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可以打到私人账上吗,企业拆迁补偿款可以打到私人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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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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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民商事纠纷

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拆迁补偿款可以打到私人账上吗,企业拆迁补偿款可以打到私人账吗

一、企业拆迁补偿款可以打到私人账吗

企业拆迁补偿款不可以直接打到私人账户。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款一般应直接转给拆迁合同签订人的账户。若需将款项转至其他账户,必须经过公正的合同签订人授权,并提供相应的身份及账户信息证明文件。

二、从税务角度来看,企业的拆迁补偿款是企业的财产,如果打给个人可能会产生逃税现象,这是不合法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追责,包括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甚至可能面临罚款。

三、将企业拆迁补偿款打入个人账户还可能触及刑事责任。如果这种行为被视为偷税行为,那么可能会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拆迁补偿款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不应直接打入私人账户,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二、拆迁补偿款一般打到谁的账上

企业拆迁补偿款不可以转入私人账户。

因为公司拆迁合同是和公司签订的,应该在公司账户上打印,一般不会打印在私人账户上。

如果不按照签订的合同,就意味着公司还没有收到拆迁款,公司可以去拿拆迁款。

城市改造中被拆迁的房屋给所有被拆迁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为保障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托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业管理人)给予补偿。

赔偿对象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房屋拆迁补偿分为产权交易补偿、价格补偿、产权交易补偿和价格补偿三种。

一、拆迁补偿费用包括什么项目

1、房屋主体架构以及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

这是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内容,其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由于具体办法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地操作起来会有所不同。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

其中,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

但如果是拆迁人负责搬迁的,拆迁人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还包括:

设备搬迁、安装的费用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4、搬迁奖励

目前许多地方都对此做出了规定,指的是被拆迁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拆迁方积极配合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而获得的奖励。

5、停产停业补偿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房屋拆迁中房屋产权调换怎么计算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法律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所谓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货币补偿是我国目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方式,其主要优点是操作简单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可以不受地点等的限制,同时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迁人如何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款?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

由拆迁人将特种支票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

(2)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货币补偿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企业拆迁补偿款能打入私人账户吗

法律分析:

一、公司收到拆迁补偿款因为属为政策性搬迁而收到的补偿款,全额计入“专项应付款。

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贷 专项应付款

二、对补偿款进行会计核算上折分和归类因为拆迁补偿是打包核算的补偿,会计处理上需对该笔金额进行折分,具体分以下几大类:

1、固定资产类首先对固定资产进行统计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按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分摊减少专项应付款金额,计入递延收益,同时计入本期营业外收入。

相关分录如下:

(1)借:

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

固定资产(2)借:

专项应付款 贷:

固定资产清理(3)相关因搬迁所有的费用开支 借:

专项应付款 贷:

银行存款注:

1、相关的清理费用按正常会计准则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财务处理原则,在搬迁期间,所有发生的费用开支,冲减专项应付款(需按正常会计准则保留原始凭证)2、土地使用权首先对无形资产进行统计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和净值,按净值分摊减少专项应付款金额,计入递延收益,同时计入本期营业外收入。

借:

专项应付款 贷:

无形资产具体分录参固定资产处理分录3、搬迁期间开支处理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等。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所有发生的开支费用,以最大限度核销冲减专项应付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企业拆迁补偿款怎么做会计分录

法律主观:

随着越来越多企业的拆迁与补偿,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也成为了很多人的疑问。

那么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有哪些?要怎么处理等等。

一、拆迁补偿费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1、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该规定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可用公式表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搬迁后重置的,搬迁补偿收入不计征所得税,具体处理是:

(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的余额去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

另一种情况是搬迁后不重置,则搬迁补偿收入需计征所得税,具体处理是:

(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处置费用)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发生拆迁补偿事项1、固定资产拆迁后重置的企业,(1)将被拆除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

固定资产清理,借:

累计折旧,贷:

固定资产;

(2)发生的清理费用、税金等,借:

固定资产清理,贷:

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应交税金—营业税(转让不动产);

(3)取得变价收入,借:

银行存款,贷:

固定资产清理;

(4)清理损失,借:

营业外支出,贷:

固定资产清理;

(5)收到补偿款项时,借:

银行存款,贷:

补贴收入;

(6)重置资产价值入账,借:

固定资产,贷:

银行存款(或:

在建工程)。

2、对于拆迁后不重置,如企业存续,则将固定资产清理同上处理,再将补偿收入作为补贴收入计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可,(1)将清理损失转入应税所得,借:

