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5年,广西案例:在无法查明强清主体的情况下,土地征收主体为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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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秉承“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实务操作经验,案件分析逻辑性强,庭审风格敏锐善辩。常年办理征收拆迁案件,严谨负责,办案效率高,能够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长期关注弱势群体权利,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尤其擅长处理群体案件,善于寻找案件突破点。

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5年,广西案例:在无法查明强清主体的情况下,土地征收主体为适格被告

一、广西案例:在无法查明强清主体的情况下,土地征收主体为适格被告

基本案情

阳某琼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廖某德(1999年去世)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承包土地,持有县某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廖某德去世后阳某琼继续在承包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生活。2017年,县某府作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廖某德承包的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2019年9月,县某府实施“现代林业科技产业园项目”征收工作,双方未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也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磋商阶段,阳某琼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拆除。此前,阳某琼曾就相关强拆行为起诉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并以县某府为共同被告,被法院驳回,此次为另行起诉县某府。

双方观点

阳某琼认为,县某府在未出示任何征收相关文件,且其对补偿标准不予认可、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其地上附着物实施强拆,侵犯了合法权益,征收行为严重违法。阳某琼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其主体适格,还提供强拆后现场照片、视频,强拆前航拍视频,以及相关函件、公告、答复意见书、征地宗地丈量草图、房屋征收核定表等证据,用以证明案涉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时被强制清除,征收行为违法。

县某府答辩称,其一,县某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已生效裁定认定2019年8月30日对林某师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且阳某琼未提供证据证明县某府实施了2020年9月22日的强拆行为;根据相关函件,阳某琼确认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协商于2020年9月24日撤离活动房,但在9月22日被县地方招商中心提前强制拆除,经调查,不存在县某府实施的强拆行为。其二,被告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程序正当,实体合法。县某府提供了土地征收获批文件、征收土地公告、补偿标准文件、土地调查及补偿相关材料、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征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责,不存在代替职能部门对阳某琼实施强制行政行为的情况,请求驳回阳某琼起诉。

裁判结果

确认县某府对阳某琼的承包土地实施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违法;驳回阳某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是两次强制清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否为县某府以及行为是否合法。对于2019年8月30日的强制清除行为,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答复、县执法局自认以及生效裁定均确认该行为由县执法局实施,阳某琼主张县某府实施该行为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该行为合法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于2020年9月24日的强制清除行为,阳某琼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存在,相关行政机关均否认实施,县某府主张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但无充分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实施主体,有保障补偿义务,在阳某琼无法查明实施人且陷入救济不能的情况下,推定县某府为该强制清除行为实施人。而县某府在无法律授权,且未证实阳某琼自愿交地或经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清除地上物,缺乏职权依据,该行为应确认违法。

二、\"土地纠纷,被告不提供证据的后果\"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根据面积和性质需要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因公共利益征收不愿意可以依法强制征收。

但是如果不是公共利益,而是普通的商业开发,双方关于补偿的价格没有谈妥,可以拒绝。

比如修公路、铁路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工程,可以依法强征。

而私人的商品房开发可以决绝。

一、荒山荒地可以被强征吗?被强征如何维权?

1、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

2、具体涉及到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当地规范性补偿文件为准并结合相应市场评估值。

3、政府只有依法实施征收并依法将征收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土施工。

二、正规的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2、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发布机关:

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

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

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

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

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

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

列入补偿范围。

4、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

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

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三、被强征土地合法性的判定

非法征用土地罪的主体与客体为: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非法征用土地罪客体与主体

☑裁判要点

房屋征收是否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征收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要求。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黄作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黄作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侯礼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陈黎,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黄作明、黄作辉、侯礼香(以下简称黄作明等3人)诉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国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赣07行初200号行政判决:

驳回黄作明等3人的诉讼请求。

黄作明等3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赣行终467号行政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作明等3人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作明等3人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确认兴国县政府《关于东街、西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兴府字〔2017〕33号,以下简称33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为:

⒈被申请人在制作过程中未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召集当事人听证,直接颁布征收决定公告;

在未作书面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包庇被申请人,把征收决定公告视为征收决定缺乏事实根据。

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征收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完整、不合法,然而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和判决,包庇了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

⒊原审法院采纳的是被申请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在认定事实时违背法律适用规则,与立法本意不符。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兴国县政府作出的33号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黄作明等3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33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现根据黄作明等3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和原审判决的证据材料,分述如下:

(一)关于规划与计划问题。

《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本案中,《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兴国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兴国县2017年东街、西街片区棚户区改造用地的意见〉》《兴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兴国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地块符合总体规划的复函〉》系列发展规划文件、兴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兴国县人民代表大会《兴国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兴国县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等证据材料表明,黄作明等3人主张33号房屋征收决定违反《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问题。

根据《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33号房屋征收决定是为了推进潋江镇平固街、肖屋街和西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提升,且该项目已分批纳入江西省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及2018年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黄作明等3人认为涉案项目系属于商业开发性质,缺乏相关事实证据支持。

(三)关于社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足额、专户专用问题。

《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兴国县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江西天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经兴国县维稳办审核同意备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国县支行2017年5月26日出具的《资金证明》表明,兴国县棚户区改造房屋

五、最高法判例:征收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是否影响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裁判要点

房屋征收是否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征收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要求。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黄作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黄作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侯礼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陈黎,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黄作明、黄作辉、侯礼香(以下简称黄作明等3人)诉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国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赣07行初200号行政判决:

驳回黄作明等3人的诉讼请求。

黄作明等3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赣行终467号行政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作明等3人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作明等3人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确认兴国县政府《关于东街、西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兴府字〔2017〕33号,以下简称33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为:

⒈被申请人在制作过程中未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召集当事人听证,直接颁布征收决定公告;

在未作书面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包庇被申请人,把征收决定公告视为征收决定缺乏事实根据。

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征收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完整、不合法,然而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和判决,包庇了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

⒊原审法院采纳的是被申请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在认定事实时违背法律适用规则,与立法本意不符。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兴国县政府作出的33号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黄作明等3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33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现根据黄作明等3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和原审判决的证据材料,分述如下:

(一)关于规划与计划问题。

《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本案中,《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兴国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兴国县2017年东街、西街片区棚户区改造用地的意见〉》《兴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兴国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地块符合总体规划的复函〉》系列发展规划文件、兴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兴国县人民代表大会《兴国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兴国县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等证据材料表明,黄作明等3人主张33号房屋征收决定违反《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问题。

根据《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33号房屋征收决定是为了推进潋江镇平固街、肖屋街和西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提升,且该项目已分批纳入江西省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及2018年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黄作明等3人认为涉案项目系属于商业开发性质,缺乏相关事实证据支持。

(三)关于社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足额、专户专用问题。

《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兴国县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江西天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经兴国县维稳办审核同意备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国县支行2017年5月26日出具的《资金证明》表明,兴国县棚户区改造房屋

六、城中村改造中直接起诉征收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根据面积和性质需要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因公共利益征收不愿意可以依法强制征收。

但是如果不是公共利益,而是普通的商业开发,双方关于补偿的价格没有谈妥,可以拒绝。

比如修公路、铁路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工程,可以依法强征。

而私人的商品房开发可以决绝。

一、荒山荒地可以被强征吗?被强征如何维权?

1、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

2、具体涉及到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当地规范性补偿文件为准并结合相应市场评估值。

3、政府只有依法实施征收并依法将征收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土施工。

二、正规的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2、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发布机关:

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

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

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

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

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

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

列入补偿范围。

4、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

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

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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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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