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扣拆迁补偿款吗,村委会有权扣征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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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扣拆迁补偿款吗,村委会有权扣征地补偿吗?

一、村委会有权扣征地补偿吗?

村委会有权扣征地补偿吗?

一、总结性回答

村委会没有权利扣留村民个人的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并确保足额到位。村委会可以参与征地过程的一些辅助性工作,但无权决定征地补偿款的扣留或发放。

二、详细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包括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因此,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而不是村委会。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虽然村委会可以参与征地过程的一些辅助性工作,如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但无权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也无权扣留或发放征地补偿款。

如果村委会擅自扣留或发放征地补偿款,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村民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村委会没有权利扣留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并确保足额到位。

二、国家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有权扣除吗

对于村委会能否截留征地补偿款,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不过,事实上,确实需要一笔资金用于村集体公共建设或其他公益用途,比如修建学校、建身设备、村办企业等等。

这也是不得不考虑进去的客观情况,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比如上文提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就不能截留,且安置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因此,村委会可以截留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了。

各级省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1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福建省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民没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况下,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针对撤销村集体建制的,山西省规定,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因此,我们通常认为,村委会能够截留的土地补偿费部分保持在20左右的比例就是合理的。

如果村委会截留得过多,比如有的地方的村委会提取50的补偿费高达数百万元,声称将用于公益事业。

这时老百姓就需要掂量下拿到手里的补偿费是否合理了。

因此,吴先生所称的村委会截留一半的补偿款,比例严重偏大。

一般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程序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包括:

①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的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标准规定。

②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公告、实施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争议的处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6、补偿费用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三、村委会有权扣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吗

法律分析:

可以提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是没有权直接提留征地补偿款的,村委会提留征地补偿款的,要经全体村民表决同意后才能提留。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进行严格管理,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衍生问题: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金标准是什么?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金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村委会是否可以提留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得非法挪用,违法扣留属于犯罪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公布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并接受监督。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将受行政处分。

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只能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流转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收须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告组织实施。

法律分析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是不得非法挪用、侵占的,如果非法扣留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补偿款村委会不发属于违法吗

属于违法。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村委会有权征收土地吗

农村土地虽然属于农民集体,但村委会只能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

村委会,村民大会都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自由处置村集体土地。

有明文确定,征收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因此,村、镇政府既无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也无实施权。

结语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是不得非法挪用、侵占的,如果非法扣留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接受农民的意见。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将受到法律追究。

因此,村委会不得非法挪用土地补偿款,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

同时,村委会也无权自由处置农村集体土地,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土地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

五、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是否合法?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得非法挪用,违法扣留属于犯罪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公布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并接受监督。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将受行政处分。

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只能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流转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收须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告组织实施。

法律分析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是不得非法挪用、侵占的,如果非法扣留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补偿款村委会不发属于违法吗

属于违法。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村委会有权征收土地吗

农村土地虽然属于农民集体,但村委会只能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

村委会,村民大会都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自由处置村集体土地。

有明文确定,征收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因此,村、镇政府既无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也无实施权。

结语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是不得非法挪用、侵占的,如果非法扣留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接受农民的意见。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将受到法律追究。

因此,村委会不得非法挪用土地补偿款,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

同时,村委会也无权自由处置农村集体土地,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土地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

六、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对于村委会能否截留征地补偿款,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不过,事实上,确实需要一笔资金用于村集体公共建设或其他公益用途,比如修建学校、建身设备、村办企业等等。

这也是不得不考虑进去的客观情况,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比如上文提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就不能截留,且安置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因此,村委会可以截留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了。

各级省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1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福建省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民没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况下,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针对撤销村集体建制的,山西省规定,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因此,我们通常认为,村委会能够截留的土地补偿费部分保持在20左右的比例就是合理的。

如果村委会截留得过多,比如有的地方的村委会提取50的补偿费高达数百万元,声称将用于公益事业。

这时老百姓就需要掂量下拿到手里的补偿费是否合理了。

因此,吴先生所称的村委会截留一半的补偿款,比例严重偏大。

一般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程序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包括:

①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的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标准规定。

②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公告、实施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争议的处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6、补偿费用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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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村委会有权扣拆迁补偿款吗,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是否合法?

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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