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认定过低#接地气的刘律师 #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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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玉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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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擅长处理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问题,经手案件的补偿金额均有明显提升。法律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

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认定过低#接地气的刘律师 #拆迁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认定过低#接地气的刘律师 #拆迁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认定过低#接地气的刘律师 #拆迁

二、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了被征收房屋补偿的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从实体上看,补偿的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从程序上看,必须是以评估的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怎么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呢

实践中,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时,会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评估程序等问题产生异议,针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公示期间可以修正。

第一步是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公示期间,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时,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有义务作出解释说明与修正。

2、10日内申请复核。

如果你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从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3、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仍有异议,这时应该在收到复核回复函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复议或诉讼。

如果经过复核和专家鉴定,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的评估仍有异议,这时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此时可以针对该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当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有明显与事实不符或存在违法之处时,应及时提出异议。

通过修正、复核、申请鉴定、协商订立协议、复议或诉讼的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

房屋评估的一般流程为: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多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约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对初步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5、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对评估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3、费用如何承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如何评估

国有土地企业评估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第三方(评估机构)出现的意义,即在于是以市场来说话,而不是以政府的权力来说话,也不以老百姓自己盲目的要价来说话,而是按照市场规律来定价。

二、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何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时,关键在于明确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两个方面的因素。

被征收前的效益应仅指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不包括社会效益、主观效益在内。

至于停产停业期限,应视从搬迁至重新生产营业的间歇期限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计算所得的停产停业损失应确实是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损失,与房屋征收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如何确定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对评估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3、费用如何承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如何评估

国有土地企业评估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第三方(评估机构)出现的意义,即在于是以市场来说话,而不是以政府的权力来说话,也不以老百姓自己盲目的要价来说话,而是按照市场规律来定价。

二、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何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时,关键在于明确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两个方面的因素。

被征收前的效益应仅指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不包括社会效益、主观效益在内。

至于停产停业期限,应视从搬迁至重新生产营业的间歇期限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计算所得的停产停业损失应确实是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损失,与房屋征收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不予补偿。

六、怎么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呢?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了被征收房屋补偿的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从实体上看,补偿的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从程序上看,必须是以评估的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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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低,被征收房屋价值如何确定

内容审核:许玉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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