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 法律依据,退出宅基地最新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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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

  擅长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与征拆相关行政、民事交叉业务;善于从不同角度出发,结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疑难案件,从实质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 法律依据,退出宅基地最新补偿政策

一、退出宅基地最新补偿政策

宅基地退出补偿政策主要包括按年补偿、一次性补偿及根据宅基地使用权人身份区别化补偿等模式。以下是具体的补偿政策解读:

按年补偿模式:

农民选择自愿退出宅基地后,国家会按照当地每年的平均收入水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补偿额度大部分地区在8000至12000元之间,具体数额随着经济水平上下浮动。

按年补偿的年限通常设定为30年。

一次性补偿模式:

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后,会结合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给予一次性的补偿费。

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宅基地面积乘以补偿基数,再加上政策性补贴。

在某些地区,若宅基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如5000平方米左右,农民可能获得显著数额的补贴,如30万元。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人身份区别化补偿:

若现有原宅基地资格权人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主动申请退出宅基地,将按应享受合法宅基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给予450元补偿。

若原宅基地资格权人已变更为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主动申请放弃宅基地,则按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偿。

若原宅基地资格权人均已故,其法定继承人主动申请放弃宅基地,将按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偿。

享受上述补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此外,宅基地退出补偿还可能包括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适当补偿,由所在镇(区、街道)组织拆除复垦。对于自愿退出宅基地后进城购房的农户,还可能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通常是每平方米400元,但补贴面积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超过144平方米。

总的来说,宅基地退出补偿政策旨在保障农民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后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则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宅基地面积以及使用权人身份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是按照农村的“一户一宅”制原则,农村家庭拥有宅基地的标准是每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之所以施行宅基地有偿退出,这也是根据当前农村发展的形式,为提高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利用率,国家出台了针对农村宅基地的一项政策。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各地农村所执行的补偿标准和方式也并非都是一致的,因区域性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也并不统一,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上百万元不等的标准,所以说大家要参照当地的情况。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

即:

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

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所获得的农村宅基地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无偿收回的,除非发生以下几种情况:

1、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

宅基地作为村民生活基本资料,村民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但仅限于居住,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如修建工厂、商铺等,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

按照规定,农村宅基地采取“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而部分村民有“一户多宅”的现象,这一现象损害了其他村民的权益,因而“一户多宅”这一现象是将要被取缔的,农村集体有权收回多余宅基地的使用权,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户主须缴纳给村集体一部分资金;

3、宅基地长时间闲置。

宅基地最重要的使用原则就是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如果宅基地长时间闲置就无法发挥其作用,农村集体有权收回。

如宅基地建有的老房子倒塌两年以上没有修建,或者农村居民在城市安家,老房子闲置,这些情况下,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

4、户口不在农村,不能继承宅基地。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不少农村人涌入城市,在城市安家落户,户口也迁往了城市。

对于户口不在农村的继承人,农村老人去世后,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

5、超出规定面积。

从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起,农民领到了耕地和宅基地使用证和经营证,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使用也得到了规范化管理。

按照规定,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超过规定范围,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部分,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超出部分的农村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农村宅基地收回政策

法律分析:

根据经济水平不同,各地的有偿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也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五、有偿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根据经济水平不同,各地的有偿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也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六、宅基地的补偿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是按照农村的“一户一宅”制原则,农村家庭拥有宅基地的标准是每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之所以施行宅基地有偿退出,这也是根据当前农村发展的形式,为提高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利用率,国家出台了针对农村宅基地的一项政策。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各地农村所执行的补偿标准和方式也并非都是一致的,因区域性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也并不统一,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上百万元不等的标准,所以说大家要参照当地的情况。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

即:

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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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 法律依据,有偿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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