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军人家属房屋拆迁有补偿吗,军人家属房屋拆迁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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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军人家属房屋拆迁有补偿吗,军人家属房屋拆迁有补偿吗

一、军人家属房屋拆迁有补偿吗

军人家属房屋拆迁是有补偿的。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

一、补偿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会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价格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总的来说,军人家属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享有与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补偿权益。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会根据当地政策和市场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二、军属房屋被强拆怎么办

法律分析:

不能。

因为当兵提干(或者转为士官)当地户口将被注销。

农村的户口不存在了,转业后需要重新落户。

所以不能享受拆迁安置房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军人能享受拆迁房吗

法律分析:

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确定保障标准时,优抚对象的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优抚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四、军人家属拆迁赔偿相关法律

部队收回房屋补偿:

(1)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由所有人负责安置。

所有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租赁关系终止。

给所有人补偿款不设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也无价格补贴。

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X20%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承租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X80%+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一、租赁房屋遇拆迁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

二、租赁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情况复杂。

各类不同权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出租人应和承租人协商解决解除合同和安置的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达成协议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与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因给与被拆迁人的补偿款已经考虑了房屋的非住宅性质,所以不再支付停业停产损失费用;选择房屋置换的,停业停产损失费用应归属实际经营人。

具体确定停业停产损失费用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样,应查询当地的规定。

法律依据《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军队房地产的出租,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直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房地产管理处(分局)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委各总部(下称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二)自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三年(含)以下的,由军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

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总后勤部审批。

(三)房地产出租给港、澳、台以及外商,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并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超过上述限额之一的,报总后勤部审批。

驻有军事机关或部队的营区内的营房、场地,不准出租给港、澳、台及外商。

房地产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期满后可续租。

第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单位合建房屋,其产权属于军队。

参加合建的地方单位取得合同规定数额的房地产使用权,其使用年限:

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30年,非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50年。

使用期满后,由军队产权管理单位无偿收回。

如地方单位要求继续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房屋的价让(出售),房地产的互换、换建、合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价格,参照评估价格,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五、部队收回房屋如何补偿

部队收回房屋补偿:

(1)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由所有人负责安置。

所有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租赁关系终止。

给所有人补偿款不设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也无价格补贴。

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X20%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承租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X80%+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一、租赁房屋遇拆迁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

二、租赁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情况复杂。

各类不同权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出租人应和承租人协商解决解除合同和安置的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达成协议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与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因给与被拆迁人的补偿款已经考虑了房屋的非住宅性质,所以不再支付停业停产损失费用;选择房屋置换的,停业停产损失费用应归属实际经营人。

具体确定停业停产损失费用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样,应查询当地的规定。

法律依据《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军队房地产的出租,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直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房地产管理处(分局)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委各总部(下称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二)自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三年(含)以下的,由军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

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总后勤部审批。

(三)房地产出租给港、澳、台以及外商,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并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超过上述限额之一的,报总后勤部审批。

驻有军事机关或部队的营区内的营房、场地,不准出租给港、澳、台及外商。

房地产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期满后可续租。

第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单位合建房屋,其产权属于军队。

参加合建的地方单位取得合同规定数额的房地产使用权,其使用年限:

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30年,非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50年。

使用期满后,由军队产权管理单位无偿收回。

如地方单位要求继续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房屋的价让(出售),房地产的互换、换建、合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价格,参照评估价格,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六、军产房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不能。

因为当兵提干(或者转为士官)当地户口将被注销。

农村的户口不存在了,转业后需要重新落户。

所以不能享受拆迁安置房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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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社区军人家属房屋拆迁有补偿吗,部队收回房屋如何补偿

内容审核:司秉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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