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丰富的行政、民商事、知识产权和刑事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处理房地产、房屋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等诉讼或非诉案件。
征收范围的确定主要涉及土地征收和税收征收两个方面。
一、土地征收范围的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征收范围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申请征收土地之前进行确定的。具体步骤如下:
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此外,征地面积通常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国土部门测绘数据为基础进行确定的。
二、税收征收范围的确定
税收征收范围主要由相关税法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总的来说,征收范围的确定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并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政府部门。
对张良路以北、张良北路以南、红光路以西、正阳大道以东规划红线范围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占地约477亩,涉及被征收人约500户,房屋面积约15万平方米。
一、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3、《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
4、《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市政府第146号);
5、《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沛政规〔2017〕1号);
6、《沛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沛住建发〔2016〕27号、沛价字〔2016〕11号)文件、《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标准》(沛住建发〔2016〕28号、沛价字〔2016〕1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二、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安置房成本价减去上房差价(上房差价=上房基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安置成新价)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安置面积根据经依法认定的房屋征收面积给予安置,安置房上房基价经评估后予以公示,超出应安置房屋合法面积的部分,按同区位的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3、非住宅房屋(指办公、工厂、仓储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5、安置房建设成本价及上房基价待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公布,商品房市场价待上房时予以公布。
其中,明确了本次征收范围大小为477亩,涉及五百户,补偿依据为国家、江苏省、徐州市和沛县政府各级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确定了货币补偿和调换产权两种征收补偿方式。
征用和征收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所有权的改变;
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使用权的改变;
2、在补偿方面,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如果物品没有毁损灭失,则返还原物即可;
若毁损灭失,则应当予以补偿;
在征收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已经移转,因此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征收人进行补偿;
3、在适用条件方面,征用一般是在临时性、突发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如抢险、救灾、战争等;
征用不一定失在紧急状态下采用,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可;
4、在适用对象方面,征收的适用对象限于不动产;
征用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
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5、经营所得
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
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公民在社会中的利息、个人工资、知识产权、赠与财产等个人财产收入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在缴纳后,如存在子女和配偶大病治疗的、赡养老人的都可以在年度汇总中,减免专项扣除个人所得税中的税款。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
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5、经营所得
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
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公民在社会中的利息、个人工资、知识产权、赠与财产等个人财产收入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在缴纳后,如存在子女和配偶大病治疗的、赡养老人的都可以在年度汇总中,减免专项扣除个人所得税中的税款。
对张良路以北、张良北路以南、红光路以西、正阳大道以东规划红线范围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占地约477亩,涉及被征收人约500户,房屋面积约15万平方米。
一、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3、《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
4、《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市政府第146号);
5、《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沛政规〔2017〕1号);
6、《沛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沛住建发〔2016〕27号、沛价字〔2016〕11号)文件、《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标准》(沛住建发〔2016〕28号、沛价字〔2016〕1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二、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安置房成本价减去上房差价(上房差价=上房基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安置成新价)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安置面积根据经依法认定的房屋征收面积给予安置,安置房上房基价经评估后予以公示,超出应安置房屋合法面积的部分,按同区位的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3、非住宅房屋(指办公、工厂、仓储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5、安置房建设成本价及上房基价待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公布,商品房市场价待上房时予以公布。
其中,明确了本次征收范围大小为477亩,涉及五百户,补偿依据为国家、江苏省、徐州市和沛县政府各级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确定了货币补偿和调换产权两种征收补偿方式。
1、征收范围的确定以红线图
2、征收范围的确定依据
3、征收范围的确定原则
4、征收范围的确定方法
5、征收范围确定后还有什么流程
6、征收范围确定后多久征收决定
7、征收范围确定后多久可以拆迁
8、征收范围确定后的流程
9、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可以进行的活动是
10、征收范围确定后多久公布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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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范围的确定,征收的范围有哪些
内容审核: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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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