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普通民商事案件。擅长处理多人房屋拆迁补偿案件,能够娴熟地利用法律。
“谦抑性原则”,是一个法学术语,又称为“必要性原则”,不仅需要体现在“立法”环节,还需要体现在“执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刑事司法)等各个方面。
在“立法”环节,使违法行为(或所犯罪行)与应当承担的责任(或受到的惩处)相匹配,要有所克制(隐忍、抑制),以防止打击面过宽(或惩罚过重)。同时,在“执法”和“司法”方面,“执法人员”和“司法裁判人员”行使权利(即国家所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力”)的时候,应当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要有所克制(隐忍、抑制),不要过度(过分)地使用权力,更不要不小题大做(乱扣帽子),以避免出现“行政过罚不当”、“刑事罪责刑不匹配”的情形。
当然,“谦抑性原则”并非是指违法不究(或“有罪不究”、“重罪轻判”),而是指惩罚应当与违法(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由于反应过度,而导致惩罚超过“有效预防”、“必要矫正”所需要的限度。
“谦抑性原则”的意义:有利于法治的文明和进步。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同时当自身权益遭受侵犯的时候,才能够懂得及时、合理的进行“依法维权”。“知法”、“懂法”既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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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
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
第一,刑罚无效果。
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
其二,可以他法替代。
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
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
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
对犯罪行为只作行政处理的司法、执法法,实属有职不守的渎职行为。
就此思路分析上述案件,显然,设若某一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滥砍电缆的行为已经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根据现行《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则当定性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至于因为被滥砍而遭受民事损害的电信运营商是否提起民事索赔诉讼,那是另一码事;
同理,假若滥砍电缆者本是电信职工,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另行予以有关行政处理,那也是另一码事,它们都不能阻却检察机关就诸如此类案件提起刑事公诉的职责与权力。
当然,假如其滥砍电缆的行为没有达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但影响到电信运营的正常进行,则当根据《刑法》第276条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假如其既未危及公共安全、又未影响生产经营,但其被破坏的电缆价值“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宜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法律中的谦抑性是什么意思...?一、法律中的谦抑性的含义:
1、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
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2、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当出现刑罚无效果、可以他法替代、无效益等情况时才会使用。
3、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
二、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
1、刑罚无效果:
即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
2、可以他法替代:
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
将群众的违法行为动辄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法不可取。
3、无效益。
指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耗出要大于其所得收益。
还有不懂的吗?
法律分析: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
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
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
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
第一,刑罚无效果。
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
其二,可以他法替代。
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
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
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
对犯罪行为只作行政处理的司法、执法法,实属有职不守的渎职行为。
就此思路分析上述案件,显然,设若某一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滥砍电缆的行为已经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根据现行《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则当定性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至于因为被滥砍而遭受民事损害的电信运营商是否提起民事索赔诉讼,那是另一码事;
同理,假若滥砍电缆者本是电信职工,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另行予以有关行政处理,那也是另一码事,它们都不能阻却检察机关就诸如此类案件提起刑事公诉的职责与权力。
当然,假如其滥砍电缆的行为没有达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但影响到电信运营的正常进行,则当根据《刑法》第276条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假如其既未危及公共安全、又未影响生产经营,但其被破坏的电缆价值“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宜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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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宣城市集体土地2016年公告,什么是“谦抑性原则””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宣城市集体土地2016年公告,什么是刑法谦抑性原则 -法律知识
内容审核:李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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