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预征收与正式征收在土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代表不同的阶段,并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和实际操作步骤。以下是两者的详细区别:
一、定义与性质
预征收:预征收是指在实际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征收部门或开发商与被征收人先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个阶段。这个阶段通常发生在征收决定公布之前,作为一种预备性的措施,用以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正式征收:正式征收则是指征收主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正式作出征收决定,并取得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正式征收标志着征收过程的最终确定和法律效力的产生。
二、操作流程
预征收流程:在预征收阶段,征收部门或开发商会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个协议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只有当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数量达到一定比例时,征收部门才会考虑作出正式的征收决定。
正式征收流程:正式征收是在预征收的基础上进行的。征收部门会依法公布征收决定,并组织实施征收工作。这包括对被征收土地或房屋进行评估、支付补偿费用、完成权属变更等程序。正式征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法律效力
预征收的法律效力:预征收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它更多的是一种意向性的表示和预备性的工作安排。预征收阶段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虽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并不代表征收决定的最终作出。
正式征收的法律效力:正式征收决定一旦作出并公布,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征收人必须依法履行配合征收的义务,而征收部门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征收工作,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预征收和正式征收在定义与性质、操作流程以及法律效力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预征收是征收过程的一个前期阶段,主要目的是为正式征收做好准备;而正式征收则是征收过程的最终确定,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观:
征收和征用的区别是:
征收是征收主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用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公用的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主观:
预缴税款就是预先交纳税金,也即实际纳税时间还没到,提前交了税金。
预缴税款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税种有:
1、按季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2、按季预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预征收”是指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没有公布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是开发商先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到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才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公告发布到正式征收的时间准确地说应该是预征收公告至落实货币并交付土地的时间,虽然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应当同时公告,但是对于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的时间是不少于30日,即公开时间是不少于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预征收”是指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没有公布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是开发商先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到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才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公告发布到正式征收的时间准确地说应该是预征收公告至落实货币并交付土地的时间,虽然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应当同时公告,但是对于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的时间是不少于30日,即公开时间是不少于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主观:
征收和征用的区别是:
征收是征收主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用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公用的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预征收阶段强拆了房子违法吗
2、预征收模式
3、预征收阶段签的补偿协议也要公开吗
4、预征收是确定要征收了吗
5、预征收什么时候作废
6、什么叫预征收
7、预征收是否违法
8、预征收的优缺点
9、预征收率
10、预征收房屋程序流程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预征收阶段,预征收和正式征收区别”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预征收阶段,预征收是确定要征收了吗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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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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