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住改非”这一类房屋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的实际用途
“住改非”房屋,指的是原规划为住宅用途的房屋,后被改为非住宅用途,如商业、办公等。因此,在认定时,首先会考察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果房屋已经被用作商业经营、办公等非住宅用途,并且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那么这可能被视为“住改非”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相关证照和手续
为了证明房屋已经改为非住宅用途,相关的证照和手续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如果房屋被用作商业经营,那么应该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必要的证照。同时,还需要查看是否有相关的改建、装修等手续,以证明房屋用途的改变是合法合规的。
三、房屋结构和设施的改变
“住改非”房屋通常会对原有的住宅结构进行一定的改造,以适应新的使用需求。因此,在认定时,也会考察房屋的结构和设施是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例如,是否增设了货架、收银台等商业设施,或者是否对房屋进行了隔断、改造等。
综上所述,“住改非”房屋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实际用途、相关证照和手续以及房屋结构和设施的改变等多个方面。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涉及“住改非”房屋的补偿问题,通常会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住改非”房屋的认定涉及多个方面,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例而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或房地产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和建议。
另外,虽然上述回答中未直接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目,但相关法律依据可能包括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在具体案例中,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法律分析:
依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
完税凭证。
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纳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着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房当然属于住改非。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对住改非进行拆迁的,一般依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确定,而对居住房进行拆迁的,一般依据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认定“住改非”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
上述证件通常能直观地反映出生产经营主体和地点,可以直接认定房屋的实际用途。
此处应注意:
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第二、完税凭证。
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纳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着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房当然属于“住改非”。
第三、租赁手续。
对外出租的房屋,提供租赁协议、开出的发票类票据、纳税凭证等。
第四、房屋实际使用现状。
有些房屋虽然没有办理相关证照,但确实用作了办公或生产经营;而有的房屋,尽管证照登记地就在该房屋内,却没有在此办公或生产经营。
前者应视同“住改非”,后者则不能享受“住改非”待遇。
第五、经营时间。
实践中由于商用房的补偿普遍高于住宅的补偿,因而在事先得到消息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有些被征收人临时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此类房屋不能要求按照“住改非”补偿。
一、什么是“住改非”房屋
住改非”房屋,是指设计审批用途或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房屋的,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为商业经营、办公、生产等非住宅房屋用途。
确定的讲,“住改非”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这样的表述。
是大家对把原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用途房屋的一种通俗叫法,但是现在却真切的出现在征收拆迁工作中。
比如一户家庭将自己临街的两层楼房,将一楼临街的房屋改成门面经营小生意,并且办理了营业执照,也一直在依法纳税,但是房屋产权证上并未做变更,房屋用途依然是住宅性质,这个就是所谓的“住改非”。
从上述内容来看,“住改非”的认定也是要合理合法的。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对“住改非”房屋拆迁时用途做了以下认定:
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为准;产权档案中也未记录用途的,看其实际用途是否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住宅改成非住宅的,不但要有营业执照,还应当有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依据,否则只能按照住宅认定。
在认定“住改非”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
上述证件通常能直观地反映出生产经营主体和地点,可以直接认定房屋的实际用途。
此处应注意:
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第二、完税凭证。
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纳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着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房当然属于“住改非”。
第三、租赁手续。
对外出租的房屋,提供租赁协议、开出的发票类票据、纳税凭证等。
第四、房屋实际使用现状。
有些房屋虽然没有办理相关证照,但确实用作了办公或生产经营;而有的房屋,尽管证照登记地就在该房屋内,却没有在此办公或生产经营。
前者应视同“住改非”,后者则不能享受“住改非”待遇。
第五、经营时间。
实践中由于商用房的补偿普遍高于住宅的补偿,因而在事先得到消息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有些被征收人临时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此类房屋不能要求按照“住改非”补偿。
一、什么是“住改非”房屋
住改非”房屋,是指设计审批用途或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房屋的,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为商业经营、办公、生产等非住宅房屋用途。
确定的讲,“住改非”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这样的表述。
是大家对把原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用途房屋的一种通俗叫法,但是现在却真切的出现在征收拆迁工作中。
比如一户家庭将自己临街的两层楼房,将一楼临街的房屋改成门面经营小生意,并且办理了营业执照,也一直在依法纳税,但是房屋产权证上并未做变更,房屋用途依然是住宅性质,这个就是所谓的“住改非”。
从上述内容来看,“住改非”的认定也是要合理合法的。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对“住改非”房屋拆迁时用途做了以下认定:
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为准;产权档案中也未记录用途的,看其实际用途是否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住宅改成非住宅的,不但要有营业执照,还应当有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依据,否则只能按照住宅认定。
法律分析:
依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
完税凭证。
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纳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着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房当然属于住改非。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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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拆迁改为旧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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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拆迁变成改造
10、非住宅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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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住宅改非住宅,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住改非“这一类房屋怎样认定
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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