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禹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督导律师,拥有逾18年法律执业经验。他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执业,多年来一直坚持一线办案,专注服务于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类服务;企业法律风险、行政风险防控及处置;民商事、行政争端解决。
贵州,贵阳。由于父亲想吃猪油,家境不宽裕的晏女士花144元买了一袋肥肉,等榨油时却发现只有表面几块是好肉,下面全是一些碎肉。晏女士找到摊主讨要说法,摊主:没看清楚是你活该!
(素材来源:百姓关注)
晏女士家境一般,平时靠打点零工赚钱,因此平时生活开销都是精打细算的。这一天,晏女士的父亲想要吃一点猪油,于是她抽空来到菜市场,想买一些肥肉榨油。
晏女士在菜市场转了一圈,发现有个摊子上的肥肉不错,这些肥肉是切成一大块一大块然后码在铁盘里面,这肉看起来很新鲜,用来榨油一定不错。
于是晏女士就走上前,询问摊主这肉能不能便宜一点,摊主见晏女士诚心想买也是很痛快,她表示如果晏女士能把这些肥肉都买了的话,就可以给她一个实惠的价格。
晏女士想着熬猪油熬一次也是熬,两次也是熬,不如一次熬完了放起来,后面可以慢慢吃。于是她也狠狠心,表示能把这一盘的肥肉全部买了。
随后摊主果然给了晏女士一个比较客气的价格,随后便麻利地帮陈女士把这一大盘子的肥肉全部倒进了一个塑料袋里,打包好以后递给了晏女士。
晏女士见摊主的动作如此麻利,也就没有多查看,付完钱以后拎着一袋子肉就回家了。虽然这袋肉花了144元,但是想到父亲能如愿吃上猪油了,晏女士就感到挺欣慰的。
把肉放在家里以后,晏女士又匆忙外出打工了。等晚上她回到家拿出猪肉准备洗肉熬猪油时,却发现不对劲了。她刚从袋子里拿出几块精良的肥肉,就发现袋子里剩下的都是一些特别差的肉。
越往袋子下面翻,晏女士越感到生气,下面的根本就不是什么肥肉,而是一些肉渣,看起来是卖肉剩下来的边角料,而且有些肉都已经发紫发黑了。
晏女士非常生气,于是赶紧就拎着袋子跑到菜市场准备找摊主理论,可惜由于她去得晚了,菜市场已经关门了。无奈之下,晏女士只能先回了家。
第二天一大早,晏女士就带着肉找到了摊主,可是摊主一口咬定晏女士买肉已经超过了一天,已经不能退换了。看着一大袋子不能熬油的猪肉,晏女士非常心疼,于是她就找来了调解员。
晏女士希望调解员能帮她讨回公道,毕竟这一袋子肉花了一百多元钱呢,平时她连肉都舍不得买的,现在花一百多元钱却买的这些肉,晏女士伤心得哭了起来。
当调解员来到晏女士买肉的摊子时,果然又看到了一铁盆的肥肉,仔细一翻就会发现,下面全部藏着一些不太好的肉。可是面对调解员的询问,摊主却显得非常理直气壮。
摊主表示晏女士本身就是买的便宜肉,要品质好的就该买贵一点的肉。当调解员问摊主,为什么要把不好的肉放到好肉下面时,摊主声称是晏女士自己没有翻看,他们并没有阻止顾客翻看肉。
女摊主更是嚣张又幸灾乐祸地表示,晏女士当时买的时候没有看清楚再买,晏女士这就是活该!晏女士一听就更加伤心了,自己花钱买肉被坑了还是自己的责任,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作为消费者,虽然晏女士当时由于匆忙没有行使自主选择权的权利,没有仔细看就表示要把一盆子的肉都买下,但是作为经营者,应当要做真实明确的宣传和答复。
《消费者权益者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而摊主在晏女士卖肉时,以盆子上面一层好肉来吸引晏女士,却将不好的肉全部藏在盆子下面,这样的做法已经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
更何况在晏女士询问肉的情况时,店主根本没有过告诉晏女士这盆肉的实情,如果知道了,谁会买这盆无法榨油的肉呢?摊主的做法,已经违反了以上法规。
摊主将下脚料的肉当成可以榨油的肉卖给晏女士,这样的做法已经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的规定,晏女士完全可以要求摊主进行三倍赔偿。
调解员带着肉陪着晏女士来到市场监管部门,打算就此事投诉该摊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一旦该摊主的行为被认定为是以次充好的行为,那么该摊主还将被处罚。
《消费者权益者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不过那天恰好是休息日,调解员最终没有找到市场监管人员。晏女士看着事情无法立刻解决,不禁默默垂泪,看到晏女士伤心的样子,调解员也很难受。
随后善良的调解员将晏女士的肉买了下来,让她再买一些好的肉给老父亲熬点猪油。也希望后期能找到市场监管人员,还晏女士一个公道。
对于该摊主的做法,您怎么看?#12月打卡挑战赛#
法律分析:
国家规定,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生猪屠宰行为,私人非法屠宰涉嫌非法经营罪。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分析:
违法,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私自屠宰生猪符合以下的条件就会构成犯罪:
1、没有获得许可就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3、没有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在未经法律定点经营的情况下私自屠宰生猪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取缔、没收并处罚金;
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一)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二)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三)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私自屠宰生猪符合以下的条件就会构成犯罪:
1、没有获得许可就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3、没有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在未经法律定点经营的情况下私自屠宰生猪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取缔、没收并处罚金;
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一)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二)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三)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法律分析:
国家规定,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生猪屠宰行为,私人非法屠宰涉嫌非法经营罪。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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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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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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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案件关系千家万户切身财产利益,政策性强,仅靠查询法条或线上咨询,很难精准匹配自身案件情况,难以厘清维权路径,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的渠道有限,这是国内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的现实痛点。在明律所坚持线下公益普法,就是要让律师走到群众身边,把复杂的法律条文拆解为可理解、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