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法律主观:
单独选址项目的规定是:单独选址项目批准、核准前,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持相关材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
法律客观: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能源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3号令)二、申报资料(一)文字资料1、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7、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8、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9、听证纪要、听证笔录;10、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11、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2、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13、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二)图件资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4、补充耕地位置图;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三、其他要求1、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告、说明等;3、占用基本农田的,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4、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资料等。四、程序1、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用地单位提供资料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2、市局收到报件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出具建设用地审查意见。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件审查完毕后下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4、接到批文后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项目进行供地审批。注:耕地补充边补边占的,附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协议;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报告,说明和方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规模范围由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且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以划拔方式供地的,须附该地块拟建具体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平面设计。
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核的办理程序如下: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3)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一、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呢
工业用地五十年;
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只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处理有以下几种: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
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
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
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此外,土地使用年限未到期国家也可征用,但应就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
能源建设项目;
交通建设项目;
水利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项目;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是一种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法律分析: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是一种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核的办理程序如下: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3)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一、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呢
工业用地五十年;
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只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处理有以下几种: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
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
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
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此外,土地使用年限未到期国家也可征用,但应就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补偿。
1、单独选址土地征用流程是什么
2、征地单独选址规定
3、单独选址土地征用流程怎么写
4、单独选址的土地报批
5、单独选址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6、单独选址用地预审上报流程
7、单独选址用地规划条件
8、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审核
9、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手续
10、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怎么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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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单独选址土地征用流程,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区别是什么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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