。

4.宅基地纠纷。

5.家庭土地纠纷。

主要是由于家庭成员的死亡、嫁娶等人口变动原因产生的纠纷。

一、承包合同纠纷主要分为哪些方面

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

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

很多土地荒废多年,没有积极的纳入正规管理;

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

层层转包渔利现象大量发生引发纠纷。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格发包。

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

(2)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明确。

因为历史原因,有些土地确权不明确,没有核准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在开发和种植时引发争议。

特别是原来有些离村较远的荒地,逐渐被离土地比较近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

(3)土地大面积开发引发纠纷。

主要有两种类型:

①土地开发形成事实,而所有权没有界定。

因为开发的是大面积的荒地,开发前没有人耕种,因此开发前没有核实所有权,而开发方没有所有权,开发后和所有权方发生矛盾。

②乡镇集体大片开发和农户小片开发形成矛盾。

农户对以前没有耕种的荒地小面积开发种植,后来乡镇集体进行大面积集体开发,发生冲突引发纠纷。

该种类型主要存在于土地较多的地区。

(4)土地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渔利,有的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包,有的转包合同违法等等,导致土地关系混乱引发纠纷。

(5)国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发生在存在国有农场的地区,因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与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导致纠纷。

3、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

主要类型有:

(1)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农户部分成员“农转非”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又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2)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3)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

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4)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5)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7)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8)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

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

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

(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5、经济利益驱动。

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二、邻居之间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

与他人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可以与他人协商解决。

也可以找当地领导和乡土地管理部门帮助处理。

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

但个人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所以,公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可以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司法解决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宅基地确权”纠分,即公民之间就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归属发生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宅基地权限不清,边界不明,要求确定宅基地的权属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必须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确权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一种是“宅基地侵权”纠纷,即当事人一方提出对方侵犯了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

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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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中国 土地纠纷 案件类型,农村土地纠纷有哪些主要类型有哪些

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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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新增人口安置补偿常引发争议,本文从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程序节点切入,讲解被征收人可采取的维权动作,帮您判断补偿是否合理,遇到违法强拆时及时固定证据维护权益。

25年09月16日
缺少人头费补偿不满意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您在征迁过程中若发现缺少人头费导致补偿不满意,可沿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程序节点逐一维权。本文梳理各节点的应对方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帮您明确维权方向,保障自身合法补偿权益。

25年09月16日
人口没给够安置房要补差价 拆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人口没给够/安置房要补差价是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补偿争议,被征收人可在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节点依法维权。本文梳理各阶段应对方法,帮您明确维权时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25年09月16日
被拆房屋按3700元/平计算价值兑换安置房 征迁程序维权要点

被拆房屋按3700元/平计算价值兑换安置房,不少被拆迁人对该补偿标准不满意却不知如何维权。本文梳理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证到补偿决定全流程节点的维权动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实操方法,帮被征收人在征迁各阶段守住合法补偿权益。

25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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