本年利润,贷:

营业外支出;

(2)将补偿收入转入应税所得,借:

补贴收入,贷:

本年利润。

3、对于拆迁后不重置,如企业不存续,则进行企业清算。

再次,与搬迁补偿款项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第一、营业税问题。

截至目前,对搬迁补偿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的问题,在国家级的税务文件中尚无明确规定。

唯一一项内容比较接近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发布的《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有人将其理解为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

但在近年来,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自行制定了一些搬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

例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金应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得冲减其“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三、相关税务的问题1、土地增值税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

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为准。

在审计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

如果尚未收到**,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问题。

(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

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

该文件的内容如下:

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②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内资企业收到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参照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执行的。

有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参照该文件的精神,对本地区内资企业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例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等。

(2)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①对内资企业而言,当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该办法第44条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二)不属于政府摊派。

该办法第45条规定,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二)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据此,在审计内资企业时如遇到此类情形,应当以税务机关作为确定是否需对该损失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依据。

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要根据国家规定,注意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以及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在符合一定条件和情况下,进行税前扣除。

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

法律主观:

随着越来越多企业的拆迁与补偿,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也成为了很多人的疑问。

那么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有哪些?要怎么处理等等。

一、拆迁补偿费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1、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该规定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可用公式表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搬迁后重置的,搬迁补偿收入不计征所得税,具体处理是:

(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的余额去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

另一种情况是搬迁后不重置,则搬迁补偿收入需计征所得税,具体处理是:

(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处置费用)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发生拆迁补偿事项1、固定资产拆迁后重置的企业,(1)将被拆除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

固定资产清理,借:

累计折旧,贷:

固定资产;

(2)发生的清理费用、税金等,借:

固定资产清理,贷:

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应交税金—营业税(转让不动产);

(3)取得变价收入,借:

银行存款,贷:

固定资产清理;

(4)清理损失,借:

营业外支出,贷:

固定资产清理;

(5)收到补偿款项时,借:

银行存款,贷:

补贴收入;

(6)重置资产价值入账,借:

固定资产,贷:

银行存款(或:

在建工程)。

2、对于拆迁后不重置,如企业存续,则将固定资产清理同上处理,再将补偿收入作为补贴收入计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可,(1)将清理损失转入应税所得,借:

本年利润,贷:

营业外支出;

(2)将补偿收入转入应税所得,借:

补贴收入,贷:

本年利润。

3、对于拆迁后不重置,如企业不存续,则进行企业清算。

再次,与搬迁补偿款项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第一、营业税问题。

截至目前,对搬迁补偿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的问题,在国家级的税务文件中尚无明确规定。

唯一一项内容比较接近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发布的《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有人将其理解为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

但在近年来,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自行制定了一些搬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

例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金应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得冲减其“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三、相关税务的问题1、土地增值税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

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为准。

在审计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

如果尚未收到**,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问题。

(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

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

该文件的内容如下:

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②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内资企业收到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参照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执行的。

有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参照该文件的精神,对本地区内资企业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例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等。

(2)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①对内资企业而言,当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该办法第44条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二)不属于政府摊派。

该办法第45条规定,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二)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据此,在审计内资企业时如遇到此类情形,应当以税务机关作为确定是否需对该损失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依据。

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要根据国家规定,注意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以及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在符合一定条件和情况下,进行税前扣除。

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怎么入账

企业拆迁补偿款不可以转入私人账户。

因为公司拆迁合同是和公司签订的,应该在公司账户上打印,一般不会打印在私人账户上。

如果不按照签订的合同,就意味着公司还没有收到拆迁款,公司可以去拿拆迁款。

城市改造中被拆迁的房屋给所有被拆迁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为保障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托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业管理人)给予补偿。

赔偿对象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房屋拆迁补偿分为产权交易补偿、价格补偿、产权交易补偿和价格补偿三种。

一、拆迁补偿费用包括什么项目

1、房屋主体架构以及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

这是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内容,其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由于具体办法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地操作起来会有所不同。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

其中,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

但如果是拆迁人负责搬迁的,拆迁人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还包括:

设备搬迁、安装的费用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4、搬迁奖励

目前许多地方都对此做出了规定,指的是被拆迁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拆迁方积极配合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而获得的奖励。

5、停产停业补偿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房屋拆迁中房屋产权调换怎么计算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法律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所谓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货币补偿是我国目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方式,其主要优点是操作简单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可以不受地点等的限制,同时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迁人如何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款?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

由拆迁人将特种支票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

(2)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货币补偿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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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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