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拆迁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营业损失补偿、设备搬迁补偿、设备损坏补偿等补偿。法律法规对于认定标准也没有统一规定,导致各个地方有不同的标准。主要有以下标准:一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标准,只要登记为营业用房,按照营业用房来补偿。
二是有合法经营手续为标准,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按照营业用房来补偿。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确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法律分析:
有营业执照的和没营业执照的门面房拆迁补偿是一样的。
拆迁补偿,是按照面积来补偿的,与是否有营业执照无关。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一、拆迁的房屋有营业执照,但没有实际经营,有停产停业损失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房屋有营业执照但没有实际经营的,可以主张停产停业损失,但获得的补偿可能是比较少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房屋拆迁对营业执照不进行补偿,但有营业执照的拆迁人可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要完善政策措施,解决拆迁中的遗留问题。
被征收人应获得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一、营业房拆迁是否对营业执照进行补偿
营业性的房屋拆迁时,对营业执照是没有补偿的,但有营业执照的,被拆迁人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等的补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营业执照作为营业房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营业执照作为营业房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是一个涉及到法律和经济方面的复杂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可以被视为一种财产权利,因此在营业房拆迁时可以作为补偿的依据之一。
然而,具体的适用条件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地区的规定来确定。
一般而言,适用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的有效性、营业房的合法性、拆迁的正当性、补偿的公平性等。
此外,还需要考虑拆迁补偿的具体形式,如金钱补偿、替代性安置等。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和决策。
结语
营业房拆迁涉及营业执照补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可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各地应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拆迁中的遗留问题,包括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需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和纳税等实际情况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八条 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拆迁对营业执照不进行补偿,但有营业执照的拆迁人可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要完善政策措施,解决拆迁中的遗留问题。
被征收人应获得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一、营业房拆迁是否对营业执照进行补偿
营业性的房屋拆迁时,对营业执照是没有补偿的,但有营业执照的,被拆迁人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等的补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营业执照作为营业房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营业执照作为营业房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是一个涉及到法律和经济方面的复杂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可以被视为一种财产权利,因此在营业房拆迁时可以作为补偿的依据之一。
然而,具体的适用条件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地区的规定来确定。
一般而言,适用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的有效性、营业房的合法性、拆迁的正当性、补偿的公平性等。
此外,还需要考虑拆迁补偿的具体形式,如金钱补偿、替代性安置等。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和决策。
结语
营业房拆迁涉及营业执照补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可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各地应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拆迁中的遗留问题,包括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需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和纳税等实际情况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八条 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有营业执照的和没营业执照的门面房拆迁补偿是一样的。
拆迁补偿,是按照面积来补偿的,与是否有营业执照无关。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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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私人住宅开商店拆迁补偿,营业执照是否可作为营业房拆迁的补偿?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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