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原因 工程变更 影响,工程变更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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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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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土地权属等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拆迁原因 工程变更 影响,工程变更的原因有哪些

一、工程变更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一、可以停工法律理由和依据

1.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

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即: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此条停工应注意收集确切证据证明发包人有上述情形,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下几种情况可作为发包人具有上述情形的证据:

(1)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倒闭;

(2)身负巨额债务,官司缠身,有多个合同义务不能按期履行而被他人起诉;

(3)恶意经营、私分或压价出售财产,以致财产显著减少,难为对等给付;

(4)多次承诺付款却又多次未履行。

3.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

二、合同约定的可以停工的情形

(一)发包人原因

1.发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无法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5.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6.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或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有误;

7.发包人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8.发包人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9.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0.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1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误或存在缺陷;

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13.发包人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导致工程无法按原计划施工;

14.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而该分包工程不完成总包工程就无法继续施工的;

1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16.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发包人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天气原因

1.连续降水天以上。

2.高温度以上;

3.风力级以上。

(三)其他原因

1.连续停水天以上2.连续停电小时以上3.施工申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

三、法律、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停工情形

1.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2.合同约定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达30日以上承包人可以停工,当发包人拖延付款未达30日但承包人己无力垫资施工;

3.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己对因此产生的增加费用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但对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4.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为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承包人继续按原包干价施工工程项目将会亏损。

我们认为在上述第1、2、3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工但应提前书面发函催告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催告后合理的期限内(一般为28天)仍拒绝履行的,承包人可以停工;上述第4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除非是在建材价格上涨幅度巨大,承包人按原包干价施工将会承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否则,承包人不能停工。

四、哪些情形应采取停工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有误,如按图施工将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仍坚持按原图施工或拖延答复的;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标准,如使用将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仍坚持使用的;

3.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强令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

4.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协助义务,发包人拖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5.发包人拖欠大量工程款,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支付的。

五、停工应注意的问题

1.停工的经济性,是否在施工阶段点上。应注意停工对质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响,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责任自负。如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如地基完工施工主体前停工或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因为停工是手段,不是目的也不绝对,如高层建筑在十层以上时,拖欠款比较严重,并不一味要追求封顶。

2.停工手续的证据化。停工应当是具备充足的理由及其相应的证据。包括拖欠工程款,则应有付款不足的证据,一般进度款相差1-2个月则不宜停工,一般应考虑在3个月以上,当然法律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施工单位应视具体施工情况而定,停工前应书面致函\"发包人\"即建设单位,停工应报经监理单位,并经监理单位签单确认。如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不肯确认甚至不肯签收则应采用邮寄的方式再向监理或发包人邮寄一份停工报告,注意保留好邮寄凭证。

3.停工的安全性。停工应不影响工程质量、不发生安全事故。因停工期间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均应由施工企业承担。

4.停工过程中应连续致函“发包人”,引起其重视。建议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为28天),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答复。

5.停工之后,发包方不能就停工的时间长短作出明确判断,承包方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的,如经双方协议,承包方退场则应先办好工程交接手续,应对己完工程量及质量与发包人进行确认;应签订工程移交单,将移交项目列明。

6.停工期间,承、发双方都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间的有关数据的记录,最好能收录有关的图文资料,有必要的还可进行公证,以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

7.停工后也可分散或小规模施工。分包可以施工,也可作一些复工前准备工作。

8.停工应与索赔相呼应。施工单位有权停工,但要有足够理由及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此之下建设单位就应当给予赔偿。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设备等进行统计并由监理确认;编制停工索赔书报监理公司确认,并送至建设单位。不要在最后造价结算时再提停工索赔或再编资料,以免产生确认上的困难和结算上的纷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二、工程变更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变更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

如业主有新的意图、削减项目预算等;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工程变更的原因主要有

构成工程变更的事项包括: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等,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工程变更的范围。

变更的主要原因为:

(一)发包人原因:

包含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比如08年汶川大地震后,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要求新建的和在建的结构物抗震等级要求提高,在建工程结构物的钢筋配筋率增加、混凝土等级提高、结构物尺寸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某铁路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国家对该段铁路要求标准的提高,设计速度由190km/h提高到220km/h,引起整个工程的技术标准变化,整个工程引起大的工程变更;

发包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的调整,比如发包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地方政府要求新增连接线道路工程,发包方要求比合同工期提前,发包方对装饰装修质量标准要求的提高等等。

(二)设计原因:

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漏项、设计缺陷或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

因设计原因引起工程变更占工程变更的比例比较多,比如设计单位经常在施工过程中补发设计补充文件,设计变更通知等。

(三)承包人原因:

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

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

承包人原因提出的工程变更在实际工程项目中也占较大比例,比如结构物基底设计标高要求的地基承载力不够需地基进行补强导致的变更,路基的软土处理范围、处理深度不够需增加的变更,由于临时交通需要增加的临时通行道路、便桥等措施工程的变更等等。

(四)监理原因:

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或者是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五)合同原因:

原定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

如因某些客观原因造成原合同签订的部分条款失效或不能实施,合同双反经协商,需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或签订补充合同等。

(六)环境原因:

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

比如因为地震、雪山融化、洪水引起的地质灾害的处理,造成的工程变更等。

一、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估价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估价原则如下:

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估价原则

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造成措施项目变化的估价原则

3、工程变更项目,中标清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偏差较大的估价原则

4、工程变更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的估价原则

5、因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偏差较大时的估价原则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变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合同变更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合同变更的效力的问题。

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

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人或人的现象。

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2、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

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四、建设工程变更的原因

法律分析:

变更的内容范围。

是工程变更而不是合同条款变更。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了五种常见的变更情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五、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法律分析:

变更的内容范围。

是工程变更而不是合同条款变更。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了五种常见的变更情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六、项目变更的主要原因

工程变更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

如业主有新的意图、削减项目预算等;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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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原因 工程变更 影响,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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