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流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双流区最新征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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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双流区最新征地赔偿

一、双流区最新征地赔偿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现行的规定执行,即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依照以上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根据不同区位、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实际由各镇(街道)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各镇(街道)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的奖励,每户不得突破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双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成都双流征地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现行的规定执行,即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依照以上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二)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根据不同区位、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实际由各镇(街道)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各镇(街道)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的奖励,每户不得突破5000元。

(三)房屋安置类别和办法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住房安置对象指常住人口在征地范围内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

人口安置对象指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农转非人员,征用土地应农转非人员,被征地的使用人,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在服刑或劳教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其他政策规定属于应安置的人员。

被拆迁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实行以房换房方式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户原主体房屋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户原有住房主体体房屋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补交房款。

2、被拆迁安置对象按人均35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后再另行购买安置房的,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其价格按建筑综合成本价执行。

综合成本价的构成由直接建设安置住房工程造价和配套服务于安置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广场以及其他公共需要分摊的费用购成。

统建安置面积人均不得突破50平方米。

对有房无户和有户无房的被拆迁人员的住房安置,由各镇(街道)制定具体安置方案。

(四)因拆迁户无现房安置,拆迁涉及住房过渡的,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如果超过时限尚未落实安置房,过渡费则按以上标准每年上浮50%予以补助。

(五)征用土地涉及拆迁户搬家补助,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补助100元。

(六)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提前或按时完成拆迁的拆迁户,按每户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农村征地补偿流程

1、下发征地公告,通知被征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

2、双方对征地事宜、补偿标准进行协商;

3、经协商后,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规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清理;

4、征收完成后,下发补偿款项。

三、成都双流征地赔偿标准如何规定的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现行的规定执行,即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依照以上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根据不同区位、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实际由各镇(街道)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各镇(街道)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的奖励,每户不得突破5000元。

住房安置对象指常住人口在征地范围内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

人口安置对象指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农转非人员,征用土地应农转非人员,被征地的使用人,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在服刑或劳教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其他政策规定属于应安置的人员。

被拆迁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实行以房换房方式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户原主体房屋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户原有住房主体体房屋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补交房款。

被拆迁安置对象按人均35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后再另行购买安置房的,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其价格按建筑综合成本价执行。

综合成本价的构成由直接建设安置住房工程造价和配套服务于安置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广场以及其他公共需要分摊的费用购成。

统建安置面积人均不得突破50平方米。

对有房无户和有户无房的被拆迁人员的住房安置,由各镇(街道)制定具体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的其他补偿标准

1、因拆迁户无现房安置,拆迁涉及住房过渡的,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如果超过时限尚未落实安置房,过渡费则按以上标准每年上浮50%予以补助。

2、征用土地涉及拆迁户搬家补助,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补助100元。

3、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提前或按时完成拆迁的拆迁户,按每户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4、工作经费。

因组织实施征地工作产生的各项经费,对涉及的镇(街道)按每亩3000元予以补助。

对拆迁工作量大、成绩突出、进度快的部门、镇(街道)和村、组,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由县政府目督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5、拆迁涉及的相关奖励及补偿经费、被拆迁农民就业培训经费由县财政在土地收益中拨付专款列支。

四、双流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主观: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 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 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 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万元。

注:

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征地补偿价格不 一,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征地补偿文件。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成都市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 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 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 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万元。

注:

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征地补偿价格不 一,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征地补偿文件。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六、成都市双流区拆迁安置标准

一、成都双流征地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现行的规定执行,即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依照以上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二)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根据不同区位、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实际由各镇(街道)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各镇(街道)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的奖励,每户不得突破5000元。

(三)房屋安置类别和办法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住房安置对象指常住人口在征地范围内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

人口安置对象指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农转非人员,征用土地应农转非人员,被征地的使用人,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在服刑或劳教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其他政策规定属于应安置的人员。

被拆迁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实行以房换房方式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户原主体房屋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户原有住房主体体房屋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补交房款。

2、被拆迁安置对象按人均35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后再另行购买安置房的,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其价格按建筑综合成本价执行。

综合成本价的构成由直接建设安置住房工程造价和配套服务于安置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广场以及其他公共需要分摊的费用购成。

统建安置面积人均不得突破50平方米。

对有房无户和有户无房的被拆迁人员的住房安置,由各镇(街道)制定具体安置方案。

(四)因拆迁户无现房安置,拆迁涉及住房过渡的,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如果超过时限尚未落实安置房,过渡费则按以上标准每年上浮50%予以补助。

(五)征用土地涉及拆迁户搬家补助,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补助100元。

(六)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提前或按时完成拆迁的拆迁户,按每户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农村征地补偿流程

1、下发征地公告,通知被征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

2、双方对征地事宜、补偿标准进行协商;

3、经协商后,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规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清理;

4、征收完成后,下发补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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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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