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 拆迁方案 农村宅基地,房山区宅基地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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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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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及民事诉讼

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及民事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

房山区 拆迁方案 农村宅基地,房山区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房山区宅基地申请条件

法律主观:

宅基地申请条件如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北京市宅基地申请条件?

法律主观:

1、在原有 宅基地 上建房 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

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

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2017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 劳务分包 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4、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 农村宅基地 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

主要是针对宅基地超面积使用,对超出标准但是已经开始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自愿放弃建房资格或是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补偿和奖励。

就目前来看,我国在农村房屋建设方面还没有具体的制度性规范,所以,农民盖房还存在很多问题。

但是今年,在我国有的省份已经开始了农村房屋管理办法的试点,相信未来定会推向全国,根据政策规定,以下情况的农民将会失去在农村建房的资格。

1、农民违规选址建房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只能在村集体分配给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由于管理和监督的疏漏,很多农民自行选址建房,然后才去村委补办手续;

还有的农民竟然把农业生产用地当作了宅基地使用;

甚至有的农民会违规占用水源用地和公路用地建房。

随着新政策的强力落实,这类行为在今年将会被坚决制止,而且这些农民以后想要在农村申请宅基地,手续也会变得异常严 苛。

2、农民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的 绝大多数的农民会选择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在盖房前,也须有乡镇一级的政府进行规划和审核,通过后才能盖。

未取得审核证书的,今年将一律停工。

3、农民房屋建设不符合设计规范的 为了保证兴建房屋的安全系数,国家对农村房屋进行严格把关,这是最引人关注的,这说明国家真正的把咱农民的安全生活和生产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

所以,咱农民一定要理解国家的苦心,不要一味的抱怨手续的繁琐。

4、农民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的不准再建房 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农民在农村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已经影响到农村均衡发展的战略实施。

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对于农村这种现象的限制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是一件让人振奋的消息。

将来农村的房屋建设一定会有新的标准诞生,而且会越来越规范,希望咱农民可以理解国家限制房屋建设的良苦用心,按照规定建房。

对于那些有损农民权益的事儿,相信国家会逐步制定落实相关 法规 ,老百姓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保护好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房山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只要符合以下六种情况的话,一般都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具体如下所示:

(1)想要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话,那么申请人就必须是属于农村户口,并且必须要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另外还需要常年居住在农村,名下必须没有属于自己的宅基地。

(2)若年轻人想要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话,申请人的年龄应该在二十周岁以上,还应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并且应该是和父母已经分户居住了,才可以申请属于自己的宅基地。

(3)假如申请人的宅基地因为被国家征收了,导致自己没有了宅基地,这时就可以在当地重新申请一个属于自己的宅基地。

不过需要注意一下自己是否有申请以房换房的形式来得到相关补偿,假如有的话,那么则无法再申请宅基地。

(4)假如申请人因为受到洪灾或者是火灾等原因,导致自己的房屋出现了破损的话,那么就可以在原来的宅基地上重新建立房屋。

(5)假如申请人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破旧到无法居住的话,那么就可以在原来的宅基地上重新建立房屋。

(6)假如申请人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把自己的户口从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去了,但是后来又迁回来了,那么也是可以在当地申请属于自己的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北京市宅基地申请条件

首先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次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

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

然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1989年39号令)第八条规定,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市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

五、北京宅基地批准条件

首先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次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

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

然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1989年39号令)第八条规定,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市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

六、宅基地申请条件

法律主观:

1、在原有 宅基地 上建房 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

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

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2017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 劳务分包 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4、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 农村宅基地 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

主要是针对宅基地超面积使用,对超出标准但是已经开始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自愿放弃建房资格或是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补偿和奖励。

就目前来看,我国在农村房屋建设方面还没有具体的制度性规范,所以,农民盖房还存在很多问题。

但是今年,在我国有的省份已经开始了农村房屋管理办法的试点,相信未来定会推向全国,根据政策规定,以下情况的农民将会失去在农村建房的资格。

1、农民违规选址建房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只能在村集体分配给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由于管理和监督的疏漏,很多农民自行选址建房,然后才去村委补办手续;

还有的农民竟然把农业生产用地当作了宅基地使用;

甚至有的农民会违规占用水源用地和公路用地建房。

随着新政策的强力落实,这类行为在今年将会被坚决制止,而且这些农民以后想要在农村申请宅基地,手续也会变得异常严 苛。

2、农民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的 绝大多数的农民会选择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在盖房前,也须有乡镇一级的政府进行规划和审核,通过后才能盖。

未取得审核证书的,今年将一律停工。

3、农民房屋建设不符合设计规范的 为了保证兴建房屋的安全系数,国家对农村房屋进行严格把关,这是最引人关注的,这说明国家真正的把咱农民的安全生活和生产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

所以,咱农民一定要理解国家的苦心,不要一味的抱怨手续的繁琐。

4、农民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的不准再建房 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农民在农村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已经影响到农村均衡发展的战略实施。

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对于农村这种现象的限制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是一件让人振奋的消息。

将来农村的房屋建设一定会有新的标准诞生,而且会越来越规范,希望咱农民可以理解国家限制房屋建设的良苦用心,按照规定建房。

对于那些有损农民权益的事儿,相信国家会逐步制定落实相关 法规 ,老百姓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保护好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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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山区 拆迁方案 农村宅基地,北京宅基地批准条件

内容审核:马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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