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关于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问题,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当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此时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整户消亡的定义与土地收回的依据
整户消亡,指的是农户家庭所有人口因各种原因全部去世,导致该农户在法律上不再存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有权在农户整户消亡后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户这一法律主体而存在的,当农户不存在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也随之消亡。
二、土地收回的程序与注意事项
在收回土地的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应注意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户生前应得的承包收益,应依法进行继承。此外,对于收回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进行合理的管理和利用,确保其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消亡农户有继承人存在,且继承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的条件,那么该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但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继承人的身份、户籍情况、是否具备农业生产能力等。
综上所述,整户消亡后土地的收回是依法进行的,旨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各方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家庭承包的发包方享有权利如下: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没有继承人的,由发包方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一条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律分析:
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没有继承人的,由发包方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一条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家庭承包的发包方享有权利如下: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收回整户消亡土地法律依据有哪些规定
2、整户消亡的土地收回,有法律依据写
3、收回整户消亡土地法律依据有哪些条件
4、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
5、全户消亡土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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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收回土地的程序
8、收回农村土地,农村这4种人要注意了
9、收回土地决定
10、国家收回农民土地在怎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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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收回整户消亡土地法律依据有哪些,农村整户消亡什么情况下土地收回?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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