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 土地补偿,土地补偿款企业所得税最简单三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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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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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企业所得税法 土地补偿,土地补偿款企业所得税最简单三个步骤

一、土地补偿款企业所得税最简单三个步骤

土地补偿款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以简化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确认土地补偿款收入

企业收到土地补偿款时,应首先确认该笔款项为收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补偿款通常被视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

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确认土地补偿款收入后,需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通常涉及将土地补偿款收入减去相关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得出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土地补偿款可能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如免税或减税等。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应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需要按照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能因地区、行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企业应确保准确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法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步骤仅为一般性指导,具体税务处理还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税法规定进行。在处理土地补偿款企业所得税时,建议企业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合规并优化税务筹划。

另外,虽然题目要求的是“土地补偿款企业所得税最简单三个步骤”,但税务处理本身涉及众多细节和法律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更详细的指导和规划。

二、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企业在获得政府征地补偿之后是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

政府收回土地给予你方的补偿款计入收入总额,可以冲销土地成本,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该文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关于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的说明1、关于营业税根据对于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规定: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继续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所以,按照城市规划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不征税营业税。

2、关于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以你单位符合上述政策取得的政府返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关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土地部门收回土地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4、关于企业所得税二、征地补偿税法有哪些政府收回土地给予你方的补偿款计入收入总额,可以冲销土地成本,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该文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关于企业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为该文件存在适用范围的限定,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

拆迁补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原拥有不动产拆迁,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从政府部门得到的拆迁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营业税及增值税大部分情况下不要缴纳。

关于所得税应纳税额,也有多种计算方式,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条例中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政府拆迁补偿款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征地补偿款不需要交税。

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但如果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则应当将搬迁补偿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政府征收企业土地还要缴纳税款吗

征地补偿款是不需要缴税的。

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企业如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从政府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交纳标准:

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有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

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我国的拆迁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征地补偿款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征地补偿款是不需要缴税的。

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企业如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土地征收,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和相关法律:

一、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也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1、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应当是因政府行为而进行的政策性搬迁,因企业自身原因而进行的搬迁不得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是从政府财政、土地部门直接取得的收入。

对搬迁企业直接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补偿,不属于《通知》中所称的政策性搬迁收入。

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处置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资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搬迁企业取得实物补偿的,以签订补偿协议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2、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可自政府搬迁公告、文件明确的搬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内暂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的当年度,企业应将已实际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年期满后,因同一搬迁行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应一次性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从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限于以下五项:

购建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支出、购买土地使用权支出、其它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安置职工支出。

除此之外的其它支出,不得从中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将因搬迁拆除的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报废的损失,或安置职工的其他支出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不得重复计入扣除。

4、搬迁企业应自取得第一笔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政府搬迁文件、公告,原占有土地已进行招、拍、挂的文件,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购买土地使用权、技术改造、购置其它固定资产、安置职工计划或立项报告等的收支预算,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五年期满的当年度,企业要将重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购置其它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良、进行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的实际支出计划、立项文件等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企业征地补偿款纳税的规定是什么

征地补偿款是不需要缴税的。

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企业如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土地征收,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和相关法律:

一、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也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1、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应当是因政府行为而进行的政策性搬迁,因企业自身原因而进行的搬迁不得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是从政府财政、土地部门直接取得的收入。

对搬迁企业直接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补偿,不属于《通知》中所称的政策性搬迁收入。

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处置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资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搬迁企业取得实物补偿的,以签订补偿协议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2、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可自政府搬迁公告、文件明确的搬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内暂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的当年度,企业应将已实际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年期满后,因同一搬迁行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应一次性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从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限于以下五项:

购建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支出、购买土地使用权支出、其它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安置职工支出。

除此之外的其它支出,不得从中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将因搬迁拆除的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报废的损失,或安置职工的其他支出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不得重复计入扣除。

4、搬迁企业应自取得第一笔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政府搬迁文件、公告,原占有土地已进行招、拍、挂的文件,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购买土地使用权、技术改造、购置其它固定资产、安置职工计划或立项报告等的收支预算,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五年期满的当年度,企业要将重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购置其它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良、进行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的实际支出计划、立项文件等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六、政府征地补偿款是否纳税

企业在获得政府征地补偿之后是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

政府收回土地给予你方的补偿款计入收入总额,可以冲销土地成本,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该文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关于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的说明1、关于营业税根据对于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规定: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继续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所以,按照城市规划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不征税营业税。

2、关于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以你单位符合上述政策取得的政府返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关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土地部门收回土地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4、关于企业所得税二、征地补偿税法有哪些政府收回土地给予你方的补偿款计入收入总额,可以冲销土地成本,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该文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关于企业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为该文件存在适用范围的限定,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

拆迁补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原拥有不动产拆迁,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从政府部门得到的拆迁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营业税及增值税大部分情况下不要缴纳。

关于所得税应纳税额,也有多种计算方式,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条例中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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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企业所得税法 土地补偿,企业征地补偿款纳税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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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16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16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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