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人 用工补助,可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几种特殊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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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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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被征地人 用工补助,可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几种特殊人群

一、可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几种特殊人群

可获得征地补偿款的特殊人群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外出务工、经商人员

这类人群虽然长期不在村里,但他们依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有权享受征地补偿款。

二、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

对于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的人员,如果他们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应当认定其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

三、因婚姻关系流动的人员

这类人群包括嫁入或娶入的成员,他们在婚姻关系建立后成为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有权享受征地补偿款。但需注意,如果是已嫁入的妇女,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则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四、新出生人口和超生子女

新出生的婴儿,即使未办好户口手续或未分得责任田,也应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同样,超生子女也应享有同等的权利。

五、服兵役和两劳人员

服兵役人员和两劳人员(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人员)在服役或改造期间,仍然保留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因此他们也应享有征地补偿款。

六、回乡退养人员

这类人群虽然长期不在村里,但他们仍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也应享有征地补偿款。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而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的人员,或者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的人员,不应当认定其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

总的来说,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二、哪些人可享受征地补偿款?

当然可以,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支付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

而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分配给村民,后再统一调整本村(组)农业承包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就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是相一致的。

那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呢

在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主张:

①户口说,认为只要户口在该村(组),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②事实主义说,认为只要是长期在本村(组)生活,就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③生活来源说,认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个人主要生活来源,就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一、新农村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存在哪些问题?

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问题。

在征地工作中,被征地农民往往以发达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政府招拍挂出让土地的价格来衡量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期望高,愿望强,普遍认为现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偏低,不认可,要求提高征地补偿费用。

在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上,村民想方设法、瞒天要价,造成征地协议签订难。

2、被征地块抢种、抢栽、抢建等问题。

部分被征地村民大局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对政府已经公告告知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抢种抢栽,或不同程度的增加地面上的附着物、附属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数量(面积),以套取国家补偿资金,人为制造征地补偿工作难题。

3、征地补偿款项分配问题。

现在支付征地补偿款项一般是先从县市财政统一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然后再由村、组进行统一收益、统一分配。

在具体发放中,村或组集体在分配时不根据补偿款性质和法律规定加以区分,在分配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发放不规范、标准不统一,人为侵犯村民的权益。

被征地农民往往把自己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上产生的矛盾以及与村组干部的矛盾转移到征地工作上来,借机阻拦,给征地工作设置重重障碍。

4、被征地块内有关租地企业的补偿问题。

被征地区域一般距城市中心较近,交通便利,土地区位优势较好,经济较为活跃,因此,部分村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场地或闲杂房屋给个人兴办企业,有的企业还是招商引资的项目,其用地行为是“以租代征”,是一种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为。

对该部分土地的附着物、附属物、建筑物、构筑物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政策,但企业主认为,我的项目是合法的,应该予以补偿;

而且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损失又没有标准补偿,故企业业主瞒天要价。

三、农村这些特殊人群,能否获得征地补偿

法律分析:

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能享受征地补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哪些人能享受征地补偿款

一、哪些人员享受征地补偿

从征地补偿款的分类看,征地补偿款可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当前,纠纷争执的主要焦点是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意见而引发的,尤其是个别村民在特殊情况下能否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情形,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在该解释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

五、哪些人员享受征地补偿

一、哪些人员享受征地补偿

从征地补偿款的分类看,征地补偿款可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当前,纠纷争执的主要焦点是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意见而引发的,尤其是个别村民在特殊情况下能否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情形,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在该解释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

六、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款的人群有哪些?

当然可以,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支付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

而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分配给村民,后再统一调整本村(组)农业承包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就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是相一致的。

那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呢

在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主张:

①户口说,认为只要户口在该村(组),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②事实主义说,认为只要是长期在本村(组)生活,就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③生活来源说,认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个人主要生活来源,就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一、新农村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存在哪些问题?

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问题。

在征地工作中,被征地农民往往以发达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政府招拍挂出让土地的价格来衡量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期望高,愿望强,普遍认为现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偏低,不认可,要求提高征地补偿费用。

在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上,村民想方设法、瞒天要价,造成征地协议签订难。

2、被征地块抢种、抢栽、抢建等问题。

部分被征地村民大局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对政府已经公告告知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抢种抢栽,或不同程度的增加地面上的附着物、附属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数量(面积),以套取国家补偿资金,人为制造征地补偿工作难题。

3、征地补偿款项分配问题。

现在支付征地补偿款项一般是先从县市财政统一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然后再由村、组进行统一收益、统一分配。

在具体发放中,村或组集体在分配时不根据补偿款性质和法律规定加以区分,在分配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发放不规范、标准不统一,人为侵犯村民的权益。

被征地农民往往把自己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上产生的矛盾以及与村组干部的矛盾转移到征地工作上来,借机阻拦,给征地工作设置重重障碍。

4、被征地块内有关租地企业的补偿问题。

被征地区域一般距城市中心较近,交通便利,土地区位优势较好,经济较为活跃,因此,部分村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场地或闲杂房屋给个人兴办企业,有的企业还是招商引资的项目,其用地行为是“以租代征”,是一种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为。

对该部分土地的附着物、附属物、建筑物、构筑物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政策,但企业主认为,我的项目是合法的,应该予以补偿;

而且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损失又没有标准补偿,故企业业主瞒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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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被征地人 用工补助,哪些人员享受征地补偿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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